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东阳又诞生一批富豪拆迁户,你家亲戚有莫有

 知秋58366 2018-07-12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高铁新城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8〕93号

具体

内容

东阳市高铁新城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高铁新城开发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东委办发〔2017〕92号)和《东阳市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东政办发〔2018〕6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高铁新城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东阳市高铁新城管委会是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组织实施高铁新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城东街道办事处、南市街道办事处及东阳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中城东街道办事处、南市街道办事处承担各自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东阳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具体承担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工作。

被征收人是指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村(自然村)应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征收范围根据东阳市高铁新城总体规划进行划定,具体项目征收范围最终以市政府批准的征收红线规划为准。

高铁新城总体规划范围内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块开发建设需整体搬迁的村,城市规划即将开发建设的村(村集体农用地全部或基本被征用的村、自然村),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列入城中村改造征收范围。

第四条  房屋征收、签约及搬迁时间

(一)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

(二)签约时间:具体以签约公告为准。

(三)房屋搬迁腾空时间:以搬迁公告为准。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其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第六条  被征收人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确认。

(三)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且公证部门出具过继承公证文书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四)其他产权人不明确的,或对本条第一项有异议的,由征收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村(自然村)共同认定。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认定

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对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签约期限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核,复核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被征收人仅对权属证书记载的用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征收部门会同征收实施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等五家单位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被征收人应提供合法的房地权属来源依据和身份证明,由征收部门会同征收实施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等五家单位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征收单位和工业用地上房屋、村(自然村)集体合法的公房,原则按市场评估确定的补偿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原房屋(旧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造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补偿费用。原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4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补偿价格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格的3倍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实施联体式住宅安置和货币化安置。联体式住宅安置须具备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鼓励货币化安置。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期限占批准期限的比例,一次性以重置价折价实行货币补偿。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配套标准,详见

附件1:《东阳市房屋重置价格》。

附件2:《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

附件3:《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二)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和附属物的搬迁腾空工作。

第十二条  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90%以上(含90%)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不严重影响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的,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开始生效。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市政府审查后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和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按补偿决定确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出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由各征收实施单位收回,各征收实施单位凭征收决定、征收清单及收回的权属证书统一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遗失的,由征收部门在不动产所在地公告,凭授权委托书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办理遗失声明公告,公告到期后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章 联体式住宅和货币化安置

 

第一节  集聚安置区

 

第十六条  征收部门在城东街道勤裕村和南市街道槐堂村地段按规划建设集聚安置区,以高铁新城集聚安置区建设项目立项,东阳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出资及建设安置等具体操作事宜。

集聚安置区采用公寓式住宅和联体式住宅相结合的建设方式。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按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控制,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出各旧村原建设用地规模总和。联体式住宅不规划庭院,房屋间距按节地模式要求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集聚安置区用地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

为确保高铁新城区域内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妥善解决货币化安置工作,结合区域内已开发楼盘房源不多的实际情况,高铁新城集聚安置区内的公寓式住宅安置房优先用于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该部分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在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总投资完成25%后,由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东委办发〔2017〕92号)文件及国有土地性质变更有关规定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同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供相应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选购,不得对外销售。

剩余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用于南市街道及城东街道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安置使用。

第十八条  联体式住宅分产业植入型(设置地下室、框架结构为主、一幢设计12规划间以上为主)、自住型(不设置地下室、以砖混结构为主、一幢设计6规划间、9规划间为主),具体类型需求数量由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意愿按照规划确定。

 

第二节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权益基数面积的确定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审批宅基地面积由国土部门审核并报相应街道审定,按审定后可批宅基地面积确定基数面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基数面积。

立户年龄为19虚岁,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年计算,规划间按占地面积36㎡审批。

在征收时间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年内)达到立户年龄的被征收人,按“有增有减”原则,由国土局重新认定被征收人可享受宅基地面积。新认定可享受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原认定部分,按安置房回购款给予补偿,不享受货币补偿奖励款或房票安置奖励款。

