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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交流 | 个体诊所可以接受已毕业尚未取得医师资格人员进行试用期实习吗?

 昵称45981818 2018-07-13



问:个体诊所可以接受已毕业尚未取得医师资格人员进行试用期实习吗?


答:个体诊所可以接受已毕业尚未取得医师资格人员进行试用期实习。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指被相关医疗机构录用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在指导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临床服务能力”

第六条“相关医疗机构是指承担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临床实践任务的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安排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确定执业医师作为指导医师,对试用期医学毕业生进行指导”。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执业医师法》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执业医师法》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同时,在医师资格考试申请表中,考生所在单位意见栏,在个体诊所试用的考生均由个体诊所作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卫生部关于医学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个体诊所属于医疗机构,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医疗机构”界定中并未做出排除个体诊所的明确规定。同时,医师资格考试中也认可毕业后医学生可以在个体诊所中完成试用期实习。

因此,个体诊所可以接收已毕业尚未取得医师资格医学生进行毕业后试用期实习(试用期实习期限可以超过一年),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能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编者注:本文章来自石滨老师课件,由石滨老师编辑整理,为石老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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