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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心感知如何可能?

 AAAAA奋斗进取 2018-07-28

全文字数:10863

阅读时间:20分钟



我们如何领会他人的想法?我们能否认识自己以外的他人的内心状态?如果能认识,其依据和途径是什么?这样的知识又具有什么性质?我们不怀疑正在思考着的自己的思想和经验,而对于他人,尽管我们可以观察到他的行为,从而推断出他的心理,可是我们怎样为这种心理-行为推论做出合理辩护?几百年来,哲学家们依赖于内省给出了种种解决方案,内省在他们那个时代的心灵研究中被用来发现证据和反驳猜想;而如今我们的条件优越了许多,神经科学的研究进展已经揭示出一些隐藏在人类思想和情感背后的脑部活动过程,这为我们考察心智的有关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感知他人与知觉自我


当一个人觉察和认识到另一个人的内在状态(知觉、意图和思想等)时,我们常常会说,他的感受达到了与他人的感受相匹配的程度。这样的推论能够被他人的经验所证实。但是,每个人的经验只有他自己才拥有,对于那些不能直接进入的心理状态,我们可以提取的只是它们表现出来的言语和非言语线索。而在现实世界中,我们不会指望别人会说出他的全部想法。事实上,当人们试图掩藏他们的心理状态时,注意他们的非言语线索而不是言语线索,也许是一种最佳策略。研究发现,语言理解缺陷者比那些没有语言缺陷的人更擅长察觉出某人正在撒谎。对方眼睛注视的方向能为我们提供关于他注意状态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当人们的言语与心理状态不相符时。而颞上沟的细胞有助于我们做出区别——它们中的一部分只对头部方位产生反应,另一部分则只对注视方向做出反应。尽管头部方位与注视方向常常是一致的,但是区分这两者的能力使我们有可能识别他人的外在行为与内在意图是否匹配,由此开启了利用这些线索来推测他人心理状态的大门。


另一些研究发现,人们在猜测别人对他们自己的行为持何种信念时,是以他本人的选择和对自己人格特质的概括为参照的;相反,对他人其他方面的判断却依赖于对生活中具体事件的记忆。这就是说,对他心的知觉与自我知觉发生了关联。一项fMRI实验表明,知觉一个与自己相似的人和知觉自我均会引起内侧前额叶某个区域激活,但知觉不相似的人则不会产生激活。还有一种情形是,我们可能贮存了关于我们自己和我们生活中特别人物的非常丰富的和情绪性的信息。实验证实,知觉自我和知觉自己的情侣均引起了内侧前额叶某一区域的激活。这个效应并不是由知觉到情侣和自己之间的相似性引起的,而可能代表了关于情侣和关于我们自己的贮存信息在复杂程度或情绪方面的共性。


不论哪一种情况,同一个脑区参与两个过程,有可能表示一个共用的心理功能可以完成两种类型的任务。内侧前额叶参与两种知觉的现象提示我们,这一脑区对于思考自我和他人都是重要的。对他人的知觉需要自我知觉参与:对于某个我们还不太认识但又看起来相似的人,我们会利用我们自己的心理状态来理解这个人;而当我们拥有关于我们自己和与我们亲近的人的非常丰富的信息存储时,这些过程也可能联系起来。我们使用非言语线索(如表情和眼睛注视)来收集关于这些心理状态的信息,然后表征这些抽象的信息,并利用它们来形成关于这个人可能在想什么的印象。


如此说来,对他人的知觉与自我知觉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人们有可能依靠自我知觉的某些特征来推测他人的心理。这一结论支持了模仿理论(simulation theory),即他心的理解是以推己及人的能力为基础的——通过想象自己处于别人的位置来推测对方的心理。人类天生就拥有模仿能力,我们不仅知道他人有着与我们不同的欲望、意图、信念等精神状态,而且能够大体准确地对他人有着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形成理论。模仿理论假设,由于我们无法直接观察到别人的心智,人类先天能够以类推方式假定其他人拥有与自己类似的心智,并根据这个假设揣测他人的意向、反应与行动或通过想象把自己置于被模拟者所处的情境,体验他人的心理感受。



