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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犁书 2018-07-15
规定

   本准则适用于企业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要求的信息,不需要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重复披露相关信息
   下列各项的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离职后福利计划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计划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二)企业在其参与但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合营安排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但是,企业该合营安排具有重大影响该合营安排是结构化主体的,适用本准则。   
   (三)企业持有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但是,企业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以及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中的权益适用本准则
   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日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但有关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除外。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号)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号)第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号)第二十四条
指南

 
   本准则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
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其中,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要求的信息,不需要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重复披露相关信息。
   对于离职后福利计划或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计划,其信息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一职工薪酬》。即使有些离职后福利计划通过结构化主体开展相关活动,其信息披露也不适用本准则,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
   对于企业在其参与的但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合营安排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但是,企业对该合营安排具有重大影响或该合营安排是结构化主体的,适用本准则。企业作为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对其在合营安排中的权益的披露,分以下几种情况:(1)企业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适用本准则;(2)企业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也不具有重大影响,但合营安排是结构化主体的,在遵循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相关要求的同时,还应当遵循本准则关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3)企业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也不具有重大影响,且合营安排不是结构化主体的,应当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对于企业持有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但是,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以及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适用本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等准则,部分股权投资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权并不改变权益的性质,所以对于这部分权益(包括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应当在遵循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相关要求的同时,遵循本准则的相关披露要求。
 

   本准则规定,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日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
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但有关未纳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除外。
   为了确保企业比较财务信息具有可比性,在本准则施行日当年的年报中,企业应当按照
本准则的规定对以前年度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整,将调整后的信息作为比较信息披露在年报中。
但是,由于对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是本准则新增的披露要求,企业对这部分权益只需要提供本准则施行日当年的信息,不需要提供以前年度的比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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