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灭火器日常巡查的要求1、灭火器日常.巡查内容: 灭火器配置点状况、灭火器数量、外观、维修标示以及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等。 2、灭火器日常巡查周期: 重点单位每天至少巡查1 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1 次。 3、灭火器日常巡查要求: 灭火器配置点符合安装配置图表要求,配置点及其灭火器箱上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光指示标识;灭火器数量符合配置安装要求,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向绿区;灭火器外观无明显损伤和缺陷,保险装置的铅封(塑料带、线封)完好无损;经维修的灭火器,维修标识符合规定。 二、灭火器日常检查(测)的内容和要求1、 灭火器配置方式及其附件性能: 配置方式符合要求。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托架能够承受规定静载荷,无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灭火器箱未上锁,箱内干燥、清洁;推车式灭火器未出现自行滑动; 2、 灭火器基本配置要求: 灭火器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符合配置要求;灭火器放置,铭牌朝外,器头向上; 3、 灭火器配置场所 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可燃物种类、物态等)未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其灭火器进行了相应调整;特殊场所及室外配置的灭火器,设有防雨、防晒、防潮、防腐蚀等相应防护措施,且完好有效; 4、 灭火器配置点环境状况 配置点周围无障碍物、遮挡、拴系等影响灭火器使用的状况; 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符合规定维修条件、期限的已送修,维修标志符合规定;符合报废条件、报废期限的,已采用符合规定的灭火器等效替代; 6、 铭牌标志 灭火器铭牌清晰明了,无残缺;其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或维修日期等标志及操作说明齐全、清晰; 7、 保险装置 保险装置的铅封、销闩等完好有效、未遗失; 8、 灭火器筒体外观 无明显的损伤(磕伤、划伤)、缺陷、锈蚀(特别是筒底和焊缝)、泄漏; 9、 喷射软管 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10、 压力指示装置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与灭火器类型匹配,指针指向绿区范围内;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式灭火器称重符合要求; 11、 其他零部件 其他零部件齐全,无松动、脱落或者损伤; 12、 使用状态 未开启、未喷射使用 三、、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灭火器使用一定年限后,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要对照灭火器生产企业随灭火器提供的维修手册,对照检查灭火器使用情况,符合报修条件和维修年限的,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符合报废条件、报废年限的,采购符合要求的灭火器进行等效更换。 (一)灭火器的维修要求 1.维修手册的主要内容 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维修手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必要的说明、警告和提示。 (2)灭火器维修企业具备的条件和维修设备的要求、说明。 (3)灭火器维修建议。 (4)灭火器易损零部件的名称、数量。 (5)关键零部件说明。 对装有压力指示器的灭火器,注明其压力指示器不能作为充装压力时的计量工具;高压气瓶充装作业,强调必须使用调压阀。 2.报修条件及维修年限 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达到灭火器维修年限,或者符合其他报修条件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修。使用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 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 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 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 年。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维修标识和维修记录 经维修合格的灭火器及其贮气瓶上需要粘贴维修标识,并由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记录。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合格证信息对灭火器进行日常检查、定期送修和报废更换。 (1)维修标识 每具灭火器维修后,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维修人员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满足制式的要求。 灭火器维修标识 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为红色实线,宽0.6mm,内框线为黑色实线,宽0.2mm;“灭火器维修合格证”、维修单位名称,其字样高为5mm,其余文字字样高为4mm,文字均为黑色黑体字。 维修合格证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标识能够自行破损。贮气瓶维修后粘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且不得采用钢字打造的永久性标识。其标识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以及维修单位名称、充气时间。 (2)维修记录 维修单位需要在维修记录中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进行逐具编号,按照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维修记录主要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内容。 (二)灭火器报废 灭火器报废分为4 种情形,一是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二是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三是使用中出现严重损伤或者重大缺陷的灭火器;四是维修时发现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灭火器报废后,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对灭火器进行更换。 1.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有的因灭火器剂具有强腐蚀性、毒性,有的因操作需要倒置,使用时对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已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一经发现均予以报废处理: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1211 灭火器、1301 灭火器。 (6)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经检查发现予以报废。 2.灭火器报废年限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均予以报废处理: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 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 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 年。 3.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灭火器存在下列情性之一的,予以报废处理: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者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的。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等缺陷的。 (4)筒体存在平底等不合理结构的。 (5)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包括铭牌脱落,或者铭牌上的生产厂名称模糊不清,或者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7)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者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8)被火烧过的。 符合报废规定的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后,对灭火器筒体、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锯切等报废处理,并逐具记录其报废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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