模仿为我们提供了通向他者个人精神世界的入口。我们不只是模仿四肢的动作,也会模仿脸部的细微表情,并且,这种脸部的模仿使我们有不同的感觉:如果看到一张笑脸,我们也会感觉开心;看到一张充满憎恶表情的面孔,我们会感觉厌恶。通过这种在感知和行动之间的转译能力,即使是个人情感,也会不经意地被分享。不过,这种模仿只针对生命体,而对非生命体产生印象的反应却未显示出与内侧前额叶皮质相关。大脑有专门的神经回路识别生物运动和无生命物体的运动,还有专门的回路用来识别面孔和面部运动,使得我们明白自己与其他同类相像。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我们只模仿人的行为,却不会去模仿物体。


但是,模仿又是怎样在我们内心创造出他人的内心状态呢?上世纪末起,多位科学家通过颅磁剌激和正电子断层扫描发现,包括人类在内的灵长类动物大脑的F5区有一种神经元,在执行一个动作和知觉到他人执行同一个动作时都会被激活。这些神经元像镜子一样映射他人的动作,所以被称为“镜像神经元”。我们对他人动作的理解似乎依赖于在我们自己产生这个运动时也参与的神经结构活动。由于这一对应关系,镜像系统被用来描述同时参与动作理解的神经网络,它提供了一种通过在我们自己的身体上模仿他人的内心状态而支持我们与他人共情的能力。


这种镜像和共鸣也出现在疼痛和情绪中。对情绪的知觉会激发那些在情绪的产生中发挥关键作用的神经机制,而且在模仿以及观察各种情绪的面部表达时许多相同的脑区也都会被激活。研究表明,经历生理上的恶心和厌恶情绪均激活脑岛中一个相似的区域,并且二者发生的强度均与脑岛激活量呈现相关。“痛”觉实验得到的结果提供了同样的支持:我们亲身感受一种情绪,与我们观察到别人正在发生的同一种情绪,二者所激活的神经模式一致。


需要指出,镜像神经元不是只对动作的当下现实作出反应——即便在缺少视觉信息,例如只有声音或想象时,镜像神经元仍然发生活化,传达该动作的意义。镜像神经元机制把单纯的动作与语义网络相连,使得我们迅速而直接地了解他人的动作。同样地,对情绪的感觉也可以直接投射到镜像神经元。这种共享的神经机制使得观察者与被观察者似乎产生了直接的经验交流。


二、经验的直接投射

我们通过观察他人的肢体动作和面部表情,听他说出有意义的语言,读他写下的文字等,就可以知道对方有哪些心理状态,有哪些想法、意图和欲求。这是因为关于他人心智的知识是建立在“心理-行为”的因果推论之上。这个推论用到了心理因果原则:如果某生物表现了行为B,那么心理状态S也在发生,而且这种因果关系具有规律性与普遍性。也就是说在每个人自己那里,如果观察心理-行为的普遍归纳确实是正确的,如果其他人与我的行为也相似,那么通过与我的类比,这些归纳对于他们也是正确的;并且通过它们,我将有理由得出关于具体个人心理状态的具体推论。


使用心理因果推论的首要条件是心理因果定律的建立,心理因果定律的建立有两种途径:(1)通过对于视觉、推想、语言习得以及各种认知机制的科学研究,建立心理现象的普遍规律;(2)通过对“心理-行为”因果关系的观察,经由归纳而建立起心理现象与个体行为之间的规律。后者构成了我们日常生活的常识,普通民众进行心理因果推论,所依据的就是由这些常识建立的心理因果律。


“心理-行为”的因果推论以及心理因果原则是大多数人都接受的。但是,有什么理由认为,任何两个人只要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心理状态,就会产生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行为呢?事实上,心理因果原则所主张的那种规律性,并不完全适用于所有的心理因果现象。不仅如此,恐怕真正的行为与心理状态之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而是多对多的。换句话说,当某个环境刺激出现时,个体会同时有多个心理状态出现,并进而产生多个行为。很少有人是仅仅处于一个心理状态,产生一个行为。



除此之外,借用心理因果原则来推论对于他人心智的知识,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因为在进行心理因果推论时,我们必须预设心理因果原则是适用于对方的,然后才能够依据我对于对方行为的观察,反推导致他行为的内心状态。如果不能确认这一点,凭什么认为可以将心理因果原则套用到自己以外的他人?然而,他心问题不正是在询问如何能知道这点吗?


