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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莲(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古塘组村民)

 亿a1 2018-07-19

批准逮捕

1998年10月9日下午约6点多钟,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两个男童中毒死亡事件:时年11岁的小林与10岁的弟弟小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警方从现场发现三张“桂花奶糖”包装纸。经鉴定,糖纸上被检出“毒鼠强”成分,小林、小红是“毒鼠强”中毒死亡。10月10日,该村48岁的村民李锦莲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带走。

1998年12月22日,李锦莲被批准逮捕,1999年5月20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将李锦莲公诉至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

1999年7月6日,吉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李锦莲投毒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锦莲喊冤,称自己没有作案时间,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江西省高院审理认为,李锦莲投毒杀死二被害人完全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李锦莲明知案发当天学校放假,肖冬香的两名小孩在家,便在离家前就做好作案准备,拌好毒糖,并藏于身上。回家时将毒糖投放在去肖冬香家的必经之路上,致其两个儿子捡后误食身亡。”“……证据证明李锦莲有作案时间,李锦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锦莲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6月,最高检将李锦莲申诉一案转交江西省检察院办理,该院前后复查一年多,决定不予抗诉。

2011年案件再审时,检察官当庭指出:能够证明李锦莲作案的直接证据,只有李本人的供述,“特别是对于李制作并投放毒糖的具体行为,除了李的有罪供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在江西高院再审维持原判之后,李锦莲继续向最高法院进行申诉。

2017年7月9日,最高法院第二次对该案做出再审决定,再一次指令江西高院对该案进行审理。[3]

二次再审

2018年5月18日,江西李锦莲“毒糖杀人”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审开庭。近3个半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检方与辩护律师就证据问题展开交锋,庭审结束前,双方均向法庭提出,原审判决的客观证据不足以证明李锦莲杀人,建议法院改判李锦莲无罪。[1]

再审宣判

2018年6月1日下午3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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