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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财务费用”这十二点必须注意!

 过往邮客 2018-07-13

本期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主表第6行——财务费用的填报有十二个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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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财务费用是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实践中,一个企业很少能做到不借助外来资金来满足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较为普遍,为此企业要发生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就是被计入财务费用的,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等。


2

政策解读


《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

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为例。《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八条明确,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小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现金折扣)等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明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对于上述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支出既要符合财务核算要求,同时也要符合税收的支出原则,强调除了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外,还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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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技巧


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具体详见《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6行“财务费用”项目填报。


6


减:财务费用(填写A104000)



4

风险提示


填报财务费用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财务费用项目;

二是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生成成本”等科目核算;

三是获取财务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四是将本年度财务费用与上年度的财务费用及本年度各个月份的财务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五是审查利息支出明细账,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复核借款利息支出应计数,注意检查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六是检查汇兑损益明细账,看看汇兑损益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用汇率是否正确;

七是检查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等。

八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九是房地产企业有没有将财务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间接开发费用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中。

十是企业以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一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十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作者/吴清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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