提出这些追问,当然不是试图否定这种可能性,进而断言我们无法理解他人的心智,而是想表明关于他心感知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知识论的特征,涉及一种具有私人性质的知识的获得。我们常常认为疼痛是最个人的体验,如果我正遭受疼痛,我自己可以知道,但是我如何能知道你的疼痛?现在脑成像技术使我们发现了被称作痛感基质的网状区域,人们经历疼痛时,这个区域会变得很活跃。我们由此可以认为,这种体验的生理相关不是私有的。不过,主观的疼痛体验并不直接与引起疼痛刺激的物理性质相耦合,当注意力被分散时,你不会觉得接触某个很热的物体疼痛难忍,即使它的温度没有变化;另一方面,疼痛的感受也会因为心理暗示而有所加强。那么,我又如何能体验到你的感觉呢?通过精确观察“感同身受”发生时的活跃脑区,我们可以发现,某些区域的活动关涉疼痛的物理方面,如物体的温度、与皮肤接触的位置等等,当你知道其他人疼痛的时候,这些区域并不显示活跃;而另一些区域的活动则关涉疼痛的心理体验或主观感觉,它们会变得活跃以对他人的疼痛作出反应。我们分享的正是疼痛的心理体验,而不是疼痛的物理方面。


由“镜像神经元”产生的体验,具有一种“内部视角”——他人可以被我经验到。我们并不是首先知觉到他们的身体行为,然后推理或假设他们的行为是由与引起我们类似的行为的相似体验或内在状态引起的。相反,我们将他人直接体验为一个人,也就是说,体验为一个意向性的存在物,其身体姿态和行动表达了他的体验或心智状态。在这里,活生生的身体同时具有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的特征。在第一人称中它由我经历,但在第三人称中它也显现给你,并且在共情地理解你的体验时,我将我自己体验为一个相对你而言的他者。对于社会互动中的第一人称(本体感受)与第三人称(外感受),我们可以在它们的认知样式之间做出一个连接,以至于我能够想象你对我的感知,而你也可以想象我对你的感知——我们都参与了一个主体间视角。


身体是连接思想和知觉的界面。缺少了身体,我们无法进行情感的互动—我们绝不会与没有生命的物体产生情感的共鸣。我们在感知一行为的互动循环中理解他人,这种交流常常是以寓身的方式进行的——通过他人的姿势、表情、动作,通过双方身体的互动。在这个意义上,他心的理解更接近于身体阅读,而不是心理阅读。婴儿与父母的情感交流是最原始的主体间性的体现。新生儿没有概念和知识,无法通过理论化来推测和理解他人的情感,他们对成人的面部表情的模拟和反馈是一种直接的、无中介的身体互动。成人的情感互动也如此,两个舞者之间的默契配合依靠的正是身体动作和眼神的交流。相反的例子则是,杏仁核受损的患者,既不能体验恐惧,也不能辨识恐惧,经历恐惧和表述恐惧在本质上有着重要的共同性。



人们能够不自觉地体验到他人的情感,不是间接地理论化,而是直接地进行情感反应和表达。所谓“直接的”,是指个体和他人情感的发生具有相同的神经通路,而不需要信息的转换。镜像神经元在感知别人意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意味着,借助自动的、无意识的模拟,人类可能经由直接投射的机制,活化引起本能动作反应的脑区,从而在理解他人以及建立社会关系方面迈出第一步。同时,人类心智具有通过想象来感知他心经验的能力。在想象中,我们经验到了一种接近感和一种身体的等同感,这是我们通达他心的基础。它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有能力去归因自己或他人的心智状态,以意图为例,一般人都可以分辨出有意图行动的生命体与无意图行动的自然物;二是对他人的心智状态有相当的情绪反应,我们不只归因行动者的心智状态,而且也参与他的情绪状态。我们与他人的经验有情感上的连结,能够对他人做出适当回应。人类能够发展出对他人内在心智状态的了解、回应与表达情绪以及与人分享的能力,这种同感与共鸣,成为社会行为的起点。当然,神经镜像机制不能解释所有我们对人际关系的认知,但以此为基础,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更复杂的人际行为。


