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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劳动争议纠纷管辖现状分析报告

 贾律师 2018-07-31


全文2778字,阅读时间4分钟


文:颜源,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俄罗斯世界杯精彩纷呈,激烈的足球比赛吸引了全世界球迷的目光,引发了大家对足球行业的极大关注。但是,让我们国人较为遗憾的是,中国队又一次无缘世界杯的比赛。如果中国足球运动员要想站在世界杯的舞台上,就必须切实按照足球发展规律提高自身足球水平。不断向欧洲足球水平较为发达的国家和联赛进行全方位的学习和借鉴。


揆诸欧洲足球进百年职业化的发展路径,不难看出其发达源于体系性的发达,在完善的培养系统内,会源源不断涌现出优秀的天才球员出现。而这些球员能够一路成长,离不开法律人在其背后的保驾护航。例如,博斯曼案打破了国际足联球员转会的牢笼,球员在合同到期能够自由转会,不再因为转会费而被限制自由流动,马扎图伦案中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明确了人的生存权和自由经济权利。而韦伯斯特案中,国际体育仲裁院再次明确了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有违条约必守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应给予违约方实施经济处罚,还应当作出体育处罚。


因此,在职业体育发展的背后,法律作为重要的一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所作为重庆当代力帆足球俱乐部的战略合作伙伴,多家体育经纪公司的法律服务提供商,致力于研究足球领域的法律问题,为此,笔者将从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后所采取的争议解决方式入手,探讨职业球员劳资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予以阐述和分析,同时,本文将通过案件分析法对所收集的100多份司法判决进行数据分析和理论概括,以期通过此为解决实践和理论难题,做一参考和借鉴。


一、我国职业球员劳资争议案件的背景分析


通过公开的诉讼数据库,我们查找到了2009年到2018年人民法院处理的职业足球运动与职业足球俱乐部案件,合计达101件。相比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而言,涉及此类案件的数量较少。

     

为何此类案件数量较少,难道职业足球领域争议较少吗?答案并非如此,因为在足球领域存在着一套类司法系统(司法、行政、立法机构),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作为行业内的争议解决机构专门受理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发生的争议纠纷。而且,在足协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将双方之间争议诉至法院,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争议双方当事人将案件诉至法院的数量。从诉讼权利的角度而言,人的诉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任何人、任何机构无权剥夺人的诉权,通过诉讼的途径实现公正,是人的权利救济的根本方式。但是,何以体育行业能够存在“法外之地”,能够不受司法管辖。这非常让人难以理解,即便一个行业再具有特殊性,也不能排除司法管辖。这犹如“国法”与“行规”之间的关系,行规可以因为成员之间的约定,自愿接受行业组织的处罚,但是,如果一个行业的规定超越了“司法的边界”,那么,国家司法机关当然具有管辖权。


尽管,国家法院具有管辖权,但是,这种管辖的效力如何?行业协会是否会遵照国家司法判决来执行,司法过度干预行业协会内部事务,是否会阻碍行业协会的发展?这些问题需要加以考虑和分析,毕竟法院的判决,不仅仅需要考虑公正,还应当考虑经济效益。


二、法院对于职业球员劳资争议是否具有管辖权?


从目前的已经公示的裁判文书来看,已经受理了案件的人民法院均认为,足球运动员是具有专业技能的自然人,具备劳动者的身份,而俱乐部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企业法人,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之内;足球运动员与所在俱乐部所签订工作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足球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守所在俱乐部的各类管理规章制度,服从所在俱乐部的指挥与工作安排,在人身上隶属于所在俱乐部;俱乐部与足球运动员在工作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足球运动员在财产上对所在俱乐部也有隶属性。


因此,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双方之间的关系。

但是,此类案件是否由能够由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上,笔者注意到沈阳地区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经历了一个从认可管辖到排除管辖的变化。该地区的案件在2016年裁判的案件中,沈阳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排除职业运动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XX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合同依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工作保障、义务和纪律、经济补偿等,上述工作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上诉人是职业足球运动员,接受被上诉人的管理、训练,接受被上诉人的安排参加比赛,从被上诉人处获得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现上诉人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与被上诉人发生争议,该纠纷属于劳动纠纷。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在201712月,此观点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样是沈阳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在裁判文书中认为:“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本案XX俱乐部是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足球俱乐部,XX是经中国足协注册为东进俱乐部的职业球员,双方在参加职业足球运动中引发的本案纠纷,属于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故本案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另参照四部委意见,工作合同约定符合足球行业特点,亦符合体育法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纠纷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其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限于篇幅,仅摘录核心观点)


通过上述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在沈阳地区职业足球运动员的管辖权,法院采取了排除的态度,即如果工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受理此类案件。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职业球员劳资争议案件?


首先,笔者认为有了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约定是否能够完全排除法院管辖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此类案件发生量不多,还需要进一步通过实践进行研究。并且由于我国不是案例法国家,此观点并不等于中国其他地区的法院都适用。例如在我们检索到的案例显示同在辽宁地区,2018年大连中院就裁决了XX俱乐部与XX球员的劳动纠纷案件,判决该俱乐部与该球员劳动关系解除。由此可见并非所有法院一律将此类纠纷排除法院管辖。


其次,笔者还注意到,在此类案件中,如果被告方未提出案件应有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抗辩请求,人民法院依旧会对该案件进行管辖处理,在已经公示的案例中,北京、上海、山东、广东的法院均受理了此类纠纷,并且作出了相应的裁决,而且有的裁决结果与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不一致。由此可见,法院并不会主动适用排除管辖条款,只有当一方提出此类抗辩理由,法院才会进行审查。


限于篇幅,笔者无法在此将问题进一步扩大探讨,本篇文章仅仅是个抛砖引玉,目前我国家足球产业正在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本所笔者的专业团队也将持续研究为中国足球崛起的投资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

 

作者简介:颜源,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05年起从事专职律师执业,擅长为企业制定合规、风险控制制度设计,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并具备丰富的民商法律纠纷诉讼经验。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结构治理、企业合规制度设立、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均具有成功的范例。并且对中国足球法律制度、经纪代理制度、足球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制度有深入研究,目前为重庆当代力帆足球俱乐部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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