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 (二)继母与生母谁是监护人? 1995年原告邓小月与杨进军协议离婚,婚生女杨岚跟随杨进军一起生活。1998年5月4日被告万如凤与杨进军结婚。2010年5月26日杨进军去世。2010年8月邓小月以杨岚随被告万如凤生活多有不便,要求变更抚育关系,将杨岚随邓小月生活。 依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仍应是生父母。但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杨进军与万英凤再婚,万英凤与杨岚形成了继母女关系,继母和受其教育抚养继续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有关规定,那么杨岚在其父亲杨进军去世后,杨岚的监护人仍是其继母。在生母、继母都有监护权并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无明确规定;同时,虽然杨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现有一定的表达能力与行为能力,其变更监护关系是否要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 (三)未成年人自己能否要求变更监护人? 秦月与周全离婚后,婚生女周小凡随周全生活,因周小凡出国,2010年,秦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婚生女周小凡随其(秦月)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婚生女周小凡在中国境内的抚养费由被告周全负担,在中国境外的抚养费由原告秦月负担。 案中女方秦月向另一方的出变更抚育关系,法院收案,若是在案中未成年周逸自己提出变更抚育关系,法院是否收案?现实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之间是存在利益冲突和对立是客观存在的,尤是那些所有监护人共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在现行法律范围未成年人找到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夫妻离婚后,为追要抚育费,是未成年子女还是抚育方的权利? 徐燕与严军2008年离婚,婚生女严小林(2007年10月29日生)随徐燕生活,2010年徐燕以严小林法定代理人各义起诉,原告严小林要求被告严军支付严小林2010年抚育费10800元,并于今后每年春节前支付当年抚育费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蒋静静与陈怡原系夫妻关系,1988年11月30日生一女陈扬扬。双方于2004年4月13日在海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双方约定:“俩人生有一女,今年13岁,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贴150元生活费、九年义务教学费。九年义务教学结束后的学费每人各一半。子女找工作、婚嫁的费用各一半,生活费贴到子女工作为止”。2007年9月陈扬扬被南通职业大学电子工程系录取,学制三年,每年应缴的学费为4140元,住宿费为1180元,代办费800元,三年共18360元。陈怡未能按约履行相关义务,为此蒋静静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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