三、因果性考察

神经基础及其活动的发现揭示了阅读他人内在经验的相关机制,它们提供了一种客观的解释,但这种关于他心的解释不是完备的,我们无法在他心感知与神经相关性之间寻找到因果关系。


首先,仅仅通过身体模仿来解释他心感知现象,目前缺少足够的证据。观察动作时运动前区的激活对于动作理解是充分的吗?这种理解是否需要运动皮质的表征?这些问题还很难回答。另一方面,镜像神经元构成的映像系统也并不是理解动作的唯一途径或决定性因素,换句话说,它不构成必要条件。例如,患有Mobius综合症的病人天生脸部瘫疾,无法做出任何面部表情,但是他们能够很容易地识别和理解他人的面部表情;另外,先天身体残疾的患者对他人的身体表现也能做出合理解释。诸如此类的现象都是身体模仿所无法胜任的。或许,在解读相关的实验数据时,我们应该更多地考虑这些区域被激活的是什么、以什么方式激活的,而不是哪一种神经结构决定了他心感知。


之所以不能得出明晰的脑定位关系,其中重要的原因是脑功能通常是建立在许多过程之上的,每一个过程都包含了许多相互独立的神经活动,功能定位是在不同层次上进行的。除了最基本的生理动作和条件反射以外,我们的行为大多都是复杂神经回路的产物,需要协调多个大脑区域的活动来完成,没有哪个神经元能够单独激发出任何特定的复杂行为。以最基本的感受质为例,外物刺激我们的感官,神经系统接受与传导相应的神经冲动,同时引起我们的某种感觉。它与外物剌激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因为感觉质是由相应神经脉冲在整个神经系统中的位置决定的,即使外物剌激的物理性质相同,只要它们产生的神经脉冲的位置不同,就可能引起不同的神经效应。此外,这种位置是以神经脉冲之间的相互关系加以定义的,也就是说,决定感受的是相应神经脉冲及其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它所有复杂行为也都不能通过一种特异大脑解剖结构的存在与否来决定。


其次,镜像神经元的激发依赖于整个动作链——动作的目标、当下的情形以及行动者之前所做的事情等等。动作其实是一个由不同部分组成的序列。有经验的舞者在观看熟悉舞蹈的录像时,相对于观看不熟悉的舞蹈,其镜像神经网络的激活更强。有背景条件的动作观察较之孤立动作的观察导致了镜像神经系统更强的激活水平。这些说明,观察者能够将视野以外的动作与视野以内的行为联系起来,而这种联系需要某种意义作基础才能建立。也就是说,动作在脑中的重现既包含动作的表征,也包含对动作意义的理解。由此可以推断,映射行为是建立在认知基础上的,需要镜像神经系统将视觉信息处理并转换为知识,同时也不排除理论或背景知识参与了这个过程。


行动的概念涉及动机理由。理由是行动的合理根据,一种行动是否有理由,是其能否被理解的基本前提。理由与行动者的信念、愿望、意向、评价、性格、情感等密切相关。比如,我旋转电灯开关,对于这一行为的解释,需要提及我的愿望(想让房间亮起来)以及信念(我相信转动开关就会照亮房间)等内容。理由在本质上是规范性的,它与以“应该”为基础的选择、人们看问题的方式及其所遵循的规则有关。此外,理解他人的动机和意图,与其说受到方行为或情绪的感染,不如说是来自引起这种行为或情绪的环境。这是因为,行为与语境和背景情况相关,例如,点头是一个行动,在某一环境中,这一行动可能意指一方同意所提议的东西,而在另外一个环境中,它可能意指一方对结果无动于衷。这里的关键是心理过程的参与使一个人所产生的感受与另一个人的情境更加一致,因此必须超越单纯行动层面的身体经验,根据潜藏在观察者和被观察者的感受之间的关系来界定——对他心的理解需要过程的完整信息。



