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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已来·VOCers行业报告连载2:中外VOC行业及市场的特性与共性

 maijuin 2018-07-12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出现光化学烟雾事件的国家,也是第一个立法管控VOCs的国家,美国从《清洁空气法1970修正案》开始开展VOCs污染防治,自1990年起明确提出对VOCs的控制,一系列的措施成功使得在其于1990-2005 年间的VOCs的减排量达到55%;欧盟国家为可持续发展的典型,治理空气污染的历史由来已久,其中尤其是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在VOCs治理领域更是走在国际前列,整个欧盟通过协调合作在过去20年间已经削减了40-50%的VOCs;日本在针对固定污染源采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对策方面较为落后,但也通过修订《大气污染防止法》使固定污染源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在2010年度之前较2000年度削减3成;即便是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对VOCs的认识和已出台的政策也比内陆地区领先许多。因此,此章节主要希望通过中外对比,能对中国VOCs防治进程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并为展望行业未来趋势做一个参考。

洛杉矶光污染


差异化、阶梯型收费

污染物排污收费制度是现在全球广泛使用的经济管理手段,我国的环保行业在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之后,这一制度应用的领域也越来越细分。现我国针对VOCs领域的制度为于2015年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该办法采取了与国外及台湾地区相似的思路,即根据政策实施的阶段性和实施对象的差异化制定不同推进方案。

上海的阶段性收费制度和台湾地区十分相似,都明确规划了该地区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台湾地区的VOCs排污费始于2007年,该政策将第一阶段定为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该阶段收费标准采用单一费率计算,每公斤12元(新台币); 第二阶段则从2010年1月1日开始,采用回归质量平衡计量方法。而上海地区综合考虑了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要求、VOCs污染物环境损害和治理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最终将标准分为了三段,分别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20元/千克。这样分阶段推进的方法兼顾了政策起步时遇到的各种阻碍,可保证政策更有效、更恰当的落地,对于国内大部分地区来说都比较适用。

而北京作为开路者,政策强度一步到位,起步的基本收费标准就高达20元/公斤,收费模式和美国类似,是根据不同排放规模实行阶梯收费。美国加州南海岸从1995年前开始实施VOCs排污收费制度,以排放量(吨)为计费单位,排放量在4吨/年以下的工业污染源,按照75美元的固定费率征费;排放量超过4吨/年的工业污染源,根据4-25,25-75,大于75这几个档位分别设定费率。北京市已出台的收费模式则是“根据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清洁生产评估、排放浓度低于市排放限值 50%,且当月未因环境污染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10 元 /公斤;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 有机物超出排放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 40 元/公斤;其他情况 20 元/公斤。” 但是相比美国来说,国内的梯度更为模糊,考虑因素更加多样,并未划分出一个具体的数值区间,这与我国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现在的阶梯划分虽有可能损害一些企业的积极性,但目前我国监测数据较少、实践经验也不丰富,所以仍然需要在不断的向前走中根据具体国情和地方特色确定合适的值,动态灵活地进行一些修订和补充。


污染物分级管控

VOCs是一类化合物的总称,种类超过300种,且性质各异,有些有恶臭、易燃易爆,有些化学活性很强,易引起光化学烟雾,有些有毒性,甚至可致畸、致癌、致突变;因此为了加强对单项VOCs物质的管制,也为了管控政策的公平合理,许多国家会根据污染物的毒性、源头、反应速率和污染贡献度等采用分级控制标准。

美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AAQS)将与VOCs控制相关的主要内容分为常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危险空气污染物的国家排放标准两大类,CARB(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很早就开始出台了基于VOCs反应性来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欧盟根据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关于致癌性的分类、职业卫生的最高允许浓度 (MAC 值)或 8 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TWA 值)等指标,将 VOCs 物质根据健康毒性分为高毒性、中等毒性和低毒性3类,分别规定了浓度控制限值;台湾在排污费政策的第二阶段除了维持征收一般VOCs空污费以外,也对有害VOCs物种进行了加征。

相比之下我国虽然针对不同行业和污染物源头制定了相关政策,但对VOCs污染物的性质分类管理仍然十分薄弱。到目前为止,国家层面上仅对有限的几十种VOCs做出限定,且相关政策数量较少。另外,在VOCs排污费试点办法中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在环保税中虽然苯、甲苯、甲醛、酚类等几十个类型VOCs已被纳入征税范围,有明确的税目税额,但VOCs不在税目中,在这样的情况下,政策执行就会变得复杂且盲目。

不过也不得不承认,现在全球在污染物管控上都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尽管美国对于具体反应性管控的方法对VOCs减排有一定效果,但其复杂的实施过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管控成本的增加。并且,各种污染物反应的物理与化学机理仍需进一步分析,目前对污染物之间的协同性仍不够清晰,因此污染物分类无法一蹴而就,还需要科学界的研究支持。


VOCs产品消费税

消费税是绿色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来说,绿色税收有利于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我国自2015年前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规定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税,适用税率均为4%。即便这一政策在此前备受争议、经过多番修改讨论,但西方经验和最终结果均证明消费税仍然是大势所趋。

瑞士从2000年开始征收VOCs税,征收对象主要是在国内制造或进口的含VOCs产品。其中,含量在3%以下的产品、出口货物和不排放VOCs的产品无需缴税。瑞士VOCs产品税的征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0年1月1日到2002年12月31日,征税标准为2瑞士法郎/公斤,而第二阶段是从2003年1月1日开始,税率调整为3瑞士法郎/公斤。同时,瑞士还规定了减免或退税的条件,即VOCs排放者如果投入额外经费控制VOCs排放,或将含VOCs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回收处理,此部分可予以退税。这些措施很好地激发了纳税主体替换原料、改进工艺和处理VOCs的积极性,帮助瑞士成功实现每年VOCs排放量减少约3%~5%。

我国现在虽然只出台了少量相关政策,针对的行业也非常有限,但按照国际趋势,“使用含VOCs 产品的行业”(如纺织印染、印刷、家具制造、建筑装饰等)将成为一大投资细分市场,未来相关的政策与规定将逐步展开,业内预计到 2020年国内该领域投资需求将达到759.2 亿元。现在我国深圳市已经开始为使用低VOCs原料和产品、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改造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补贴主要针对源头控制VOCs的技改项目,补贴标准为每条涂装生产线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25%,预计未来VOCs消费税的征收和补贴也将逐步扩展至更多行业、覆盖更多地区。

总体来说,中国的VOCs行业相比发达国家仍落后了十几年,不管是对于VOCs污染物的管理还是国家政策层面的细化,都处于探索实践阶段。不过国内近几年已经在加速推进各重点行业和城市的防治工作,尤其是京津冀、珠三角和长三角这些地区也在积极地学习改进并因地制宜地进行各类尝试,其中也不乏一些新政策的小区域试点,比如佛山市顺德区采用的和美国VOCs排污权交易政策相似的管理办法。VOCs防治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行业,即便是起步最早的美国,至今仍有许多州未完成目标,因此我国需要做的是积极探索、认真执行,结合自身国情,师夷长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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