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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系统常见违纪违法要点

 凡凡人人人 2018-07-20

环保系统常见违纪违法要点

作者:戴奎  广西某纪委监委

作者按:最近发布国土、财政等系统后,很多朋友发来信息,给予大量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在此表示感谢。我的个人微信:UCAC1987,欢迎大家通过微信多提建议,您的建议将有助于我们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同时也是鼓励我们前进最大的动力。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保问题越来越严重,环保系统腐败问题也曾多。中国经济的发展要结构转型,必须通过环保措施加以调整。笔者认为环保系统的腐败相对其他腐败,具有隐蔽性、不常见性等特点,所以到目前为止,我们在环保领域的反腐败工作做的还不是非常到位。笔者从贪污受贿、渎职、违纪三方面来总结环保领域的违法违纪问题,希望给大家平常工作提供一些思路。


一、贪污受贿环节要点


环保系统的违纪问题有其特殊性,贪污受贿、渎职、违纪三者同时存在。环保系统作案持续时间长,在长时间内,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大部分时候要么存在渎职的行为,要么存在徇私情私利,收受钱物的行为。


1

项目管理

随着环境保护力度日益加大,建设项目审批前置,实施“一票否决”,项目审批、验收相分离制度在基层单位难以落实到位,存在机制上的漏洞,也就易滋生腐败。某某在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工作期间,利用主管交通运输、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先后接受多名请托人的请托,通过帮助请托人单位报批的项目尽快、顺利通过审批,多次收受请托人以专家评审费的名义给予的好处费。


2

环保行政执法

个别企业为了逃避处罚,行贿执法人员,致使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责令整改应付了事。某水暖公司在电镀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重金属污染减排、电镀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等多个方面整改缓慢,某环保分局局长收受好处后并没有督促企业在某个时间段内整改完成。


3

行政处罚

业主为了减轻处罚或不受处罚,向环保工作人员行贿。致使环保人员对提出的违法处罚案件的处理上不按程序处理,或在处理中有失公平,不按规定随意大幅度降低处罚种类或处罚金额额度。


4

排污费征收

业主为了降低成本,少缴排污费,向环保工作人员行贿。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员不如实核定排污量或不依据排污量协商收费以及随意减免排污费等。


5

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报告作为认定企事业单位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企事业单位有可能为获得达标排放的依据而贿赂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为企业出具监测假报告。


6

项目采购

市环保局污控科科长利用负责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环保车辆采购的职务便利,为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车辆招标信息,使该公司顺利中标。


7

套取国家资金

区环保局自然生态科科长利用畜禽养殖业退出工作便利,与他人串通,采用虚造畜禽养殖业退出名单、虚增畜禽养殖面积、虚报畜禽养殖退出补偿金额的方式,虚报冒领畜禽养殖业退出补助资金。


某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原主任科员利用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企业获取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销售机动车尾气检测设备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感谢费。


8

基建项目承揽

某省环保厅基建办主任期帮助投标人承建项目工程,多次收受中标方、承建方贿赂款。


9

帮助相关公司介绍环评或施工业务

帮助企业介绍环评业务及审批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利。在检查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时,为未按照国家规定同时建设环保治污设施的相关企业推荐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单位,多次索要施工企业好处费。


某环保局法规监测股股长和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人李某为市7家技改煤矿代为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等事宜,李某联系了中煤某设计工程公司环保所工程师刘某某承揽此事,并指派7家公司与刘某某具体商议环评报告书价格等。


10

挪用或贪污专项资金

某某在区环保监测站工作期间,负责将监测站从企业收取的监测费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上缴到财政局的银行专户。某未按规定记录流水帐,将收取的监测费用于网上赌博,未上缴银行专户,至今无力退还。


二、渎职问题要点


笔者总结发现,环保领域渎职犯罪中最严重的就是环保干部和相关人员共同虚报相关材料,套取国家资金,或者在审批的过程中,因为不认真审核,造成国家的资金被骗,给国家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另外还有疏于监管致危险固废被非法倾倒、违规发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投产许可证、对非法炼油放任不管致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定期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致使某公司多次偷埋固体化工废物、越权审批环评报告并擅自更改排污要求、擅自降低处罚标准放任企业排放废水致使河段污染、违规同意倾倒化工废料造成环境污染等渎职的问题。