第三,尽管他心的理解可以在人的镜像神经系统中找到一定根据,但镜像神经元的激活只是一种对他人意识、感觉的复制和再现,而非原初的意识活动。镜像神经元在个体行动和观察到他人在行动时都会被激活,我们无法分辨行动的主体是谁,因此无法断定镜像神经元所激发的心理状态就是施动者所映射的心理状态。如果我仅仅观看他人被打,为什么我不会错误地以为是自己挨打了呢?这是因为我们皮肤上有触觉感受器,它会向大脑发出信息,告诉你虽然你与他人产生共鸣,但并非真正经历被碰触的过程,否则你会感到困惑并产生混淆。这里有一种反馈信号,否决镜像神经元所发出的信息,使你不会在意识上拥有真实的亲身经历。构成痛苦系统的大脑各个部位存在解剖上的联系并高度互动,但对痛苦的身体感觉和情绪感知却似乎是分离开来的。核磁共振成像扫描显示,对于情绪的痛苦感知,观察者和承受者的大脑相关部位都会激活,但对身体痛感而言,只有承受者的相关部位会激活。如果你看到另一个人出现疼痛,你会感觉焦虑,但却感觉不到疼痛本身。


另一方面,理解动作意图距离阅读他人的心理还有很长的道路。了解一个动作的意图并不意味着读取对方的想法,因为动作上的意图不等同于有意动作背后的目的,它可以是截然不同的思维状态的结果行为可能是真实意图的展现,也可能是行为者故意做出某个姿势,试图造成一种假象。镜像神经元在识别简单意图和动作的基本层面上有效,但这种低层次的认知过程相对简单、原始、自发,并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意识水平。


第四,心理状态和心理状态的神经属性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对象。我们运用反证法来证明这一点。根据同一性替换原则,相同的表达能够相互替换——对于任何东西xyx等同于y,当且仅当xy具有相同的性质。我们可以把它分解为两个条件句:L1(同一的不可区分性):对于任何东西xy,如果xy具有一样的性质,那么xy就会具有相同的性质;L2(不可区分的同一性):对于任何东西xy,如果xy具有一样的性质,那么xy就会是相同的。按照这个原则,如果愉悦的心理状态等同于某种脑神经状态,那么,愉悦所拥有的一切性质,该脑神经状态都有,反之亦然。并且,所有的心理状态,与它们所分别等同的脑神经状态,都要符合这样的推论。然而,事实似乎并不如此,例如,手指被割伤后产生了“手指痛”的心理状态,那痛觉出现在手指上。如果它等同于某种脑神经状态,那么该脑神经状态也出现在手指上吗?除此以外,“等同”具有传递性,换句话说,如果x等于yy等于z,则x等于z。假设狗的痛觉与人的痛觉属于同一类型,如果人的痛觉等同于人的某类脑神经状态,狗的痛觉等同于狗的某类脑神经状态,那么,人的这种类型的脑神经状态等同于狗的那种类型的脑神经状态吗?


简言之,在如下两者之间做出区分是至关重要的:观察者所定义的有关刺激的信息,以及刺激对于该动物而言具有什么意义的信息。前者所提供的是相关性数据,在研究方法上,相关是很容易做到的。而后者则提供了因果关系的说明,它们由知识、信念、猜想、证据、理由和推理等概念之间的关联构成,并与诸多内容的辩护逻辑特征相联,如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哪些是显然的、哪些需要证据支持,等等。这些都不可能通过发现关于脑的事实而得到推进。



