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下层开口:不小于1.2实体墙(设自喷0.8m)或不小于1m防火挑檐(建规6.2.5) 2.住宅相邻户开口间距不小于1m,小于1m设0.6m隔板(建规6.2.5) 注:以上两条中涉及到的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3.楼梯间外墙门窗间距不小于1m(建规6.4.1) 4.下沉式广场雨篷开口高不小于1m(建规6.4.12) 5.高层建筑安全出口上设不小于1m防护挑檐(建规5.5.7) 6.观众厅百人疏散宽度不小于1m(建规5.5.20) 7.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百人疏散宽度不小于1m(建规5.5.21) 8.一边有栏杆、≤18m住宅楼梯宽不小于1m(建规5.5.30) 9.救援窗不小于1m×1m(建规7.2.4) 10.疏散指示标1m以下墙面或地面;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大于20m,袋形走道不大于10m,转角区不大于1m(建规10.3.5) 11.消控室设备面盘后维修距离不小于1m,排列大于4m时两端1m以上通道(综合能力教材P274) 12.水箱安装,无管面与墙不小于0.7m;有管面与墙不小于1m且管与墙不小于0.6m。(综合能力教材P105) 13. 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注:1.加粗部分为规范强制性条文; 2.以上各条均为规范精简版,以帮助记忆为主,学习中以规范原文为准。 获取更多的干货及时关注小编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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