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1]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1] 65.【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2] 根据《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精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不再适用。[2]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七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六十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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