也许有人会反对说,我们已经知道,对皮层直接施加电剌激会造成各种意识体验,这个事实难道不是给这样的看法——即存在某些神经基质,它们对于意识的显现在最小程度上是充分的——提供了很好的理由吗?毫无疑问,内在可观察的“心智”事件与外在可观察的“物理”事件之间是有关联的,但它们的关系只能通过对这两个独立现象进行同时观察才能发现。例如:当我们对被试的脑皮层施加电刺激,被试感觉到的却是手指痛。这意味着,承认神经活动是例示一个瞬间片段的现象意识的最小充分条件是一回事,而要在对世界形成连贯的有意向的体验意义上认为神经活动是例示意识的最小充分条件,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当然,我们进行这些考察,并不表明神经科学只关心大脑照相成形技术的发展或仅仅提供“大脑内发生某些事件的位置图”。事实上,通过记录和寻找不同任务所激活脑区及其交叉状态,神经科学得以理解:大脑的各个区域分别在做什么?不同脑区是如何交互作用的?大脑如何处理不同类型的问题?神经科学已经开始运用脑区激活差异的数据和其他线索来阐明大脑组织的规律和功能,这反过来又能够极大地增进我们对大脑工作方式的理解。与此相对照,心灵哲学关心的是,什么是心智能力或心智状态?什么叫疼痛?什么是感受的特性?……当我们追问这些“什么”的问题时,我们是在追问那些对所有具有相关心智能力或心智状态的、现实的或可能的生物来说,拥有某种心智能力或状态的共性是什么。所以,神经科学家并不直接为心灵哲学家所思考的问题提供答案,但心灵哲学家应当关注科学家提供的那些关于“如何”问题的解答。


四、知识论特征

我们承认,当我执行一个动作时,我所拥有的各种感觉无法与你分享,我有获取这些信息的特有通道,它们使我有一种我自己的主体体验,就像他人所有的、我永远也无法体验到的主体感。这是否意味着,我对自己的体验与我对你的主体的体验之间必定有天壤之别?我们的日常经验并非如此。对于某一具体事件,我们可以分析它当下的情形,大致预测出结果及其发生的时间,然后监视这些预测运行得如何。原因和结果链接在一起成为主体要执行的行动,正如颜色、形状和运动组合在一起构成了物体。通过把我执行的行动的原因和结果连结起来,脑创建了我的主体体验。并且当行动的主体是你而非我时,我仍然能把行动的原因和结果连结起来。


可见,依赖于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结,我可以用感觉我的行动能力的方式来感觉你的行动能力。尽管我们在运动四肢时会刺激感受器,使得我们即便在没有触摸自己或其他任何东西的情况下,也能产生感觉;但是,当我们作为主体、我们自己主动运动四肢时,脑对这个剌激的反应通常会被抑制。而如果我们只是被动地进行四肢运动,如被别人抬起手臂,那么大脑皮层的反应会很强烈,我们从而能够明显地意识到这些内部信号。在这里,我们视我们自己为主体,并以相同的方式把他人视为主体,并不是诉诸自己的亲身物理体验,而是关注行动和行动产生的结果之间的关系,并把我们所知道的先前意图考虑进去。我们意识到的物质世界的模型是脑通过结合来自于感官的信号与先验的期望来创建的。我们以相同的方式获取关于精神世界—他者心智—的知识。我们利用先验知识和从感觉中获得的线索,创建他者心智的模型。当我们与他人交往时,大脑利用这些模型进行预测,如果关于他人的预测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已经成功地读懂了他的心智。


一个正在观察另外一个人的主体,能够内在地重建被观察者的精神过程。这种内心重建之所以可能,是因为观察者与被观察者的神经结构是相似的,人类基本的情绪具有普遍的面部表情。在这里,视觉媒介起到了特殊的作用。同时,由于语言系统的公共性与社会性,在谈论他心的特性时,我们可以通过把握那些表征心灵的公共语词和公共的表达方式达到相对一致的理解(维特根斯坦),就这一意义而言,关于他心知识的获得是可能的。心智阅读的目的就是从被观察者那里获取有用信息。


