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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至2017年广东法院商业秘密公开案例研究报告

 一声叹息198 2018-07-30

【特别说明】

1、案例来源:无讼案例库和威科先行数据库;

2、检索对象:广东省内各级法院在2011年至2017年审结的商业秘密案件;

3、统计日期:截至2018年4月11日;

4、统计结果: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共33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共148起注:检索过程中,针对同一个案件同时公开程序性裁定书、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的情况,将会整合为一个案件,避免重复统计的情况。另,本文数据仅是统计广东省各法院公布在互联网的案件,还有部分实际审结的案件未能计算在内,如调解结案的案件、因上诉而未生效的案件和因其他因素未公开的案件均无法统计在内,因此本文数据仅供参考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商业秘密价值日益凸现,企业可以通过商业秘密增强自身竞争优势,因此对其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和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然而,笔者在整理检索到的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发现大中小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过程中都遇到不少问题。在此,笔者将以商业秘密案件审结数量排行第二的广东省为研究对象(注:该数据排名根据无讼案件库收录到的全国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数据得出,分析近些年来商业秘密案件的特点及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时存在的常见误区。另,由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公开在互联网的数量较少,难以体现整体特点,因此仅作简单介绍。


一、商业秘密刑事公开案件的情况介绍


(一)从审结时间和管辖法院角度

从案件审结时间来看,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多集中于2013年至2015年,共达到23起,占全部商业秘密案件的70%左右。但从案件的起诉时间来看,2012年是商业秘密案件大爆发的年份,在2012年起诉的商业秘密案件达到11起,占全部商业秘密案件数量的33%,除了2017年只有1起案件起诉之外,其余年份数量均稳定在4起左右。2012年起诉案件的迅猛增长,与公安部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年底实行的“亮剑”行动脱不了关系。该行动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通过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态势,导致在2012年正式进入起诉的案件数量产生一定的增长。

将前述33起案件按管辖法院进行分类可以看到,由深圳市法院管辖的案件共计18起(占比约55%),稳占第一之位。此外,由珠海市管辖的案件为5起(占比约15%),肇庆市为4起(占比约14%),汕头市为3起(占比约9%),其他城市合计共3起(占比约9%)。因此,深圳市属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高发地区。

当然,由于本次统计的数据至来源于广东各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开案件,所以样本数量较少,可能存在不准确的情况。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一贯也是因为立案标准高、举证难著称,这也导致该类型案件数量普遍较少。广东高院发布的《2017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显示,2017年广东法院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只有7件。


(二)从案件当事人所在行业角度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的分类标准,在能体现当事人所属行业领域的20起案件中,各行业案件数量及占比分别为科技界7起(占比约35%),制造业12起(占比60%),物流业1起(占比5%)。因此,从广东省各法院公开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来看,制造业属于商业秘密犯罪的高发行业。


(三)从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类型角度

在检索到的33起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有18起可以确认案件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类型,其中涉及技术秘密的有13起(占比约72%),涉及经营秘密的有1起(占比约6%),同时涉及技术和经营秘密的有4起(占比约22%)。

通过上述数据可知,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涉及的主要是技术秘密,这大概和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有较大关系,因为在举证上相比于经营秘密,侵犯技术秘密更容易被证明达到立案标准。


(四)从案件被告人身份角度

前述18起能够确认案件所涉商业秘密类型的案件,同样能够确认被告人身份。这18起案件的被告人无一例外都是或曾经是公司员工,其中在职员工有3起(占比约17%),离职员工有15起(占比约83%)。因此,员工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主要侵害人,尤其是离职员工,这也提醒企业除了加强在职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更重要的是学会防止员工离职后对企业商业秘密造成危害。


(五)从案件裁决结果角度 

在33起商业秘密刑事公开案件中,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有28起(占比约85%),自诉不予受理的有1起(占比约3%),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有2起(占比约6%),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的有1起(占比约3%),仅公开案件信息但不公布结果的有1起(占比约3%)。

在前述裁决结果中可以看到,有约12%的案件是无法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因此即便在刑事案件中有侦查机关的介入,也无法完全解决商业秘密案件“举证难”,而“举证难”这一特点在其民事案件中则更为突出,下文将会细述。


二、商业秘密民事公开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对148起已公开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按审结的时间进行分类可见,广东省三级法院审结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虽然2017年和2016年数量一样,但不排除2017年审结的案件还有一部分未及时公开的可能。

同时,根据广东法院网公布的2011年至2017年司法统计数据,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审结数量也是呈逐年上升,因此对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结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的推测是符合客观情况的。


(二)科技界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高发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的分类标准,在能体现当事人所在行业领域的141起案件中(注:在148起案件中,有95起可以精确确认当事人的行业,剩余的62起是撤诉结案,无法准确确认当事人的信息,仅依靠当事人的企业名称等大致推测所在行业),各行业案件数量及占比分别为科技界45起(占比约32%),制造业40起(占比约28%),商务服务业23起(占比约16%),贸易行业11起(占比约8%),软件行业6起(占比约4%),教育行业5起(占比约4%)。由此可见,科技界属于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高发行业。

