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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只有'他'可以!

 熟视无睹wo7ro7 2018-07-20


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2010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座谈会确认:“中税答疑按行为导航税法的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税收政策内容多、变化快、查询难的问题”,由此奠定中税答疑税法导航的专业地位。2013年、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和中税答疑联合开展“税法送万家”活动,2015年起,为全国200家税务局提供微信新媒体运维,成为中国唯一专做“税务内容服务”的大数据机构。

新光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时常会产生一些废旧物资(如:低值易耗品、年久未用的机械设备等),为了增收节支,公司会将未使用的废旧物资对外进行销售,那么,公司销售使用过的废旧物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缴?

政策依据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解析

增值税中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低值易耗品要缴增值税。

那么,企业销售使用过的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政策依据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2013年8月1日以前、2016年5月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2013年8月1日以前、2016年5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后、2013年8月1日以后、2016年5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我们发现,公司资产的不同表现形式,其适用增值税税率是有差异的。

1.如果销售的是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当初购进的时候符合抵扣条件);

2.如果销售的是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3.如果销售的是固定资产,其取得时间为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之前取得的,则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如果销售的是固定资产,其取得时间为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之后取得的,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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