然而,从根本上理解他心又是不可能的。每个人对于他自己的内心世界具有特许访问的地位——只有自己才拥有特许权取得关于自己内心世界的资讯。这一到达自己心灵状态的经验的通道是他人所不能进人的。心灵状态的私人性使得它只能为拥有它们的人直接观察到,你可以告诉我你正在思考什么,我也可以从你脸上的表情来猜测,但终究无法观察或测量你心灵本身的那些状态。一个正在遭受头痛的人,即便你借助一个能够很好地显示大脑结构的仪器,你所观察到的东西与那个头痛者的感受也依然是完全不同的。假使我们十分熟悉关于头痛的生理知识,但却从未经历过头痛,那么,我们也永远无法感觉到头痛的状态。我们所要比较的实质上是这两点:一是有意识的经验在观察者看来是怎样的,二是有意识的经验在经历这些经验的某人看起来是怎样的。前者是神经活动,后者是神经事件。


意识经验存在于严格意义下的拥有者。我的意识经验只有我能够拥有,它无法被转移,变成别人的意识经验。改变了意识现象的拥有者,原先的意识现象就不再存在。即便我所亲身感受到的喜悦能够感染到他人,他人所拥有的这种喜悦,也不再是我所感受的喜悦。我的高兴只有我自己才能体验到。这就是说,经验的主体不在观察者或检测者这类东西之中——你是在经历这些经验。内格尔以蝙蝠为例描述意识经验的这一特征。蝙蝠借助它独有的回音侦测系统行动,科学的发展使我们对蝙蝠的生理构造了解得愈来愈多,但蝙蝠侦测猎物时内心所经历的一切,能够被科学研究出来吗?回答是否定的。为什么?意识经验是一种第一人称的存在,而物理世界却是第三人称的存在。我们无法根据自身的情况去推知蝙蝠的内在生活。不论我们的想象力多么丰富,当我想象自己是蝙蝠的时候,终究还是我自己在经历那种意识经验。



诚然,我们都习得了对各自心灵状态性质的描述,那就是借助于可公开观察到的或使人想到的对象。例如我们都承认自己经验到了成熟的西红柿的颜色,这显然是因为我们学会了用同一种方式去描述我们各自的经验特征。这样一来,神经活动的类型与心理活动的类型之间的联系似乎可归结为神经活动与对心理活动的描述之间的联系。这就意味着,不同的状态可以由相同的描述来表示。但是,有什么理由认为,被如此描述的两种经验完全一样呢?或许你所具有的经验与我看到一只柠檬时的经验是相似的,我们的描述也完全一致,但我们所描述的心灵状态的性质却可以完全不同。归根结底,主体内部呈现出来的这种感受特性,是一种超越物理的存在,其内容无法被任何物理说明所穷尽,这种解释的鸿沟在客观上造成了他心理解的困难。


综上不难看出,我们观察他人身体活动时所具有的与自身活动进行比较的感知能力,作为一种初级水平的理解,所采用的类推不是从结果到原因,不是寻求对他人为何以某种方式行动的因果性说明,而是阅读他人的意义表达。这种阅读渗透在特定的情境中,后者形成了理解他人的背景和脉络。也正因如此,他心感知的神经相关性并不能为他心理解提供充分而必要的辩护。那些清晰地建立了此种关联的研究,所考察的目标任务大多是人类演化历史上已经很适应的任务,它们更多地与反射行为有关。而生活中真实的理性过程却远远复杂得多,它们涉及到抽象的符号处理以及概念能力。神经解释适用于人类和其他动物所从事的最简单的行为——如运动、觅食等,对于思考抽象的、复杂的、长期的决策和选择,它们仅在最低限度上有用,而后者恰恰是传统认知理论的领地,这需要神经科学研究的重心从基本认知过程转移到所谓的高级功能(如推理、决策、社会判断等)。


在关于他心知识的性质问题上,我们不应去追求绝对无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不能要求信息的收发双方对于信息的含义有完全相同的体认。事实上,这种知识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的。他心感知的真正意义在于能够对他人的行为做出预测,即在他人做出实际行为之前就已经“知道”他将要采取什么行为或倾向于什么样的行为;而在他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时,我们能够解释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或动机。如果这样看待他心问题,那么我们还是有希望得到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可靠性的知识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弄清楚:在日常生活中,直接感知和心理推测这两套机制会分别在什么情形下适用?它们处于竞争性的关系,还是能够相互合作?如果能合作,又是在什么情形下?


来源:《哲学研究》2015年第1期,第119-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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