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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专利的撰写问题请教

 z小蔓 2018-07-24
想请教下:
一般电学专利撰写中,最好写各模块或者各电路的连接方式和信号流的方向。
但是看到很多已申请甚至已授权的电路专利中,很多都只列出了各模块及其连接关系,并没有写信号流的方向。那么,
1、到底信号流的方向有没有必要?写与不写有什么利弊?
2、如果发明点为:一个电源模块中包括一个储能模块,当市电220v不工作时,由储能模块放电给负载供电。那么,这个“当市电220v不工作时,由储能模块给负载供电”是一个条件语句,是否可以写进权利要求,另一方面,“由储能模块给负载供电”,这也可以说是信号流的方向,是否应该写入权利要求?@李工仲明 @wuweiwei2006


1、如果申请保护的是一种电路结构,能把连接关系写清楚就可以。关于信号流其实隐含了上述电路结构的一类或多类工作方式,把信号流的内容加入进去,那保护范围实质就是某类工作方式下的此电路结构,比起单纯的电路结构范围就变小。如果该电路的信号流只有唯一选择,那写进去也无妨,也有利于把结构的功能表述的更清楚。还有一种方式是,可以再写几个独权,关于电路的工作方式或应用方法等等类似的。
2、如果是有条件的触发,那条件语句写进去权利要求个人认为是必要的,不然可能被认为技术方案不完整,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由储能模块给负载供电”是否需要写进去,见第1条,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可能连接关系才是创新的地方,信号流的方向从连接关系就可以得知,无需在权利要求书中重复。有时,也用信号流来代替连接关系。没有神马利弊之分。

2、由储能模块供电,如果是关键发明点,为何不写?没有理解你问题的意思?


1、可能连接关系才是创新的地方,信号流的方向从连接关系就可以得知,无需在权利要求书中重复。有时,也用 ...

2、由储能模块供电,这虽然是发明点,但这是在“当市电不工作的情况下”,一般权利要求里面是不是尽量避免条件语句“当……时”



这个应该没问题吧,相当于一种控制过程,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某模块开始运行

1、信号流是一种体现工作原理的表述,原则上属于科学发现,不受专利法保护。举例来说,普通二极管的工作原理用信号流来描述就是,当正向电压大于死区电压时,PN结内电场被克服,二极管正向导通,电流随电压增大而迅速上升。通过这种描述想保护二极管本身显然是不可以的,而应当采用P-N结构的表述方式。工作原理只有在能够对应确定的工作过程、确定的实现功能和确定的电路结构,时才会被认可,但其不是正规的权利要求表述。
2、权利要求中既写了电路结构,又写信号流,更多情况下是一种重复限定,而且一旦出现信号流无法被电路结构实现的情况,将难以修改。
3、权利要求在撰写时应当首先明确权利要求的类型,如果是产品权利要求,即使电路结构是条件触发电路,也仅需描述电路结构,因为这是条件触发的物质基础,也是明确需要保护的部分之一,至于触发条件通常是本领域人员可根据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电路结构能够自行设计的,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应考虑将触发条件写入权利要求,一是触发条件过于复杂,二是电路结构只依赖这一种条件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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