1、财政环保干部明知材料虚假仍批准上报致奖励资金流失滥用职权案。

某板纸厂采取制作虚假政府文件、立项报告、填报虚假生产数据报表等手段,向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申报奖励资金。县财政局经建股负责人、环保局原法制股负责人,明知其提供的材料虚假,仍予以批准推荐上报,给国家造成特大经济损失。


2、财政环保人员疏于监督致污水处理费被骗玩忽职守案。

某县污水处理厂是某环保有限公司和县政府签订协议采取BOT模式建设,建成后由环保有限公司运营。县人民政府抽调财政局风险担保股主任、环保局副局长、城管局工作人员成立驻厂监督小组进驻污水处理厂,进行实地监督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并为前期运转及污水处理费用的兑付提供可靠依据。王某某身为监督小组组长以环保局工作忙为由,去污水处理厂的时间较少,李某经王某某同意让自己妻子顶班,长期到非洲务工,张某去污水处理厂的次数很少,使监督流于形式,由于三人的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行为,致使该公司在计量仪器上做手脚,虚报污水处理费,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损失。


3、某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采取欺诈手段,将已建成完工的沼气工程作为新建项目通过县环保局、财政局的审核申请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及脱硫加价电费扣缴资金项目。

农业开发公司向财政局企业科科长绍了沼气工程建设情况,并提供了虚假项目建设合同。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在申报材料过程中,未严格依照《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核实其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未按照申报要求核实其缴纳排污费情况即同意该公司申报项目资金申请,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流失。


4、环保和园区管委会人员明知有假仍予申报致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被骗滥用职权案。

某蒲纺纺织公司在申报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过程中,虚报企业产能,申报的年产能数量为4000万米,实际真实的年产能只有500余万米,20台本应淘汰的设备实际上有8台并未进行拆除或废毁。易某某、范某作为蒲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企业摸底申报工作的负责人,收受洪某某贿赂后,未履行审核职责,将该企业作为申报对象向上申报,市环保部门作为负责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验收阶段、设备拆除阶段的负责人,收受贿赂,未对该企业环保落实情况、设备拆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造成国家奖励资金被套取。


5、环保局长明知设备不存在仍违反提供环评手续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损失滥用职权案。

某公司申报电炉替代冲天炉国家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上,明知某公司冲天炉等设备设施根本不存在,仍违法向他们提供环评审批手续,致使骗取国家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6、环保人员把关不严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被骗玩忽职守案。

某牛皮业公司根据国家环保政策申报了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内容包括毛皮加工植鞣替代铬鞣环保新技术、铬液处理升级改造、综合废水深度治理及回收项目,申请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经市环保局计划科科长、主管副局长、环保局局长,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在此项目中,在建设工程、设备购买方面都大量采用虚假发票、合同、白条等编造虚假环保工程。


7、环保人员不认真审核致环保奖励资金被骗玩忽职守案。

2011年河北省环保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通知对申报项目的要求是:


(1)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完成立项、科研、土地、规划、开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具备实施条件。


(2)项目投资合理。


(3)已经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复。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5)项目承担单位(如果是排污单位)近三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6)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业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某村民借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蛋鸡养殖场的相关材料向县环保局申报水污染防治奖励资金。县环保局污控法规科科长、人事财务科科长在对蛋鸡养殖场提交的水污染防治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该养殖场无排污许可证、未足额缴纳三年排污费且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下,未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即草率上报,致使村民领取了100万元奖励资金并据为己有,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8、环保人员明知企业已搬迁且人数虚假仍积极帮助申报致关闭小企业补助损失滥用职权案。

县环保局固管中心主任在2014年1月参加某大镁肥厂、宏图微量元素厂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项目的验收检查中,明知大镁肥厂、宏图微量元素厂申报前已经搬迁、虚造职工人数,不符合关小申报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帮助上述两家企业通过申报验收,导致国家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款50万元被骗取。


