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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各国大学校长是怎样“炼成”的

 阿里木杜 2018-07-21


 由于大学的传统与文化不同,不同国家的大学所处社会环境、政治体制也不一样,因此,国内外大学校长选拔制度也各具形态,有着较大的差异与不同。即便是同一国家,由于大学的情况不同,其大学校长选拔制度也并不完全一致。


一般来说,大学校长的选拔制度与国家、地方、大学之间分权有关,强调政府对教育控制的国家,政府对大学校长选拔的决策权较大;反之,强调大学自治的国家,学校自身在大学校长选拔中的权力较大。大学校长选拔制度一般可以分为三类:欧陆制、英国制、美国制。在此,我们对国内外一些比较普遍的校长选拔制度进行概括,可分为以下几种。


1.选举与任命两段制。校长选拔的最后决定权取决于教职工或教授的选举票数,校长产生后则由政府加以任命。欧洲大陆与日本的大学往往采取这一形式。


比如德国、法国,由大学评议会或理事会直接选举产生校长。德国大学评议会以正教授为主体,校长主要从德高望重的正教授中选举产生;法国的校长由理事会选举直接产生,理事会则由教师、学生、行政人员、校外人士组成;校长产生后交给政府任命。


日本的大学校长由评议会或校级教授会酝酿提出候选人,然后交由全校教职工进行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最后由文部省任命。为什么校长由政府任命,其理由是:大学是由政府举办的,大学校长的任命及权责自然也在政府的管辖范围内。由于欧洲大陆教育部和教授权力较大,其校长权限一般都较小。


2.董事会领导下的学校自主遴选制。遴选大学校长由学校董事会负责并任命,这以美国大学校长选拔为典型。


美国法律规定,所有高等学校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都被认为是独立公司,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基本不干预大学内部事务。因此,每所大学都有自己的董事会,董事会有权监督学校的运作与管理。董事会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决定校长人选,校长则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美国大学校长遴选的程序较为完整规范,已经发展成为一套完备的程序与操作章程。一般情况下其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步:成立遴选委员会。遴选委员会一般由校董事会成员、教师代表、职工代表以及校友代表组成。


第二步:决定校长的任职资格。新任校长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董事会讨论决定,往往包括学术背景、个人品质与行政能力等方面。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学在校长选拔中强调校长的行政能力与筹资能力,向职业管理者的身份转变,而对校长的学术成就并不太苛刻。


第三步:发布校长招聘广告。由校董会在全国著名的杂志、报纸或媒体上发布广告,并请相关人员推荐人选或直接动员一些重要人物报名。


第四步:确定候选人。遴选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广泛考察,面谈,问题涉及办学理念、公关能力及管理思想等方面,遴选委员会对各种讯息进行充分讨论,并经过投票选举筛选出一个几人的小名单,这名单可以是1至2人,也可能3至5人不定。


第五步:校董会决定校长人选。在听取遴选委员会主席全面介绍的基础上,由董事会以全员投票方式选出校长并公布结果。


以上程序只是一个粗略步骤,具体操作时还要复杂一些。比如:校长遴选委员会成员以多少为适宜,由什么样的人组成遴选委员会比较合适,候选人在呈送给董事会时是否要排序,排序是否以遴选委员会的票数为准,遴选委员会确定一位候选人还是多位候选人等等,不一而足,各校在操作中并不完全一致。


3.学校遴选与行政任命结合制。由学校成立的遴选委员会自行遴选后,确定一定数量的侯选人,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从候选人中最后确定校长人选。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即采取这一选拔制度。这一制度肇始于1992年台湾大学校长选拔,台湾大学依照校务会议,组成'校长推举委员会',率先冲破委任制形式,从政府手中取得了部分校长选拔权力。


1994年,台湾'教育部'对《大学法》中的'校长设置与遴选'进行了修正:'大学校长之产生,应由各校组成遴选委员会,遴选二至三人,国立者由各大学报请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其余公立者,由各该主管政府层报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私立者,由董事会组织遴选委员会遴选,经董事会圈选,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对遴选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则规定:'包括教师代表、行政人员代表、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其中教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数二分之一。'


4.政府直接行政委任制。大学校长由上级行政部门加以考察、选拔与任命。这是我国目前较为普遍采用的校长选拔制度。


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基本由教育部与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与管理,因而,大学校长选拔也是在上级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经过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考察预告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党委会讨论决定。


大学不仅被看作是一个学术机构,更被看作是一个培养国家栋梁的具有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性质的教育机构,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这一机构的领导与管理,以保证政府意志的贯彻与执行。


5.轮流出任制。大学校长由各学院院长轮流出任。这曾经是英国一些大学的传统做法。


由于英国大学都是由相对独立的学院组成,学院并不是按学科来划分的,如文学院、理学院等,而是每个学院各自形成一个完整的综合型学院,大学只是众多学院的联合体。


因此,大学校长的象征性、协调性意义大于实质性的权力,往往是荣誉职位,有职无权,不是真正的学校领导人。当然,为了加强大学的领导地位,这种做法已经不太常见。目前英国大学的副校长(相当于校长)的权力在加大,这一副校长的选拔是由理事会和评议会联合提名,最后由理事会任命。


国内外大学校长选拔制度因为对大学的性质、校长的功能等问题的认识不同,而大异其趣,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与优劣。



美国大学的校长选拔是由专门的遴选委员会负责。他们认为,校长选拔是一项非常专业的行为,因此,遴选委员会往往会聘请专业顾问。因为,遴选委员会都是临时组成的,他们可能一辈子都不曾从事过遴选工作,有专业顾问可以更好地做好遴选工作。这种做法可以使学校挑选到合适的校长人选。


因此,美国大学校长选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高度自治性,大学校长的选拔完成是学校的自主行为;


二是专业性,由专门的'猎人公司'成员作为顾问参与工作;


三是民主性,遴选委员会中有教授、学生、校友的代表;


四是广泛性,通过媒体等在较广的范围内进行应征。


这一选拔制度下往往对候选人的领导管理才能特别重视,而不一定非要学术大师。


欧陆式的大学校长选拔往往通过教授会或评议会的选举方式进行。这一制度安排反映了大学自治、教授治校的要求。


由于德法等欧洲大陆国家具有'教授治校'的传统,因此,教授会或评议会具有较大的权力,而由他们来投票选举校长,大都会选举德高望重、具有较高学术成就的专家担任校长职位。这一选拔制度的优势是重视了教授的权力,弱点是教授会成员或评议会成员未必能全面地综合考虑校长职位的条件与要求,而只是片面地以学术成就作为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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