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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起诉张秀文

 昵称57654838 2018-07-15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涛,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张秀文。

委托代理人王基坤,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陈涛,被上诉人张*文的委托代理人王基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2月,张*文到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处工作,2010年底张秀文离开了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离职手续。2012年7月25日,张*文再次到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处工作,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庭审中,张*


文称双方口头约定周六日不休息月工资4000元,上一天给一天钱,一天130余元。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称双方口头约定月基本工资2900元,周*日加班,每日支付加班费130余元。2014年4月17日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停电一天,其通知张秀文及同班组的2人休假一天。2014


年4月18日张秀文等三人到单位上班时,与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的领导沟通2014年4月17日休假事宜,双*在言语上产生争执。张秀文等三人于当日收拾自己的东西离开了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庭审中,张*文称是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口头通知让其回家歇着去,成都玛


诗特肿瘤医院。否认。2014年5月8日张秀文以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2014年2月至4月工资、未支付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8402.48元、延时


加班费2592元、公*日加班费9066.44元、2014年2月至4月工资9837.1元、解*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仲字(2014)第303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给付申请人张秀文二倍工资38402.48元


、工资9837.1元、加班工资8459.77元,合计56699.35元;申请人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张秀文、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对该仲裁裁决书均不服,向*院提起诉讼。2014年8月21日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向张秀文寄发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以张秀文罢工导致旷工已成都玛


诗特肿瘤医院规定期限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张秀文在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的工作时间分别为2010年7月至10月,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工资分别为724元、1756元、3742元、3319元、3675元、3220元、1925元、929元、1721元、5583元、3871元、4077元、4000元、4000元、3733元、3097元


、4000元、3935元、1823元。张秀文在2014年2月出勤10天、3月份出勤29天、4月份出勤17天,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未发放工资。庭审中,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主张张秀文2月至4月的工资分别为1286元、3742元、2267元,并称因称因张秀文旷工,设备无人修复,生产停


滞,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赔付客户延迟交货的赔偿金及高价聘请维修人员的损失。张秀文主张除每年过年休假外,其余节假日不休。

另,天津市最低月工资标准: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为1310元;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为1500元;2014年4月为1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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