 

第三节  联体式住宅安置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以农民私人建房审批户计户,确定的基数面积达到三规划间的,享受三规划间联体式住宅安置。每户不足三规划间的,或超过三规划间的多余面积,以货币化安置。

符合联体式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户数超过联体式住宅相应间数时,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安置资格。未竞得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

在旧村原建设用地规模内,三规划间联体式住宅安置的具体资格条件,可由村两委(或自然村)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或被征收人户代表,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确认后按会议决定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未能作出决定时,按前两款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联体式住宅安置房价格的确定:

联体式住宅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每平方米单价):按安置点区块联体式住宅安置房的综合成本确定,原则上包括建安价(含建筑工程造价、水电通信工程造价)、项目前期费、道路绿化、管道燃气、网络通信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法定规费、税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联体式住宅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由第二十条规定确定的具有安置资格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竞价所得款项由征收部门根据规定进行统筹,具体操作办法由征收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另行制订。

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期限内未签订协议和腾空房屋的,不享受联体式住宅安置,不能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和经济补偿。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后,未参加城中村改造的相关人员将纳入旧村(农房)改造范畴。

 

第四节  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

 

第二十三条  不符合联体式住宅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分货币补偿和房票(由征收部门开具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简称)安置。

以农民私人建房审批户计户,全部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按权益基数面积的4倍确定。选择联体式住宅安置后有剩余权益基数面积的,选择货币化安置时,可安置建筑面积按权益基数面积的3倍确定。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回购款+奖励款,回购款=用于货币补偿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回购价,奖励款=回购款×15%。

房票面值=回购款+奖励款,回购款=用于房票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回购价,奖励款=回购款×30%,按实际使用回购款数额计算奖励款。

以农民私人建房审批户计户,可安置建筑面积大于72㎡(含72㎡)的被征收人、或选择联体式住宅安置后(其剩余可安置房屋占地面积按1:3比例计算可安置建筑面积)剩余可安置建筑面积大于54㎡(含54㎡)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安置。

回购价=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市场价—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综合成本价。

(一)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每平方米单价):按征收所在地公寓式安置房的综合成本确定,原则上包括建安价(含建筑工程造价、水电通信工程造价、电梯设备价)、项目前期费、市政设施费、煤气管道费、有线电视费、土地出让金(国有出让土地评估价的5%)、法定规费、税费、不可预见费等。

(二)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市场价(每平方米单价):按征收所在地公寓式安置房模拟评估市场单价确定。

综合成本价、市场价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确定并公布,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动(到期后根据市场行情重新评估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凭收到的房票,在东阳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高铁新城集聚安置区楼盘中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开发楼盘中,选择购买公寓式商品房,凭房票签订购房合同。

被征收人所购买的公寓式安置商品房(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等)成交价不得低于房票面值的60%(含),剩余部分(房票面值的40%以内)在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款的基础上按回购款给予兑现。

一户选购的商品房成交总价高于房票面值的部分按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房票安置选房办法由征收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房票不适用于二手房交易,不得套现、转让、赠送,必须在被征收人收到房票之日起二年内使用。

逾期未使用的房票,扣除房票安置奖励款后,按回购款给予兑现。

 

第三章  其他补偿

 

第二十七条  搬迁补偿费:

住宅被征收人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次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偿费。

选择联体式住宅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联体式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从搬迁公告期满之月(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次月到联体式住宅安置房选房后6个月止计算。

选择房票安置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从搬迁公告期满之月(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次月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费最多支付30个月。

被征收人选择组合安置方式的,按选择不同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占比计算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九条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其搬迁、安装、过渡等费用,按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三十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合法经营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其合法经营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和面积,按每年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计算,补偿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

合法经营年限,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纳税凭证等依据进行认定;合法经营房屋面积,根据正在经营的自然间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5%计算。

第三十一条  按时签约奖、提前签约奖:

在签约期限内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按时签约奖;提前签约的,按提前天数同时再给予每平方米每天3元的提前签约奖,提前天数最多为30天。

