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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丨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释

 逍遥302 2018-07-17
 

新《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下文简称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相继出台了新培训费管理办法,与中央文件相比,大同小异,本文就具体变化以及在日常培训费管理实践中有关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帮助大家解决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难题。

一、对比前后变化(以中央文件为依据)

与2013年财行〔2013〕523号文(下文简称旧《办法》)相比,有以下8处重要变化:

(一)加强培训计划管理

1.增加了临时增加的培训计划管理。在重申年度培训计划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的同时,强调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须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2.培训计划的报送时间由原来的每年3月1日前调整至3月31日,和上一年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的报送时间保持了一致。

(二)调整了培训费的内容

1.讲课费变为师资费

把与讲课老师有关的费用统一称为师资费,纳入培训费的内容。

2.明确师资费的内容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首次将“城市间交通费”纳入。并且明确了“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项目分类管理

1.培训项目分为一、二、三类。(根据培训范围和对象的不同)定额标准分别定为760元,650元,550元。

2.师资费不在定额范围内。办法规定:“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师资费不可以和其他费用调剂使用。

3. 较长时间培训的定额管理。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四)调整了讲课费标准

1. 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为“学时”。原《办法》按半天计算讲课费不够精准,由“半天”调整为学时。(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2.相应调整讲课费标准。新《办法》标准分别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同时规定,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五)培训组织管理更加优化

1.培训地点优化。新《办法》规定:“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删除“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和正在进行的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相适应。

2.工作人员比例放宽。新《办法》由原来的“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调整为“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

3.培训形式与时俱进。将“大数据”、“互联网 ”写入新《办法》。

(六)境外师资问题

1.首次明确境外师资问题。新《办法》规定:“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2. 对境外师资的费用进行规范。新《办法》规定;“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七)严格培训报销管理

1.增加了报销时提供的附件。

一是首次提出报销时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

二是明确了师资费报销的附件。新《办法》规定:“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三是对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2.明确了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八)监督管理

1.增加了“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2.增加了“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3.将“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改为“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删除了“乱”字。

4.对公开范围进行明确。“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增加了“非涉密”三个字。

二、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以下为《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很多省市并没有发布类似的解答,遇见问题之后也只是处于咨询上级部门层面,都不够规范,在此向湖北省的同仁致谢,各位财务同仁在培训费管理实践中可以参照此解答。红字部分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 举办培训时,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职级和职称对应关系如何确定?

新修订的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参训人员的职级和第十条中授课人员的职级均涉及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职级对应关系。在中央明确职级对应关系前,省直单位的行政职级与事业职称对应暂按以下关系执行:省级干部比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厅级干部比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比照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人员。如中央有新的政策,则我省按中央要求执行。

市一级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比如有些省会城市局级参照正高级职称,处级及以下干部参照副高级。但实践中还有专业资格的认定问题:比如如何界定职称的问题,有的省把握为单位聘用标准,只有职称证不可以,得有单位与工资对应聘用文件方可;也有的省把握为有职称证复印件即可。笔者偏向于后者的建议,有职称证复印件即可,单位是否聘用是单位内部的问题,如企业不实行职称挂钩如何处理。

还有全国知名专家无明确界限,单位自行把握即可。还比如没有职称,是行业的知名专家、注册会计师等,需要单位自行判断与把握。

类似于此类问题,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只要不突破上限,有职称证复印件即可。

2. 如何理解“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省直单位培训费应纳入预算管理。举办培训应坚持“无预算不培训”和“办培训不收费”的原则,所有培训费应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伙食费”、“住宿费”、“培训费”、“资料费”等任何名义向参训人员收取费用。省级行政和事业单位举办收费类培训班视同违反财经纪律。

3. 能否参加上级单位和外单位组织的收费类培训?

举办培训不向参训人员收费是全国统一的要求,收费类培训原则上不参加。

如因业务工作需要,必须参加收费类培训,参训人员须书面请示单位主要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训。

书面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参加培训的必要性,培训举办方的收费标准和总额,培训举办方不承担但预计培训期间需要开支的其他费用标准和总额,以及参训所需经费的列支渠道。其中:如培训方不提供食宿,则培训期间的食宿标准按照《湖北省省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培训综合定额标准表中伙食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报销时,参训人员应提供培训举办方通知、参加培训前的书面请示、培训举办方(或培训场所)开具的发票、伙食和住宿费发票(如举办方不提供食宿)。参加收费类培训往返时的在途费用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处理;参训期间不得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或领取补助。

是否能外出培训,单位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没有具体办法的,食宿费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即可,事前要有审批程序及预算。

4. 本单位人员在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时,能否领取讲课费?

省直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举办的面向本单位人员的各类培训班授课,属于职务行为,不发放讲课费。

省直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举办的面向本系统人员(指市县单位人员)的各类培训班授课,考虑授课人员备课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可以发放讲课费。

省直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举办的面向外单位人员的各类培训班授课,可以发放讲课费。

省级培训机构接受省直单位委托培训的班次(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公务员局确定的主体班、轮训班除外),需要本单位专职教师授课的,可以发放讲课费。

此处的标准掌握非常好,解决了工作人员是否能发放讲课费的问题,完全属于单位内部人员的讲课,不发放讲课费,系统内或外可以发放讲课费。

5. 举办培训如何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要求,根据培训所需金额作如下处理:

一是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限额现行标准为20万元以上),可以不编列培训政府采购预算。

二是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公开招标限额现行标准为200万元以上),可由主办方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如果会议定点场所能够满足培训要求,也可直接选择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培训。

三是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确认培训承办场所。

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

6. 如何理解培训交通费开支范围?

培训交通费可用于到机场、车站、码头接送授课教师、参训学员的接送站开支,也可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交通支出。

7. 举办各级别人员混合参加的培训,如何界定培训类别?

举办一类培训,厅级及相应人员参训人数比例应达到50%以上。

8. 举办不安排住宿的培训如何结算?

举办培训时间较短、不安排统一住宿的培训班,应将综合定额标准中的住宿费项目扣除后作为培训费开支上限。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安排就餐。结算时,举办单位在扣除住宿费后的上限标准内据实报销。

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住宿费”名义向参训人员收费,不得向参训人员开具住宿费发票。参训人员除往返在途差旅费外,不得报销其他费用。

一天内培训可以安排午餐。

9. 在培训费管理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除培训费管理办法所列禁止事项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举办培训应注意所选择培训地点造成的社会影响,禁止到高档酒店举办培训,禁止安排套房住宿。

二是举办培训不得发放纪念品。在不突破定额标准和厉行节约的前提下,培训举办单位根据培训需要,可以发放简易文件袋、笔记本和笔,可以安排统一合影、制作简单的通讯录等。

三是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是上限标准。有些培训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有结余的,不得将培训结余费用留存在培训承办机构,用于支付其他开支。培训举办单位应明确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对培训结余经费的监管,特别是加强票据或合同的审核,据实结算费用,不得虚报培训开支。

以上给大家强调了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新旧变化和实际问题解答的参照,各位同仁可在认真解读当地文件的基础上,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聘请异地(境外)的授课老师讲课,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增加多少?比如湖南省规定不超过50%的标准,在此只能是单位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和博弈,才能做好办单位的培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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