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常用增值税知识讲座

 老鬼0604 2018-07-27

  

一、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

 

适用情形

应交增值税

一般计税

1.一般纳税人的应税行为

2.进口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行为

2.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

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

应税项目

必须/可选择

征收率

简易计税应交增值税

开票

销售旧货(不包含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必须

3%减按2%

含税销售额÷(1+3%)*2%

只能开普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

选择优惠

3%减按2%

含税销售额÷(1+3%)*2%

只能开普票

选择简易计税(非优惠)

3%

含税销售额÷(1+3%)*3%

可以开专票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铁路旅客运输服务除外)

可选择

3%

含税销售额÷(1+3%)*3%

可以开专票

文化体育服务

2012年11月30日前 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12年11月30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服务

以清包工、甲供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可选择

5%

含税销售额÷(1+5%)*5%

劳务派遣服务

可选择

5%

(含税销售额-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1+5%)*5%

1、差额计税部分可以开专票;

2、代付部分只能开普票

安全保护服务

注意:选择简易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税率(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时适用)

 

应税行为

税率

销售货物(有形动产)

17%

出租有形动产

17%

销售、出租不动产

11%

销售、出租无形资产

11%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修有形动产)

17%

修缮服务(修不动产)

11%

安装服务

11%

鉴证咨询服务(含检测、试验)

6%

教育服务(含培训)

6%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电管家)

6%

设计服务

6%

企业管理服务(含物业管理)

6%

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6%

 

容易混淆的税目:

1、加工修理修配VS修缮服务

加工修理修配的对象是有形动产(非附着于不动产的设备、线路)

修缮服务的对象是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管道)

 

2、建筑服务包含的具体税目(除了安装服务,其余税目对象均为不动产)

工程服务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安装服务

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修缮服务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服务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对于购入货物、服务,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选择哪个成本更少?

基本思路:对比供应商的不含税价格

 

 

三、混合销售VS兼营

 

 

定义

判断要件

税率

举例

签合同注意事项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1.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满足):

货物与服务有因果关系

签订同一个合同

开具同一张发票

买卖双方为一一对应关系

2.货物、服务两者并存,缺一不可,没有其他应税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提供建筑服务并销售货物

 

2、EPC合同(提供设计、建筑服务并销售货物)

 

1、销售有因果关系的服务、货物,如果按照混合销售处理税率更低,则货物、服务签同一份合同,一起开票

 

2、属于兼营的情况,一定要分开立项、分开签合同,否则会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

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不同时满足混合销售的两大判断要件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率

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修理服务

 

特殊情况: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构件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自产、外购均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混合销售的特例)

 

 

 

 

 

 

 

四、视同销售VS不可以抵扣进项

 

具体情形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计算销项税,相关进项可抵扣

不可以进项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取得时即知道不可抵扣,直接计入成本

 

2、取得时抵扣了进项,后发生不可抵扣情况,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

 

 

 

五、不动产分期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不动产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都作为无形资产来处理,但和固定资产如房屋一起取得而且无法分开核算价值的时候并入固定资产核算,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以预算为准),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六、预缴与应交

 

1、不动产经营租赁

计税方法

预缴金额

预缴税务机关

应交金额

缴纳税务机关

一般计税方法

含税销售额÷(1+11%)*3%

不动产所在地国税

含税销售额÷(1+11%)*3%

机构所在地国税

简易计税方法

含税销售额÷(1+5%)*5%

不动产所在地国税

含税销售额÷(1+5%)*5%

机构所在地国税

 

1)一般纳税人经营租赁2016430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一旦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租赁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提供服务且收取款项或取得索款凭据的当日,先开发票的为开票日。取得索款凭据是指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如果收到预收款(是指早于合同约定付款日、开票日)的,为收到预收款之日。

 

3)提供跨县(市、区)不动产经营租赁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一般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预缴;但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适用预缴的,纳税人于纳税义务发生当期向不动产所在地国税预缴,并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凭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扣减当期应交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非跨县(市、区)不动产经营租赁,不适用预缴。纳税人于纳税义务发生当期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5)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自然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6)其他个人(自然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不适用预缴,于纳税义务发生时向不动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2、转让不动产

