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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对公司证照、权证的争夺和保管,本质上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实践中这种纠纷比较常见,一旦发生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有利害关系人往往先下手将公司的证照、权证等一篮子提走,公司由于没有防备往往立马就“休克”了,公司工作陷于停滞状态,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从中吸取有益的启示,以便改进工作。 案例简述 上海彩云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万元。股东登记为被告(出资额490万元)、王冬梅(出资额510万元)。原告章程十三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DAIJUN,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方盛,系原告股东、监事。2014年8月4日,被告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从原告办公场所内将原告的物品抢走。为此,原告于当日向派出所进行了报案。 被告于2014年8月5日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寄送了一份律师函。在该律师函中被告以所谓的暂时保管为借口,对其非法侵占扣留原告营业执照正本在内的重要证照、印章及网银UKEY的事实予以了确认,但至今不予归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营业执照正本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1份、税务登记证正本1份、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1份、银行开户许可证1份、财务专用章1枚、公司业务专用章(中英文字)1枚、工程总体设计文件出图专用章1枚、工程初步设计出图专用章1枚、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1枚、总体设计出图负责人顾凌云印章1枚、招商银行网银UKEY1个。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368号判决摘录: 本院认为,不当持有公司财产的民事主体,无论是公司内部的高管、股东还是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返还之责。本案诉讼请求的标的物为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等,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财产,而是特殊财产,此类财产通常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使用,他人使用则需要得到批准。本案中,被告不是原告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仅是原告监事,无权持有公司印章、证照等。现被告自认原告主张的物品(除被告抗辩的公司业务专用章(中英文字)1枚、招商银行网银UKEY1个之外)真实存在且现由被告持有的事实。因此,被告理应将原告的物品返还原告。 实务分析与律师建议 Ⅰ、公司证照、权证的使用和保管往往为公司所忽视,其实这是重大失误,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建议如下: ①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对公司、股东、董监高等都有约束力,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证照使用和保管等作出详细规定,对公司的规范和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②如果没有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则公司可以在召开股东会时对公司证照、权证的使用和保管程序性规定等作出决议,以在公司中遵循。 ③如果上述①②中都没有相关规定,则一般通常意义上,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使用和保管,正如本案例所述,“此类财产通常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使用,他人使用则需要得到批准。” Ⅱ、从公司治理层面上看,对公司证照和权证的争夺就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往往发生在大小股东之间,或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一旦出现公司证照被侵占,则说明这个公司法人,已经患上了非常严重的“病”,如治理不及时,则“病入膏肓”,则会死亡(解散)。因此,如何避免出现此类事件,使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请专业人士及早介入,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制度,方为上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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