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建坤 (2018年3月15日) 一、阐明立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包含民事调解书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不包含 第二种观点:包含 二、观点论述 (一)第一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包含民事调解书 持有该种观点的学者,笔者认为应该是以下几点理由: 1.按照平义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内容并没有包括调解书,如果肆意将调解书增加到该条中有扩大解释之嫌,同时也有悖罪刑法定原则。 2.自愿原则,调解书是基于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的协议,应不适用该罪名。 3.基于对失效司法解释的错误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该解释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亦明确答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该类最高院的批复亦属于司法解释,目前,该答复是有法律规范冲突的,即限缩上位法规定的范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其效力高于司法解释。 (二)第二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包含民事调解书 1.根据目的解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不履行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与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属于法律生效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同样适用该罪名的规定。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因此,民事调解书是同样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包含民事调解书的观点在目前明显不符合规定了。根据人大常委作出的立法解释即可得知,民事调解书同样适用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2000年12月14日 法研〔2000〕117号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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