计税方法

预缴金额

预缴税务机关

应交金额

缴纳税务机关

非自建不动产

一般计税方法

(含税销售额-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不动产所在地地税

含税销售额÷(1+11%)*11%

机构所在地国税

简易计税方法

(含税销售额-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不动产所在地地税

(含税销售额-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机构所在地国税

自建不动产

一般计税方法

含税销售额÷(1+5%)*5%

不动产所在地地税

含税销售额÷(1+11%)*11%

机构所在地国税

简易计税方法

含税销售额÷(1+5%)*5%

不动产所在地地税

含税销售额÷(1+5%)*5%

机构所在地国税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2)转让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款项或取得索款凭据当天,先开票的,为开票当天。取得索款凭据,即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转让不动产,不论不动产是否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均适用预缴。纳税义务发生当期,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局预缴,并向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凭预缴完税凭证抵减当期应交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转让非自建不动产预缴,以及简易计税法下申报缴纳,可以扣除购置原价或作价,扣除凭据为以下任意一种:

A.税务部门监制发票普票、专票均可

B.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定书、公证债权文书

C.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提供建筑服务

计税方法

预缴金额

预缴税务机关

应交金额

缴纳税务机关

一般计税方法

(含税销售额-分包款)÷(1+11%)*2%

服务发生地国税

含税销售额÷(1+11%)*11%

机构所在地国税

简易计税方法

(含税销售额-分包款)÷(1+3%)*3%

服务发生地国税

(含税销售额-分包款)÷(1+3%)*3%

机构所在地国税

 

1)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一旦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是指同一项工程选择计税方法后,36个月不得变更;不同项目工程可以选择不同计税方法)。开工日期以建筑许可证上标明的开工日为准,没有建筑许可证或许可证未注明的,以合同标明的开工日为准。

 

2)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服务且收取款项或取得索款凭据的当日,先开发票的为开票日。取得索款凭据是指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向服务发生地国税预缴,在纳税义务发生当期于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凭预缴税款扣减当期应交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抵减。

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预缴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4)如果收到预收款(是指早于合同约定付款日、开票日)的,纳税义务并不发生,收到预收款当期向机构所在地国税预缴(适用跨县级行政区预缴的,向服务发生地预缴)但不用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纳税义务发生当期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并凭预缴完税凭证抵减应交税额。

 

5)预缴税款、简易计税法申报时可以扣除分包款。扣除凭据为分包发票(普票、专票均可),扣除金额为发票全部金额(包括税款)

 

 

七、增值税发票

1、专用发票

包括发票联(提供给客户作为其记账凭据)、抵扣联(供客户抵扣并留存备查)、记账联(由开票方作为记账凭据)三联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不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1)2016年8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票。消费者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提供所在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企业账号、开户银行信息。根据国税总局已明确的规定,消费者只需提供信息即可,不需提供相应凭证。

2)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不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代开,主管税务机关也不再为其代开。

3)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普通发票

包括发票联(提供给客户作为其记账凭据)、记账联(由开票方作为记账凭据)两联

 

开具普通发票,一定要填写购入方名称、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补开已交营业税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建议你在2017年12月31日前整理好营改增前已交营业税但未开票的工程并联系客户开票。开票时,在开票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下选择“6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的“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项目,税率选择零。

 

4、冲红营业税发票

收回客户的营业税发票发票联,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新开票金额小于等于原营业税发票的,按以上第3点补开发票,多交的营业税向地税审定退税。

新开票金额超过原营业税发票的,按以上第3点补开发票,少交的营业税向地税补税。

 

5、作废增值税发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6、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7、丢失增值税发票

丢失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

A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B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处理:

A.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

B.已寄出,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

丢失普通发票

1)购买方丢失,凭销售方发票联复印件入账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八、增值税会计分录

1、缴纳当期税金(不是下个月申报时缴纳,而是本月缴纳本月应交,例如跨地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的预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内部往来

 

2、应申报增值税大于0

1)计提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缴纳申报税金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内部往来

 

3、应申报增值税小于0

1)若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80万元,已交税金30万元(当月交纳当月增值税在已交税金明细科目核算),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

 

2)若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20万元,已交税金30万元,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0

 

注意:转出多交增值税只能在本期已交税金范围内转回,此题转出多交的增值税只有30万元,而不是50万元,借方与贷方的差额20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