9、环保人员疏于履职致污染环境且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被骗玩忽职守案。

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是国家批准建立的清洁能源生产企业,主要以农林生物质作燃料,严禁掺烧煤、矸石或其他矿物燃料。该电厂周边群众向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实名举报该电厂涉嫌用煤代替生物质能燃料违规生产骗取国家补贴情况。


10、环保人员违规签署停产报告致排污费损失滥用职权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滥用职权,不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明知某钢铁有限公司2010年、2011年没有停产的情况下,在该企业2010年和2011年的7份停产报告上签署“情况属实”,使企业达到排污费少交的目的,给国家造成50余万元经济损失。


11、环境监察大队长疏于监管致危险固废被非法倾倒环境监管。

失职案。某制药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系该公司交由无资质的个人李某进行处置,李某雇人将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到安徽省境内进行倾倒,造成废物弃置和倾倒污染环境事件。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全市工业固废和生态环境的监管,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未全面掌握全市危险固废环境监察工作状况,未认真落实危险固废环境执法检查。


12、环保副局长违规发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投产许可证滥用职权案。

区环保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该厂未报先建并已投入生产一年多的情况下,为该厂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申报和验收手续,发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投产许可证等证照,该厂在生产过程会产生大量含有氯化物、硫酸铜和硫酸亚铁等污染物的污水,而其废水处理设施十分简陋,同时又缺乏监管,导致未经合格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其偷挖的排水管道,长期直接排放至水道,严重污染了该水源。


13、环保干部对非法炼油放任不管致发生事故环境监管失职案

炼油厂是利用危险废物(废弃机油、齿轮油)炼制柴油的小炼油厂,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小企业,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该小炼油厂在非法生产,既未按规定向局领导汇报,又未依法进行处理,致使小炼油厂继续非法生产,并在生产中发生重大事故。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依法立案查处。


14、某公司多次偷埋固体化工废物。

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局副局长在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对该企业化工固体废物的监管职责,未按规定定期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致使某公司多次偷埋固体化工废物达数十吨;在群众多次举报该企业偷埋固废的环保违法行为后,未能进行认真查处,并且在查处过程中向上级部门作虚假汇报,导致某公司偷埋固废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当地土壤、水体等环境,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


15、环保干部收取排污费后违规继续放任排污滥用职权案。

某镇有橡胶企业300余家,其中200余家小作坊式的橡胶企业没有环评手续,而且300余家企业防止污染的设施均未经环保局验收。赵某作为主管橡胶企业的副局长,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有关规定责令企业停止生产,也没有要求企业在做好相关环评手续、经过环保部门对企业防止污染的设施验收合格之后才能生产,对上述企业的违法行为收取排污费后予以默认,造成企业违法向大气中排放硫化物气体,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16、环保工作人员越权审批环评报告并擅自更改排污要求滥用职权案。

某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科科长期间,擅自更改污水排放的要求,同意市植物药品厂的生产性废水排入生活污水管道,直接导致“中心河”受到污染,致使大量农作物和经济作物受害死亡。


17、环保局长越权审批重污染企业环境监管失职案。

金属制品厂、蓝华金属制品厂,以从境外进口来的废旧电线、电路板等含铜废物为原料,采用直接焚烧的办法,将废旧电线、电路板加煤直接投入高温炉中焚烧,用水冷却后从中提取铜(这一提炼铜的方法,早在1999年国家发改委就已明令禁止使用,属于淘汰的落后生产工业装备,规模小、污染重)。身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属于国家早己明令禁止的、淘汰的重污染行业,违法审批,同意建厂;对废旧电线、电路板等含铜固体废物,越权审批,同意处置;企业产生污染后,又不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而是为谋取单位利益,违法收取环评费,违法征收、加收排污费,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并导致铜厂周围树木、土壤、大气受到严重污染。


