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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思索:执法/执纪应当是什么样的关系?

 浪子背包客 2018-07-28
 自承干涉正常执纪的周领导

曾经有这么一个例子:某省纪委欲审查某市级官员,向时任省“一把手”的周某人(已落马)请示,却给周指示不许调查。执纪调查都不可以,自然也谈不上后续的司法程序,如此导致有关职务犯罪长期得不到处理,影响极坏。(有关资料来自官方资料)

按说“依法治国、依法治世”的时代,纪律本是法制的一部分,和法律(狭义)是亲兄弟的关系。而且理论上,法律的地位要高过纪律,执法比执纪优先级更高。

但是事实上,的确会出现执法和执纪“起冲突”的现象,尤其在职务违法犯罪领域,给执法乃至法制造成不小的困扰。这是为了什么呢?

实事求是说,我国的“执纪权力”覆盖面很广、能量很大,事实上和执法体系之间处于一种尴尬的关系。违纪涉及违法,严重违纪往往涉及犯罪,如此按程序,职务违法犯罪是由司法机关负责侦办,并向社会负责的,但是实际操作并非如此。

当前的具体情况,或者说延续下来的惯例,要求一旦出现违纪,不管轻重,会有违纪人所在机构和“执纪机关”(纪委监委)首先进行处理。执纪处理完了,才“可能”会移送司法,司法机关如果越过机构抓人办案,会被认为“越俎代庖、不懂规矩”。

实际上,从暴露出来的一些实例,执纪涉及的干扰因素很多,特别执纪机关是有“顶头上司”的,或说“一把手”官场惯例上对执纪有领导权。按照“旧思维”,“领导”需要“考虑”的东西多,因此执纪方面难免会出现软弱性、妥协性、回避矛盾、拖拉混日子、以纪代法等现象。

“要求担当”是什么意思?从法制方面,简单地说就是在“敲打”,要求严格执法执纪。实际的情况的确严重。

还有个取证的问题。职务犯罪,需要嫌疑人所在机构予以配合取证,但是如果所在机构不配合的话,有关法办程序就会骤然麻烦许多。

考虑到职场、官吏体系的复杂性与影响力,以上这些的确是事实上的大麻烦。

当然,也有执法人员倒过来干扰执纪的,比如媒体报道,某地的公安局长竟然现场叫嚣号召嫌疑人拒捕。“亲兄弟”矛盾到了这个地步,也真够奇怪。

 
 号召拒捕的公安局长朱某


……

为了法制的健康发展,有麻烦也得做事,边做事边解决。

从体制方面,我认为可以这样予以改革:

一、重新界定领导干部与执纪体系的关系,有条件解放执纪体系的独立办案权。

“一把手”领导执纪的一切,可以改为“一把手”监督执纪和保留特殊制裁权。只要执纪机关不“出格”,“一把手”就不用管,只需密切监督——当然,一旦“出格”,比如执纪机关和人员本身违纪,如此果断行使特殊制裁权,该处理的处理、该移交的移交,还是必要的。

至于办案途中出现的技术性纠纷,果断由司法处理,吸收公众意见,领导不宜随便插手这方面。

二、执纪提前引入司法参与。

为了提高执纪效率和司法公平,有必要由司法机关从一开始就介入执纪,哪怕开始可以是有限介入。一方面这样可以明显提高联合执纪执法效率,有利于节省社会资源,有利于迅速准确进行法制管理特别是后续司法程序;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可以起到法律指导和监督作用,使得执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三、引入人民监督,倡导人人懂法、人人参与法制过程,是另一个值得提倡的方向。有人民雪亮的眼睛,灰暗也就更加不容易存在。

四、重新明确,执纪和执法的关系。执纪归执纪,执法归执法,两者各有负责领域不可互相代替,另外互相的配合也需要尽快规矩化法制化,而不是“看人下菜”。

五、强调依法办事,强调严格执纪、严格执法。任何权力和个人、小集体利益都不能凌驾于法制与道理之上。

顺便解释一句:前面说过的——执法比执纪优先,是建筑在“法律大于纪律”上的,从处理纪法冲突的角度,简单说来就是执纪不代替执法、执纪错误不影响执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执法人员个人、小集体可以随意妄为。一切都需要依法依理,执法人员违法乱纪,同样需要接受法纪制裁。

实事求是说,如今的执纪/执法之间的尴尬关系,某种权力上是旧的“权力观”与“依法治国观”的冲突。必须提醒,法制进程不可避免。我们所有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扭转观念,主动配合和适应历史趋势,使得我国的法制进程按照合理、健康、利民利国利社的轨道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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