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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应当如何进行辨认

 anyyss 2018-07-28

以往在工作中,辨认是比较简单的,往往就是在谈话笔录上贴上照片,直接进行辨认、签字。

对物证的辨认,比较规范的是进行混杂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0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也就是说,需要在五个样品中进行混杂辨认。第261条规定,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同样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目前监察领域尚未制定关于混杂辨认的规定和相应的文书模板。

比混杂辨认要求更高的,是双盲辨认和顺序辨认。刘广三的《论刑事诉讼中辨认的真实性》(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7期)写的比较好,转载如下:

双盲辨认。双盲规则是一种不同于以往的辨认规则,双盲主要是指组织者和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盲。在双盲辨认中,组织者应该是未参加侦查活动的人,不知道被辨认对象中是否有嫌疑人/物,以此保证组织者的盲。在辨认开始前,组织者应当告知辨认人自己不知道辨认对象中是否有嫌疑人或物,以此保证辨认的盲。

顺序辨认。是指将嫌疑人和具有相似特征的陪衬人或照片按照顺序依次展现在辨认人面前,辨认人在看到被展示的辨认对象之后必须做出是或不是的判断,然后才能进行下一个辨认对象的展示。传统的同时辨认是将各个辨认对象的形象进行横向比较后才与头脑中的印象进行比较,从而做出相对判断。当辨认对象中没有真正的罪犯的时候,出错的几率非常高,因为辨认人倾向于从中挑选出一个。而顺序辨认中辨认人每次比较的是每个辨认对象的形象与自己头脑中的印象,这是种绝对判断。辨认人看见一个就判断一次,这就有效减少了辨认人对辨认对象进行比较后猜测出辨认结果的可能。

指认的危害很大,例如,2013 年在浙江高院再审宣告张某、张某某无罪一案中,据报道:“张某、张某某在狱中不停申诉:认罪口供是警方刑讯逼供所致;指认的现场是侦查人员事先提示所得。”庭审前后张某、张某某多次说过,供出抛尸地点和指认作案现场,都是在刑讯逼供和刻意诱导下完成的,而张某还被安排至少指认了三次现场(前两次指认的不对),最后一次才被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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