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例如,某企业在2016年11月对外提供咨询服务,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开具了发票并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税款。2018年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认为,当时发票金额偏低并按核定金额确定了应交的增值税税金,企业补缴增值税税款以后需要缴纳滞纳金。 滞纳金计算起始时间是纳税人应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计算截止时间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当日,而不是至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或者下达之日。比如上例中应该从2016年12月16日起计算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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