法院执行案件结案的方式有六种,每一种结案方式期限均不相同。最快的是直接不予执行,其次是立案庭收到申请立案材料后,7日内法院直接驳回申请,最慢的要属终结执行,最常见的结案方式要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具体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 执行完毕;(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 终结执行;(四) 销案;(五) 不予执行;(六) 驳回申请。 对于有(首封)财产的执行案件执行期限为6个月,如果在6个月内没有执行完结的,可以报请院长延长执行期限。 对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通常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即从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就可以结案,如果执行法院严格按照《终本规定》要求的程序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的,可以不受三个月的限制。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违规结案,滥用终本方式结案的可以提执行异议或者采取其他执行监督措施。 以终结执行和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司法实践当中,因案件本身存在差异,因此并无统一期限,但都会参照以上期限予以限制。 由于目前解决执行难已经到了决胜的关键时期,笔者所带部分案件由于没有首封财产,被直接分配到了终本组,这意味着3个月之后,如果我们找不到财产执行,就会面临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感觉回答不错,请记得点个赞哦☺,如有法律问题可以点击关注并私信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