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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德律师谈法: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与抗辩

 Suki呀 2018-08-01

丨应德律师谈法丨


欢迎来到《应德律师谈法》,今天继续谈知识产权


咨询人问:如果商业秘密被侵权了,怎么去救济?如果被人诉起侵犯了商业秘密,又怎么去抗辩?


应德律师答:

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与抗辩,是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两个角度,通常情况下救济与抗辩两个角度延伸出两类角色,一类是原告角色,另一类是被告角色,也有可以出现第三人的第三类角色。

如果商业秘密纠纷,一旦起诉,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是围绕诉讼请求去举证、质证、认证。举证是质证与认证的前提和基础,是客观事实的再现;质证则是举证和认证的关键,是对客观事实的审验、质疑和辩驳;认证是举证和质证的结果,是对客观事实的固定。法院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通过举证和质证后,再经认质成为固定的事实依据。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审理,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依据《反不正当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定,法院围绕以下四大焦点问题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一是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对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保密措施等;

二是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三是被告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

四是被告是否造成原告损失,如果造成损失,损失有多大。

原告提供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基本证据:

一是原告对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应提供证据证明三点

  • 第一点:不为公众所知悉;

  • 第二点:具有商业价值;

  • 第三点:采取了保密措施。

二是证明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商业秘密

  • 例如被告曾原告商业秘密的开发者、资料保管者、原告商业秘密的被许可使用者;

  • 或者被告有条件,或有机会接触原告的商业秘密;

  • 再如被告曾是原告单位的技术管理员、被告曾参观原告的生产线等。

三是被告拥有的商业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或相近似

四是赔偿依据和损害事实

特别注意:

  • 如果被告商业信息的载体或使用该信息所产生的成果(如产品、后续开发的软件)本身,就可证明该商业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比如图纸有原告的印章,内容中有原告特有的标记、水印等),则不必证明被告接触或可能接触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被告提供证据抗辩原告的主张

一是秘密性抗辩,即为公众所知悉

  • 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 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 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 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 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 无须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 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证据,否定其秘密性,如委托检索机构在公开文献中检索。

二是原告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抗辩

  • 原告未采取保密措施或虽采取了保密措施,但显然不足以保护该信息的秘密性,不足以让他人知道该信息乃秘密信息,同时要特别注意原告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文件是否事后补造。

三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抗辩

  • 独立研发或与他人合作研发;

  • 反向工程;

  • 从第三方合法取得并支付合理对价,或'善意取得',且从未收到原告关于不能使用该信息的通知;

  • 被告使用的信息来源于公开信息;

  • 被告的商业信息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不相同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对此可采用“秘密点对照'的方法分析,即将原告主张的秘密信息中的秘密点与被告使用信息中的要点进行对照,证明二者不近似更不相同,也可以直接申请关机构进行鉴定;

  • 被告没有接触或可能接触到原告商秘密的条件;

  • 如果被告是作为第三人侵权被诉时,可以采取证明自已非明知或应知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作为抗辩理由。

四是损失赔偿抗辩

  • 审查原告主张损失赔偿额的理由和证据,针对损失赔偿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及构成等进行反驳;

  • 原告所述销量减少的理由不充分,如销量减少还有其他市场因素等;

  • 原告的利润计算方式不正确,如将未使用商业秘密商品的正常利润与因使用商业秘密信息而增加的利润相混淆,或其中还有其他商品销售,或无纳税证明佐证利润的真实性等;

  • 损失的计算方式不对,包括多重标准叠加计算;

  • 许可使用不真实,无合同支持,或无付款凭证等;

  • 赔偿依据不合法、不合理。


主讲人:李应德

九龙坡区人大代表、十佳律师

国际注册企业管理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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