与之相比,从“商密卫士—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网”对2010年之前全国的商业秘密案件的统计分析来看,当时制造业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高发行业,整整占了66.89%,而IT行业则只占9.22%,该分析报告称由于当时制造业的企业数量相较于IT行业大得多,因此IT行业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发生比例也应是较高。


(三)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数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 

对检索到的148起商业秘密民事公开案件按管辖地进行分类(注:在按管辖地分类时,笔者针对同一个案件存在一审和二审文书均公布的情况,以及案件只公布二审或再审文书的情况,会将这些案件只统计为原审法院的案件),案件数量排名前三的城市为:深圳市75起(占比约50%),广州市32起(占比约21%),佛山市13起(占比约9%),东莞市9起(占比约6%)。根据前述提到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发生的主要行业和这些行业主要分布城市,可以认为这个数据是比较符合客观情况的。

同时,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官方发布的2016年广东省各市GDP数据,广东省GDP总值排行前四的城市依次为深圳(20078.58亿元)、广州(19805.42亿元)、佛山(8767.06亿元)、东莞(6938.71亿元),因此可推测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数量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


(四)员工成为侵害商业秘密的主要行为人

在搜集到的148起案件中,能够确认侵权行为人身份的有74起。在这74起案件中,涉及公司在职员工的为19起(占比约25%),涉及离职员工的为48起(占比约65%),被告仅为竞争对手的有5起(占比约7%),被告仅为委托经营方或者技术开发方的有2起(占比约2%)。由此可以看出,公司员工成为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主要行为人,其中又以离职员工为主。

前述案件中被诉的在职员工或离职员工,几乎全是能够接触公司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负责人员,如销售经理、技术经理或者某个区域或项目的负责人。同时,这些员工在案件中绝大多数与他们的自创企业或者新受聘企业列为共同被告。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香港企业的主体信息难以公开查询获取,因此部分员工倾向于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

另,除了能直接接触商业秘密的业务负责人外,有机会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非专门负责人员也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如资浚商务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东莞昌明印刷有限公司诉梅立明等侵害商业秘密一案(注:案号为(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63号,该案中被告是原告司机,平日负责陪同两原告公司负责人和业务主管等去第三方考察、下单、验货和收货等,故其能在工作中能接触到公司业务)中,侵权行为人是原告的企业司机。


(五)企业经营秘密成为侵权行为人的主要目标

 

在148起商业秘密民事公开案件中,能确定所涉商业秘密类型的案件为82起,其中侵害技术秘密的有16起(占比约21%),侵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客户信息)的有7起(占比约8%),侵害针对客户信息的经营秘密的有47起(占比约57%),侵害针对非客户信息的经营秘密的有12起(占比约14%)。因此,广东省公开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主要以侵害经营秘密为主,其中又以涉及客户信息为主,这一点和前述公开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主要涉及技术秘密有所不同。

此外,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6月5日发布的《2006-2012年度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判白皮书》显示,宁波市两级法院在2006年至2013年期间共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30起,其中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案件为19起,占案件总数63.3%,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为11起,占案件总数36.7%。

从上述数据可知,企业除了需要关注核心技术秘密之外,也需要在客户信息的保护上付出一定的努力。


(六)案件撤诉率高,胜诉率偏低

在148起商业秘密民事公开案件中,以起诉方撤诉结案的共62起(占比约42%),以起诉方败诉结案的共54起(占比约36%),3起不予受理(占比约2%),2起再审(占比约1%),以起诉方胜诉结案的仅20起(占比约14%),其他方式结案的共7起(占比约5%)。其他方式结案的主要包括移送管辖、发回重审和仅公布案件信息但不公布结果的案件。因此,从检索到的广东法院商业秘密民事公开案件可以得出,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撤诉率较高,而胜诉率则偏低。

此外,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刘建红统计(注:文章参见中国知识产权杂志2017年4月(总第122期)《商业秘密案件适用行为保全的考量因素》,作者刘建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审理的12件商业秘密案件中,有一半是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而结案,原因主要是经过审理后发现原告主张的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通过法院审判人员的精确统计得出的结果,可以推测,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普遍撤诉率较高,这也直接体现了商业秘密案件“举证难”的特点。

由于调解结案的案件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因此,我们无法统计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调解率。但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中记载,广东法院2017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调撤率为34.79%,二审案件的调撤率则为16.69%,可以推测广东法院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的案件比例不低。

鉴于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胜诉率偏低,笔者对检索到的54起败诉案件中败诉原因进行分析和分类,得出起诉方败诉原因主要为:1、所主张的信息不被认定构成商业秘密,共38起(占比约70%);2、无法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共9起(占比约17%);3、原告拒绝证明商业秘密内容,共7起(占比约13%)。(详情见下图一)

(图一)