第三十二条  按时腾空奖、提前腾空奖:

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按时腾空奖;提前腾空的,按提前天数同时再给予每平方米每天3元的提前腾空奖,提前天数最多为30天。

第三十三条  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补偿时,应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土地出让金标准退回该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部分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但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庭院按第三十四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庭院,国有出让土地按每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国有划拨、集体批准拨用土地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三十五条  附属物按照附件4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室外高档装修超过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补偿,需由村、工作片见证且出具证明,并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有使用功能的地下室的补偿,需由村、工作片见证且出具证明,并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且被征收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不满6年的,以被征收房屋补偿费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总额为基数,按下列规定计算,由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补贴:

(一)不满2年的,补贴10%;

(二)2年以上(含2年)不满4年的,补贴8%;

(三)4年以上(含4年)不满6年的,补贴5%。

第三十九条  契税优惠相关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并用于重新购置房屋,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化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化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四十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价款(包括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款、装饰装修补偿款、安置回购款、回购款15%奖励款及其他补偿费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价款(包括按市场评估确定的补偿款,及其他补偿费等)在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付清。

第四十一条  联体式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先行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在联体式住宅集聚安置房选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计算、结清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款、装饰装修补偿款、其他补偿费、联体式住宅综合成本价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先行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计算、结清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款、装饰装修补偿款、安置回购款、回购款30%奖励款、其他补偿费、商品房房款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东委办发〔2017〕92号)及《东阳市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东政办发〔2018〕64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东阳市高铁新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

 

附件:

1.东阳市房屋重置价格

2.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

3.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4.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

内容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1.深水井:2800-3500元/口。

2.人工井:1000元/口。

3.管子井:400元/口。

4.灶头:200元/眼。

5.泥围墙:50元/平方米。

6.砖围墙:110元/平方米。

7.化粪池:1000元/个。

8.有水泥砼雨棚的台门:380元/平方米。

9.预制台门:100元/平方米。

10.现浇台门:220元/平方米。

11.现浇坡顶台门:320元/平方米。

12.老式砖木台门:80元/平方米。

13.室外水泥地坪:45元/平方米。

14.宽带迁移费:178元/个(2次)。

15.柜式空调:200元/台(2次)。

16.挂式空调:150元/台(2次)。

17.太阳能热水器:300元/台(2次)。

18.电话机:108元/门(2次)。

19.有线电视:300元(按每户一个输出口计)(2次)。

20.单相电表:100元/户、电表集体分表:50元/户。

21.三相电表:200元/户。

22.水表:1150元/户;水表分表:200元/户。

23.临时设施:砖混结构26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120元/平方米;玻璃钢瓦屋顶的220元/平方米;彩钢棚的120元/平方米;其他简易棚的80元/平方米。

24.屋顶隔热层:150元/平方米。

25.屋顶混凝土水箱:160元/立方米。

26.沼气池(仍在使用):50元/立方米。

27.鱼池、水池:60元/立方米。

28.葡萄架(混凝土架):30元/平方米。

29.假山(石笋):200元/立方米。

30.花坛:30元/平方米。

31.灌木丛:30元/平方米。

32.树木:3~20元/棵。

33.以下项目已计入房屋的搬家补助费中,不予补偿:热水器(煤气、电、气电两用)、净水器、活性水生成器、离子水处理器、吊扇、壁扇、吊灯、浴霸、取暖器、卫生间暖风器、煤气灶、油烟机、不锈钢水箱、整体浴房、煤气灶台等。

34.以下项目已在装修评估中解决或属于房屋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不另行补偿:铝合金卷帘门、推拉门、防盗门、防盗窗、钢闸门、顶楼平台隔墙、栏杆(铁、水泥等)、不锈钢檐口、阳台花架、走廊水槽、地下室排水沟、下水排污沟、烟囱等。

35.以下项目不予补偿:卫星接收器、窨井、台阶、现浇水泥板、洗衣板等。


来源:东阳发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