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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犁书 2018-07-26
规定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我国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又迈出了坚实一步。但城镇居民这一群体仍缺少总体制度安排,而且这个群体大多无职业、无收入、年龄较大,是社会最弱势的人群之一,城镇无就业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只有将城镇无就业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解决了,才能将社会各类群体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才能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      
   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一些地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行探索建立了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福利型,即只对老年居民给予老年补贴,不需个人缴费。例如,上海市规定,对年满65周岁、在上海生活满30年、上海城镇户籍满15年、未享受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待遇的老人,由政府给予老年补贴,7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65周岁至70周岁的每人每月4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均担。      
   二是半福利型,即只对老年居民给予老年补贴,但需要个人一次性缴费。例如,宁波市规定,对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常住宁波六区的非农村户籍城镇居民,一次性缴纳费用后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分为三档,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享受相应待遇。      
   三是保险型,即将对象扩至劳动年龄阶段的城镇居民,参照新农保的做法,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以陕西为例,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规定,凡具有该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6个档次,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于选择较高标准缴费的,政府再给予补贴。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100元确定,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可依法继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可享受养老金待遇;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的,年满60周岁时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法对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一些收入较低,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提供了参加养老保险的途径,从法律制度上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正在按照本法规定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并实施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目标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一些地区在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统一安排,建立统筹城乡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以北京为例。2007年年底前,由于各种原因,北京市城乡一部分老年人未能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老农保制度由于个人缴费标准较高,财政补贴有限,养老金完全靠个人积累,制度的吸引力不大。2007年年底,北京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新农保”和“老年保障”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在劳动年龄内的农民纳入“新农保”制度,将本市60周岁以上的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人纳入“老年保障”制度(即凡具有北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老年保障待遇)。“新农保”制度确立了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养老保险待遇上,在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了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补贴,每人每月280元;在缴费方式上,实行弹性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区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但是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逐步建立起来的,在有些政策的衔接方面还不够完善。例如,仍然有一部分人群没有被制度覆盖,主要是劳动年龄内无固定收入的大龄城镇居民。为使养老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和无缝衔接,2008年年底,北京市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打破城乡户籍界限,在“新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农村居民扩大到城镇居民,从而形成了“职工”和“居民”两大养老保险体系,实现了制度的全覆盖。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化水平和社会保险工作情况等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这就为各地从实际出发,统筹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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