针对前述两大主要原因“所主张的信息不被认定构成商业秘密”和“无法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笔者将其细分后得出如下结果(注:对“所主张的信息不被认定构成商业秘密”中的原因进行细分统计时,由于存在一个案件涉及的原因有多个情况,因此该部分统计出来的案件数量会比大于38)(详情见图二和图三)。

(图二)

(图三)

如前述提到的,在检索到的148起案件中,有47起是针对客户信息的经营秘密,7起涉及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中的客户信息,总计54起案件涉及客户信息,但其中高达31起案件都因客户信息缺乏深度导致败诉,这些案件中原告所主张的客户信息被认为是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或者付出很小代价就可以获取,所以不符合商业秘密要求的“不为公众知悉”的要件。此外,保密措施不合理乃至缺乏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因“无法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导致的败诉案件,有一部分原因在于证据固定上的失误,如派罗特克(深圳)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与焦永金、深圳奎尔特隔音降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注:案号为(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40号,在该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焦永金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对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说明,也以签订保护协议的方式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但对于被上诉人使用的信息与上诉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这个问题,上诉人主张其台湾分公司的施工图遭被上诉人奎尔特公司用作宣传的网页证据未经公证,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故原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两被上诉人并未侵犯上诉人的商业秘密)。

 

(七)判赔金额普遍不高

除了上述提到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胜诉率偏低之外,我们发现胜诉案件的判赔金额也不高。在20起胜诉案件中,笔者按一定的判赔数额区间将它们分类,结果如下:有3起案件(注:这3起案件中有2起是原告起诉时未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判赔金额为0元(占比约15%),有3起案件判赔金额为5万元以下(占比30%),有3起案件的判赔金额为6万元到10万元(占比约15%),有3起案件的判赔金额为10万元到30万元(占比约15%),有5起案件的判赔金额为30万元以上(占比25%)。

从数据可以看出,广东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判赔金额普遍不高,10万元以下的占了60%,这些案件又以侵害公司经营秘密案件为主,而判赔金额30万以上的占比为25%,其中以侵害公司技术秘密案件为主,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

件数

案由

管辖法院和审结时间

0-10万

12

主要为侵犯经营秘密(涉及客户信息)

宝安、福田、南山等基层法院,时间集中在2015-2016

 

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

 

3

 

2起为经营秘密(涉及客户信息);

1起为技术和经营秘密;

1、东莞二院,2017,经营秘密(涉及客户信息),30万;

2、广东高院,2015,经营秘密(涉及客户信息),30万,深圳中院一审;

3、广东高院,2013,技术和经营秘密,30万,珠海中院一审。

 

30万元以上

 

5

 

4起为侵犯技术秘密;

1起为侵犯技术和经营秘密(涉及客户信息);

1、江门中院,2012,技术秘密,约68万;

2、南山法院,2015,技术和经营秘密(涉及客户信息),约85万;

3、广东高院,2011,技术秘密,40万,深圳中院一审;

4、广东高院,2016,技术秘密,约511万,珠海中院一审;

5、广东高院,2016,技术秘密,约1204万,深圳中院一审。

 

 、企业在请求商业秘密保护时的常见误区

 

(一)认为涉及经营活动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手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从上述规定可见,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不能是简单的客户名称,必须含有名称以外的深度信息,其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因为只有拥有深度信息的客户名单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在收集到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原告败诉的绝大部分原因是其所主张的客户名单仅记录了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式等简单的信息,缺乏“不为公众知悉”的深度信息。同时,也侧面反映企业在管理企业商业秘密时缺乏对企业经营保密信息的分类和整理。

 

(二)不重视保密措施的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将“保密措施”解释为“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需要达到合理的程度,要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能够在正常情况下防止信息的泄露。

以收集到的案件为例,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存在的不足之处有:

1、完全没有保密措施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诉姜志刚等侵害商业秘密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13641号】,被告姜志刚作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海外部营销经理,掌握大量经营秘密,被告将其掌握的信息用于自己在职期间和离职后自创的公司,业务范围和原告类似,但由于华帝公司无法证明对被告接触的经营秘密采取任何保密措施,最后本案以原告败诉告终

2、保密措施不合理或与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不符

中山斯瑞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陈奉荣等侵害商业秘密案【案号(2016)粤20民终4221号】,本案中原告斯瑞德公司仅在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中笼统地提及员工有保密义务,并没有证据证明对涉案的客户联系表及相关附表采取了其他具体、有效、有针对性的,与其商业价值相当的保密措施,比如实施了专人保管、专机储存,或加密处理等手段。因此,本案在二审时虽然认定了原告所主张的信息具备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秘密性和实用性,但却因为缺少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而导致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案件以原告败诉告终。

 

(三)不注重证据的固定

在检索到的部分案件中,有企业在发现员工窃取商业秘密时立即当场销毁证据导致无法证明被告是否有侵权行为,如万威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何铭利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案号(2016)粤0306民初19738号】。另,还有部分案件是企业未能对侵权的网页证据进行必要的公证,使关键证据不被采纳导致败诉,如派罗特克(深圳)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与焦永金,深圳奎尔特隔音降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0号】。




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史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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