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五十号,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 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抵押人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拍卖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只对剩余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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