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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女子结婚18年未见丈夫,法官巧查揭秘背后真相

 qq992924008 2018-07-30

“驸马爷近前看端详,秦香莲三十二岁状告当朝驸马郎,欺君王瞒皇上,杀妻灭嗣良心丧,逼死韩琦在庙堂”。随着这句经典唱腔,铡美案被大家广泛认知。

而前些日子在福清也发现了一位“陈世美”,详情请听小编慢慢道来……

女子十八年未见丈夫

起诉离婚却发现

李某系江西女子,其在湖南打工时遇到福清男子罗某,双方产生感情。2000年,李某跟随罗某到福清登记结婚,三个月后,李某带罗某回江西老家参加亲戚婚礼,后罗某离开江西,李某则留在江西娘家生活。

据李某陈述,因当时通讯不发达,其无法联系罗某,也不记得罗某的家庭地址,因此,不敢一人独自来福清,就一直在娘家等着罗某来接她,但十八年来,李某没有等到罗某,也未收到罗某的任何消息。

无奈之下,李某于2018年3月向福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罗某离婚。福清法院家事审判庭受理该案后,开庭审理该案件。因罗某未到庭应诉,家事法官决定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家事审判庭周法官通过细心审查案件,发现罗某在2007年重新办理过公民身份证,夫妻分居十八年,男女双方却都未要求离婚,这与常理不符。

走访调查发现蹊跷

根据办案经验,周法官感觉这起看似普通的离婚案件背后也许另有蹊跷。于是,她电话联系了罗某居住地的村委干部,得知李某作为妻子起诉要求与罗某离婚后,村委干部非常惊讶地说:“这不可能,一定是你们搞错了,罗某的妻子叫袁某,他们生育了两个女儿,孩子都十几岁了,夫妻感情很好,我们村委从来没听说他们俩要闹离婚。”

放下电话,周法官满心疑惑,难道是同名同姓,李某起诉错了?或是罗某已经与李某离婚了?带着疑虑,周法官又到福清市档案馆和福清市民政局调取了罗某的婚姻登记信息,这一查,发现案件果然不简单,资料显示,罗某在2000年与李某登记结婚,在2009年又以未婚的身份与另一女子袁某登记结婚。

再次开庭水落石出

经过下乡走访问询,周法官终于找到已经变更住所的罗某,再次向罗某送达开庭传票,要求罗某到庭参加诉讼。

第二次庭审中,面对李某的质问和法庭调取的证据,罗某终于承认,其离开江西回到福清后,在2003年与袁某同居生育女儿。后来,罗某发现自己与李某登记结婚时未到公安机关更改户籍中的婚姻状况信息,户籍信息仍显示自己为未婚,于是,罗某便动起了歪脑筋,利用当时婚姻登记信息未联网和户籍信息未变更的漏洞,在未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于2009年又以未婚的身份与袁某登记结婚。

至此,案情终于水落石出。知道自己十八年盼见丈夫,而丈夫却早已另外娶“妻”生女后,李某情绪有些激动,说自己当年与罗某登记结婚时才23岁,等了罗某十八年,现在自己已经41岁了,李某感到十分委屈,要求罗某给予赔偿,罗某向李某表示歉意,说自己是因为找不到李某,又不懂法律,才与袁某登记结婚的,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

因罗某的行为涉嫌重婚罪,等待罗某的将是法律制裁,他将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代价。

法官说法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重婚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

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在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即有两个结婚证,两个形式合法的婚姻,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

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三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同样构成重婚行为。

重婚是违法犯罪行为,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同时,法律也赋予重婚罪受害人一定的法律救济手段。

一是发现配偶的行为构成重婚要件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自诉提起控告过错配偶方构成重婚犯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重婚罪的受害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法院可直接判决离婚,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三是重婚罪的受害人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来源:福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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