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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14岁少年借车载3个同学撞上隔离墩,致2死2伤!

 木头鸟 2018-07-14


本是青春最好时光的两个花季少年,却因一场交通事故早早与繁华世界告别。同时痛失爱子的两家父母,也因这场事故,站在了原、被告席上。

2015年7月,被告之子李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原告之子王某等3人行驶在元双公路时,摩托车与路边隔离墩相撞,车上四人全都受伤,驾驶人李某及乘车人王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李某年仅14岁、其余三人15岁。无法面对丧子之痛的王某某夫妇遂向楚雄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父母赔偿经济损失178096元。

经庭审查明案件事实,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未取得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而王某在明知李某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乘坐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加大了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减轻李某的民事责任。结合双方过错情况,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60%的责任,由于案发时驾车人李某未满18周岁且已经死亡,其应承担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原告李某某夫妻经济损失106857元。

2016年2月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夫妇并未主动履行,王某某夫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实,王某某夫妇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之前购买房屋的购房款已是向亲友筹借,交通事故发生后亲友担心其无力偿还借款屡次催要,李某夫妇只好将房屋出售还债,10万元的赔偿款实在无力履行。

面对同在事故中痛失爱子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双方做思想工作。2017年6月,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夫妇在2018年7月前分三次共向王某某夫妇支付赔偿80000元。

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李某某夫妇如约履行。2018年7月4日,王某某夫妇到法院领取最后一笔执行款18000元。案件执结完毕。

两个少年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带给两个家庭莫大的痛苦。我们更应该重视交通安全,重视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信息来源:楚雄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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