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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07年6月1日修正版)

 yzsr273 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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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已于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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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07年6月1日修正版)
( 1995年05月18日根据《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1995》修订 2007年06月01日根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行使职权,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的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在第一季度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本届乡、镇人民政府。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必须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由主席团根据会议的议程决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主席团应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到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在五十日内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经过预选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在第一次选举中未选出主席、乡长、镇长,或者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未选足名额时,未选出的和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四条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出缺,应当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时,可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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