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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的专利布局经典案例

 民工1988 2018-07-18

     【原题】现实版的专利围剿 专利价值的重新认知



   【作者】Elent╱优智博知识产权网资深版主。Elent大学主修材料化工,并取得硕士学位。毕业后曾任职富士康智权部门,后转任专利事务所;目前为某大企业内部智权从业人员 (In-house IP),有十余年专利从业经验,具中国专利代理人证照资格。

 

【摘要】对于专利的价值,有些企业甚至认为「只要我有权,就不会侵权」,一直没有从这个道理中醒悟过来。让他们了解,自己有权,也可能侵权,是个新命题。他们还不知道什么是专利策略,不知道有交叉许可。专利价值的重新认知,真应该从早期的粗放经营,过渡到精耕细作了。

 

 

偶然的机会,认识了一位正处于专利漩涡中的国内企业的唯一专利人员。经过几天的相处,这位小伙子对我的工作有了一些了解,一天,他这么对我说:「E姐,我把几篇相关专利给你看,你看看有没有办法破解,让他缩小范围或者不能授权,都可以」。没过多久,他给了我5篇对手的专利申请。

这件事情还要追溯到上世纪。先看看我们民族纺织产业的发展脉络(注:来自当事方的官方网站,为避免给当事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困扰,事件中的国际巨头用DP公司表示,中国本土企业用TL公司表示):

 

芳砜纶是上海纺织集团下属的纺织科学研究院和合成纤维研究所,三代研究人员历经30年之久,自主研制出来的中国首个原创高性能纤维,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耐高温;因此,可以用于阻燃、过滤、绝缘。

1973年,上海纺研院创造性地在大分子结构中引入对苯环和砜基结构;八十年代,项目组承担了国家「六五」、「七五」科技攻关项目,建成聚合、纤维小试生产线;

2000年,中国工程院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对芳砜纶有专门的评述:我国自主开发的芳砜纶,具有卓越的耐高温特性,已用于军工配套和环*****滤材料等方面,应集中人力物力扩大生产;

2002年,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整合优势力量,结合产学研联合攻关,完成千吨级的芳砜纶产业化工程关键技术的开发;

20063月,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投全资注册成立上海TL纤维有限公司,作为芳砜纶产业化项目的运行实体,在上海某开发区建设一期年产1000吨的芳砜纶纤维生产线;

200710月,年产1000吨的芳砜纶生产线顺利建成,进入试生产。

 

从中我们为民族的技术工作取得的成就而自豪,纺织集团的纤维是可以取代DP公司产品的一种产品,甚至在耐高温方面还超过了DP。为此,以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市纺织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合成纤维研究所的名义申请了「芳香族聚砜酰胺纤维的制造方法」,申请日2002-07-16,申请号02136060.X,此专利于2004-11-17获得专利权。

这一切,当然逃不过DP的商业情报系统。2007年初,在生产线建设过程中,DP首席科学家(同时也是美国工程院院士)V.加巴拉来到中国,访问该公司,并希望收购该公司,该公司当然没有同意。于是,在20078月,DP公司几乎同时在美国申请了13件围绕该纤维的下游产品专利。该纤维可以用于阻燃、过滤、绝缘,该纤维的制备单体是「3,3-DDS」或「4,4-DDS」,而DP公司的专利都是从该纤维的这两种单体出发,与其他下游厂商常用的材料混合,形成阻燃、过滤、绝缘等材料。这样, TL公司因为有专利不会侵权,但是,他所有的下游厂商用他的纤维生产产品,都会侵犯DP公司的权利。这样一来,下游厂商就只能去买DP公司的该替代产品,而不敢买TL公司的该纤维产品了。

DP公司的专利运作在2007年就开始了,而TL公司对此毫不知情,直到有国外客户告诉它们,不敢买它们的产品了,因为可能会侵权,TL公司才察觉到DP公司的这些专利篱笆的存在。20102月,这些专利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目前都处于审查阶段。

从这一专利围剿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外大企业的专利运作是如何为它们的商业利益服务,而相比之下,我们国内的企业谈不上任何专利运作,甚至还不熟悉专利的游戏规则。

谈到专利价值认知,现在很多国内企业还没成长到对国外巨头构成威胁的猎物的分量,一如2004年之前的纺织集团。因此,对专利都是不屑一顾,能避开这一话题,马上可见的经济效益就是省了很多的专利申请、维持费,何乐而不为呢?更别说专利布局,专利不仅仅要申请自己现有做到的产品,还要申请它的上中下游的产品,从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角度去布局专利,那要花费企业多少金钱啊?要现在的大部分老总们连*****虑到申请上中下游的产品真是难为他们了,他们连自己的产品都不想申请专利呢。

以前,我很不喜欢做国内的专利申请,撰写的价值没人在意,倒是在报酬上斤斤计较。现在,绝大多数企业还是这种省钱过日子的心态。这个处于漩涡中的企业,现在国内的申请处于这个地步,而DP公司国外的申请有些地区已经授权了,要想把产品卖到这些地区,恐怕要花费的就不是自己能左右的天文数字了。以后随着创新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会不得不面临与国外企业硬碰硬的地步。专利自身的价值,以及专利工作的价值,早就到了应该重新评估的时候了。

另外,企业角度和代理人角度对专利的具体操作,还是存在很大的认知差距。在该企业内部,他们一直坚持DP公司是杜撰的,要从不可实施方面找漏洞,还建议我们也最好找到这方面的漏洞。但是,这实际是否可以实施,必须依赖企业或者说这个行业的技术认知,审查员不会去真正做做实验,验证一下到底能否实施,同样地,代理人也不会。倒是企业,如果有哪些证据证明,其中某一种或多种配比都在现有技术明确记载了不可实施,而DP公司又没有具体指出,这些配比确实做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改进,从而得以实施。否则,这条路就行不通。

另外,对于专利的价值,企业甚至认为,我有权,就不会侵权,一直没有从这个道理中醒悟过来。让他们了解,自己有权,也可能侵权,是个新命题。他们还不知道专利策略,不知道有交叉许可。专利价值的重新认知,真应该从早期的粗放经营,过渡到精耕细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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