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某集采机构就某学校所需空调设备组织公开招标,有5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评审,A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公告发布后,有人质疑该中标候选人提供的设备型号不属于最新一期的节能清单产品。经核查,情况属实,集采机构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意见是取消A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该招标项目重新组织采购。处理结果出来后,采购人非常不满意,认为既然A公司出了问题,取消其中标资格完全正确,但不应作重新采购处理,应按综合得分高低选第二名B公司为中标人。原来学校就是想趁学生暑假,把教学楼的空调安装好,而再重新组织采购,将耽搁最少2个月的时间,到时学生开学就无法安装了。但由于该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只确定一家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也指确定了A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因此不存在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的问题,一旦候选人出现问题,没办法再顺延至其他投标供应商,只能重新采购。 问题思考 中标候选人推荐几家为宜? 问题分析 由于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只确定1家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中也确定了A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因此中标候选人出现问题后,没办法再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虽然重新采购给采购人带来了很大损失,但这种情形下,只能重新采购。这就提示我们,在确定中标候选人时,要确定科学合理的一个数量,免得出现不必要的重新采购情形。 中标候选人数量宜2-3家 经查询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中标候选人的概念,都没有相关解释。对于只设定一个中标人的项目,为避免重新采购,笔者认为中标候选人至少应选2家,选3家最合适,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在2-3家。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违约,则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没收保证金,取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如果第二中标候选人放弃或是违约,则取消其第二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并没收其保证金,依次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第三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违约,则取消其第三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没收其保证金,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3家候选人三大优点 首先,有利于设置一个缓冲区。《政府采购法》是规范采购行为的法律,但从《合同法》角度看,整个采购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过程,如果直接产生中标人将不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而直接受《合同法》约束,采购人或供应商将直接面临违约风险。设置中标候选人,可以在法与法之间的适用上保留一定的缓冲,一旦中标候选人出现问题,或采购项目出现意外,可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规定来处理。 其次,在第一中标候选人出现问题时直接顺延至第二中标候选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87号令第六十八条都规定,采购人应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采购。也即,当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机会时,采购人才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而不重新采购。 《政府采购法》等都规定采购人须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即采购人应在候选人中选第一名为中标人,除非第一名不能履约的情况才顺延至第二名。因此,总体而言确定2-3名中标候选人为宜。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最好明确何种情况下可直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特殊情况可推荐5-6家 有些特殊项目,根据项目需求的不同,也可能不止有一家中标人的情况,例如定点服务项目,可能中标人会需要五到六家,甚至更多。对于多个中标人的情况,中标候选人要至少比中标人多1-2家,如果定点服务采购的中标人为6家,那么采购文件中可以规定中标候选人设定8家,如果少于6家中标候选人,对不足的可以重新采购进行补足。 对于同品牌多个投标人的情况。对于同品牌有多个投标人的项目,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时,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均有资格评标,但只有同品牌中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才能获得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是不能排序和不能作为中标候选人的。因此在中标候选人排序时,需要剔除同品牌中评审得分不是最高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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