18、环保人员对排污行为违规不予罚款滥用职权案。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市水务公司外排废水进行检测时发现其粪大肠菌群为3.5X104,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的2.5倍,应征收了该公司排污费,还应对该公司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四倍至五倍的罚款。时任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违反以上法律规定,以该公司为市的环境做出过贡献等为由,在收取排污费后,未按照规定予以罚款,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19、环保人员对违规建厂不但不依法处置反为其伪造环评手续滥用职权案。

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负有对辖区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察的职责,在发现辖区内有违规建厂情况后,不但未依法处置,还为该厂伪造环评手续,致使该厂建成投产。在市对该厂的拆迁过程中,该厂违规获得补偿款230多万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环保人员监管不力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玩忽职守案。

县环保局稽查站站长没有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明知强镀锌、镀镍加工厂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是国家重点打击、取缔的对象,虽然多次到镀锌、镀镍厂进行查处,并两次收取排污费两千元,但是没有按照“拆除设备、断水断电、清理原料、恢复地貌”的标准进行取缔,也没有申请政府进行取缔。乡主管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乡长,在镀锌、镀镍加工期间,也多次到镀锌、镀镍加工厂进行查处,只是口头告诫强停止镀锌、镀镍加工,而没有按照规定对强镀锌、镀镍加工用的设备进行拆除和没收。导致长期进行镀锌、镀镍加工,并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含有有毒物质的重金属锌、镍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渗坑中渗入地下,经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并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认证,污水中锌的浓度为2.63×10²mg/L、镍的浓度为3.56×10³mg/L,均属于严重超标,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21、环境监测人员明知排污却伪造检测数据滥用职权案。

市环境监测站站长明知市某纸业有限公司向洪河河道大量排放污水,并流向下游,为使断面检测合格,该站长多次违规向纸业公司提供检测取样时间,用以提高桥断面检测合达标率,致使该企业长期向洪河河道排放污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群众上访,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2、环保执法队长擅自降低处罚标准放任企业排放废水致使河段污染滥用职权案。

环保局执法稽查队队长在查处该县某河沿岸十余家非法小电镀厂、小化工厂时,违反对此类非法生产厂家应“进行取缔并依法予以2万至20万元罚款”的处罚规定,仅象征性的收取500至1000元的罚款了事。按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定最低标准进行处罚,其就少收罚款21.33万元。其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这些非法生产厂家得以继续生产并向洺河排放了大量有毒污染废水,最终导致某河10余公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严重污染。


23、环保所长违规同意倾倒化工废料造成环境污染滥用职权案。

明知该所下属的淀山湖环卫所垃圾填埋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仍超越权限,以镇环卫所的名义与林某签订了《临时倾倒垃圾协议书》,同意将这些化工废料倾倒至该垃圾填埋场,经签定,倾倒的化工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该危险废物造成了倾倒点水体质量及土壤质量下降,造成环境污染,相关部门作出的污染损害评估报告(初稿)认定,整治污染的费用约为人民币600余万元。


24、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某环保局长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决定将应征收的部分排污费冲抵本单位的招待、车辆燃油、维修、临时工工资等费用,致使该款被挪用,未按规定如数上缴国家财政部门。为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争取环保专项资金后,安排时任环保局办公室副主任到该公司报销各类发票,致使专项资金不能专项用于治污。


25、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越权批准了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薄板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该厂投产后,在处理酸洗废水过程中,严重污染了镇和村的生活饮用水,致使该村村民越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违纪问题要点


环保系统的违纪问题有其特殊性,贪污受贿、渎职、违纪三者同时存在。环保系统作案持续时间长,在长时间内,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大部分时候要么存在渎职的行为,要么存在徇私情私利,收受钱物的行为。



1、小区周边工厂噪声扰民。某小区周边有24家制衣作坊,均未办理环保备案手续,部分作坊夜间生产产生噪声扰民。


2、临时垃圾堆放点臭味扰民。某村设立临时垃圾堆放点,造成臭味扰民。居委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垃圾临时堆放点清运不及时,存在失察失管的行为。


3、坑塘被填入大量垃圾。坑塘内被填入大量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混合物,填埋物内渗出大量黑臭液体流入其他水域造成环境污染。某社区对辖区环保工作日常监督管控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失责;某城管所、城监中队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检查督促、监管落实不到位。


