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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冲刺 | 实务《消防设施(上)》必背知识点

 懿融容 2018-07-29


1.下列情况下可不设备用泵: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筑;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

2.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3.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且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应大于2min。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有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4.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当自动水灭火系统为开式系统,且设置自动启动确有困难时,经论证后消防水泵可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并应确保24h有人工值班。

5.消防水泵的双电源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s,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6.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10-15L/s的计算。每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结合其设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3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7.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米,且不应安置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米,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8.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时间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³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9.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³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

10.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³,当仅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11.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

①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³,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³,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³。

②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髙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³,当一类髙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³。

③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³。

④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³。

⑤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³,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³。

⑥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³,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的商店,不应小于50m³,当与本条第①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12.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

13.当高层建筑最低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大于1.00MPa或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14.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15.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对于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对于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0m。

16.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所使用喷头的型式,分为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干式、预作用、自动喷水与泡沫联用)和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雨淋、水幕)统两大类。

18.湿式系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合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并不高于70℃的环境中使用。

19.干式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

20.雨淋系统主要适用于需大面积喷水、快速扑灭火灾的特别危险场所。





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4类8级,即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Ⅱ级)、严重危险级(Ⅰ、Ⅱ级)和仓库危险级(Ⅰ、Ⅱ、Ⅲ级)。

22.在装有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规定值的1.3倍确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规定值的1.3倍确定。

23.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24.除特殊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0h确定。

25.对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吊顶下布置喷头时,应采用下垂型或吊顶型喷头。

26.对于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27.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28.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的下方布置喷头时,喷头与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300mm。在梁和障碍物及密肋梁板下布置的喷头,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及密肋梁板底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5mm,且不得大于100mm。

29.边墙型喷头的两侧1m和前方2m范围内,以及顶板或吊顶下不得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30.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检修的地点,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距地面的距离宜为1.2m。





31.水力警铃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其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直径应为20mm,总长度不宜大于20m;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32.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对于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33.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和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34.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和楼层应设置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35.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铜管、涂覆钢管和不锈钢管,其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

36.水喷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乳化和稀释作用。

37.用于灭火控火目的时,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目的时,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MPa。但对于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0.15MPa。

38.水喷雾灭火系统用于灭火目的时,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用于液化气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用于其他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0s。

39.细水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和浸湿作用。除此之外,细水雾还具有乳化等作用。

40.细水雾系统按工作压力分类分为低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1.21MPa)、中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1.21MPa且<3.45MPa)、高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3.45MPa)。





41.细水雾系统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

42.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43.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44. 细水雾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存储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

45.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46.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在30s内撤离完毕。

47.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48.气体灭火系统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49.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50.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51.泡沫灭火系统按喷射方式分为:液上喷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液下喷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半液下喷射;按系统结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按发泡倍数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小于20)、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为20-200)、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大于200);按系统形式分为全淹没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移动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喷雾系统。

5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3.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³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和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0m³的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可选用中倍数泡沫系统。

54.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55.当高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5min;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56.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57.普通干粉灭火剂:这类灭火剂可扑救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BC干粉灭火剂。

58.多用途干粉灭火剂:这类灭火剂可扑救A类、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ABC干粉灭火剂。

59.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60.干粉灭火器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61.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

62.干粉灭火系统一个防火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63.全淹没系统喷头应均匀分布,喷头间距不大于2.25米,喷头与墙的距离不大于1米,每个喷头的保护容积不大于14m³。

6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

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需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65.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66.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等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67.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容量:任意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68.任意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69.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70.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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