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合,它是一个法理概念。既然是法理概念,它必然适用于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竞合的前提是在同一案件中,同一主体,同一行为。 责任竞合是在同一案件中,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引发出不同的责任,而且,这些责任不存在吸收关系。 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首先看看是否属于同一法律部门的责任。 如果是不同法律部门的责任,应当分清楚责任的位序,分别追究(这种情况,有的教材把它称为责任聚合); 如果是同一法律部门的责任,应当择一追究责任。比如一行为,既侵权又违约,只能选择追究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不能都追究。 法条竞合是在同一案件中,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在同一法律部门中,有不同的法律法条规范可以适用。这可能是一般法和特别法;也可能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新法与旧法。 以上所说,不难看出,责任竞合、法条竞合都存在于法律关系中。责任竞合是从法律事实的角度讲起,而法条竞合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讲起。 司考阶段,考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机会比较少,所以对竞合理解相对难一点。 当你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时,实务中竞合的案例太多了。 特别是在刑法罪数中,准确分清拟制的一罪中想象竞合、结合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等,的确需要理论和实务的积淀的。 以上,是个人学习实践感悟,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提出并探讨。 刑法中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听录音时老师重点讲过! 但在民法中,责任竞合和法条竞合,听录音时老师不会去讲其含意和区别,只是一笔带过说一下责任竞合和法条竞合! 我的理解是,在民法中,没有那种像“刑法那样,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的法条竞合的情况。即,在民法中,既可以是侵权,又可以是违约时,民法认为是责任竞合,而不会认为是法条竞合。民法中的法条竞合只是认定为同一性质的责任(如2个法条都认为是侵权),但法条规定处理方式有所不同,这样的就是民法中的法条竞合。 所以我的理解是民法中的法条竞合范围要比刑法中法条竞合的范围少很多。并且感觉民法中的责任竞合就象刑法中的想象竞合! 初学菜鸟,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能指点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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