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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揭秘:拆迁高额补偿的秘诀,90%的拆迁户都不了解!

 潇湘源头垂钓翁 2018-07-13

导读

说起拆迁,有的是为了国家的发展,有的是为了企业的扩展,有的是为了改善老百姓的生活环境。而只要有拆迁就必须要有补偿。可在征地拆迁当中,既要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也要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好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实属不易。



其实想要获得高额补偿并没有那么难,只要掌握关键几点,再加上对征地拆迁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被拆迁户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来争取合理补偿的。


房屋拆迁赔偿谈判就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或在拆迁管理部门组织下,就有关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协商,寻求利益平衡点。


由于我国房屋补偿安置大多数是通过协商方式,最终达成协议。其间,要经历漫长的思考、选择、商谈的过程,谈判技巧事关利益得失,也涉及谈判效益。


1首先要明确征收时有哪些补偿



首先要知道自己能补多少钱,这是谈判的最基础工作,恰又是难度最大的一件事,要求过高,脱离实际,必将适得其反;要求过低,担心吃亏还被别人笑。所以,选则一个最好方案和底线很关键,这就看被拆迁人是否熟悉拆迁法律和房屋评估知识。


房屋征收可以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确定,而类似房地产是指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占地面积等均相似的房地产。如果协商不成的,应当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一般会在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那么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应当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进行确定。


同样,对于附属物的补偿,政府会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规定,对于补偿标准有异议的,也可以由房地产征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要重视评估环节,签订协议不出状况


从上文可以看出,评估环节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对评估环节的关注与否,直接关乎最终的补偿命运,这是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观点,也是权威法院审判人员的说法。


实践中被征收人总是觉得评估报告“过于专业”,自己完全看不懂,因而很容易对这一环节抱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事实上,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关键点就是评估环节中的违法点,往往在这个环节的细致、精心维权是能够扭转整个补偿安置偏低的大局的。


谈好的补偿,能否最终落实到纸面上,又能否最终由纸面变为现实,这是需要耐心权衡、反复掂量的事情。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了多份总价值极高的补偿协议,结果又被征收方以协议违法无效为由诉至法院,最终空欢喜一场。


究其本质,就在于其协议内容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本就不可能实现。所以我们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要稳住心态,仔细看清上面所列各个款项,保证签协议时不出状况。


3要能经得住诱惑,避免落入拆迁“陷阱”


虽然每个拆迁人员都会说所有人执行同一个政策,法律规定是死的不能变之类的,但即使在各大省会城市,也没有哪个项目是所有人严格执行完全相同的政策,基本符合先走的拿得少后走拿得多的规律,少有例外。然而,大部分人不懂这些。


有些拆迁人员为了能够尽量降低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成本,会设置各种各样看似捡大便宜的“陷阱”,譬如各种速签速搬奖励,整体搬迁有奖之类的,目的就是让被征收人“因小失大”,犯下丢了西瓜捡了芝麻的错误。这种政策的设置虽有法规支持,但在实践中早已背离了法治的轨道。


这个时候我们可以抓住拆迁人的弱点,拆迁人有时自己都不知错在何处,如主体不符、许可证不合法、拆迁程序违法、评估违法等,所以在征地拆迁当中要抓住拆迁人的弱点,往往会使谈判利益增大!


4最后,关于补偿方式的选择:


以补偿方式来说,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属于被征收人。但是在实践中,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大多都是政府单方面决定,甚至连被征收人的意见都不用征求。


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其实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直接加以确定,这样就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导致了大量的征地拆迁纠纷的产生。


被拆户在选择补偿方式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全面分析考虑如何选择安置能够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如果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不能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拆迁补偿协议没有签订之前,一切都是有转机的。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如何取舍,还需要根据自己的生活需要综合考虑。


本文来源:学学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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