4、某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大型装卸砂石码头和堆砂场污染水体。某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存在大型装卸砂石的码头和砂场,现场有多艘船只作业并存有大量机器设备,对饮用水源安全造成威胁,并存在违法占用农田、超许可范围堆砂作业等问题。某镇制止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不力。某区水政监察大队对超许可范围堆砂作业监管不力,对沙石经营部《河道临时占用许可证》期满后的监管不到位。某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中队对违法占用农田行为执法不力。某区环保局对饮用水源保护监管执法不力。


5、养猪场污染环境。某村养猪场未办理环保手续,废水未经处理外排,造成环境污染。某村对养猪场环境污染及违规用地问题处置不力。


6、违法处置污泥。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制作虚假台账,伪造运输单据,通过非法转移、倾倒等方式违法处置污泥、泥粉。  


7、部分石材厂监管不到位。部分石材厂没有完成相关环评手续,违法排放粉尘、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8、电路板废渣清理不彻底。某产业园电路板废渣清理不彻底,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9、垃圾焚烧处理站垃圾堆放灰渣处理不规范。某村小型垃圾焚烧处理站焚烧炉边垃圾堆放、焚烧产生的灰渣处理不规范,造成环境污染。


10、农家乐的厨房污水、生活污水直排。某村某江干流两边有30多家农家乐,厨房污水、生活污水直排,造成河流污染。


11、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废皮革屑和切削产生的废皮革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生产废水超标排放。


12、非法采伐林木。某村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方劲,身为中共党员,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非法采伐林木。


13、企业超标排污。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肉类加工厂法人代表,身为中共党员,所经营企业违法超标排污,连续两年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14、破坏森林植被问题。某村监委会主任,身为中共党员,在负责房湾滑坡隐患排险工作中,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对山体开挖取土,造成森林植被破坏,被县林业局行政处罚。


15、某县公路养护段段长对施工企业违法采砂行为监督检查履职不力。某县水务局接群众举报后调查发现,某公司在实施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某河非法采砂。某县公路养护段违规以单位名义在该公司向县水务局申请从轻处罚的请示上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公章。王某等二人身为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出具证明材料不严格审核把关,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6、违法开山取石、破坏生态环境。某村党支部书记开山取石,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17、森林防火履职监管不力。某某在烧荒草时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2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元。某村党支部书记因森林防火履职监管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8、某县水务局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失职失责。某县水务局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在某冷水养殖场未取得相关环保、土地性质等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致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19、某村委会主任治污减霾工作不力。某村委会主任作为村级治污减霾工作负责人,管控不力,履职不到位,对国道两侧砂石厂、搅拌站砂石裸露未覆盖、场内道路未按要求硬化、抛洒严重行为巡查检查不全面,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某镇环境保护所所长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某镇生活垃圾处理厂存在垃圾未进行卫生填埋的问题,群众意见较大。虽然某镇政府先后两次向负责经营该厂的市政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问题一直未整改落实。某镇环境保护所作为镇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该所所长负直接责任。


21、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管理不力致使项目违规占地问题。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某村一组未利用地,动工建设终南山寨民宿文化村项目。某某身为公司项目经理,在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中,履职不到位,导致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终南山寨民宿文化村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2、污水处理厂建设不力问题。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设备基本处于闲置状态,存在污水超标排放、处理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向厂区外东侧黄泥滩等问题。后来虽然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问题已基本整改完毕,但由于整改进度缓慢,长期运行不正常,已经造成环境污染。某规划建设局局长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23、固废清运督办不力。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将公司投产后产生的灰渣、石膏、炉渣等全部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至固废处置场,而是以有其他用途为由将1万余吨灰渣遗留厂区,也未进行防扬散等处理。对该公司长期堆存灰渣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开发区环保局一直未依法查处。对此,开发区环保局局长、副局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24、废气排放处置不当。某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环保要求处理生产废气,而是直接排放。某环保站长虽然在前期检查中发现问题,但处置不当,造成废气超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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