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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超过1年)会计、税务处理及注意事项

 瑞海836 2018-07-30

前段时间写了一篇关于分期收款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文章,大家私信询问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下面继续接上例。因为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相对比较简单,下面以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为例,讲一下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欢迎大家点评、交流。

一、会计处理规定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超过1年)销售分期收款销售(超过1年)会计上是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日当天。

2.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见分期收款(超过1年)销售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

三、实务举例

某大型机床装备生产企业于2018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大型设备给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合同价格为500万元(不含税价),分4年等额付款,每年12月31日支付125万元(含增值税款145万元)。假定该大型设备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时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该设备实际成本300万元,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公式'未来4年收款额的现值= 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125*(P/A,r,4)=400(由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具有融资性质,因此在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时,不需要考虑增值税。)利用内插法得出,实际利率=9.57%未确认融资收益总额=500-400=100万元2018 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500-100)*9.57%=38.28(万元)2019 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500-125)-(100-38.28)] *9.57%=29.9809(万元)2020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 [(500-125-125)-(100-38.28-28.9809)]*9.57%=20.7919(万元)2021 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 100-38.28-28.9809-20.7919=11.9472(万元)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18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

(1)借:长期应收款 58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8000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0

2.2018年12月31日实际收到货款时: 应交增值税=125*16%=20(万元)

(1)借:银行存款 145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 145万元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万元

(3)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8.28万元

贷:财务费用 38.28万元

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18年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25万元,结转成本75万元,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300+38.28-(125-75)=88.28万元

3.2019年12月31日实际收到货款时:应交增值税=125*16%=20(万元)

(1)借:银行存款 145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 145万元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万元

(3)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8.9809万元

贷:财务费用 28.9809万元

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19年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25万元,结转成本75万元,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5-75-28.9809=21.0191万元

4.2020年12月31日实际收到货款时:应交增值税=125*16%=20(万元)

(1)借:银行存款 145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 145万元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万元

(3)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0.7919万元

贷:财务费用 20.7919万元

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20年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25万元,结转成本75万元,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5-75-20.7919=29.2081万元

5.2021年12月31日实际收到货款时:应交增值税=125*16%=20(万元)

(1)借:银行存款 145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 145万元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万元

(3)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1.9472万元

贷:财务费用 11.9472万元

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21年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25万元,结转成本75万元,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5-75-11.9472=38.0528万元

本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彭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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