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监护制度若干实务问题

 jojovvi 2018-08-01

  一、监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

  (一)外祖父能否成为本案王强的法定监护人?

  王强系洪波与王玉辉的婚生独子,2008年2月29日,洪波与王玉辉登记离婚,离婚时明确婚生子王强(当时姓名童拓)由洪波抚养,抚养费由洪波承担,同时更改姓名由童拓为王强。2009年5月15日22时54分左右,陈泉雇佣的驾驶员张兵驾驶苏jx2410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4国道与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交叉路口地段时,与由东向西洪波驾驶的苏fsc730号轿车发生碰撞,致洪波当场死亡,轿车乘车人王强(洪波之子)受伤,两车受损。2010年4月,洪波父亲王云以王强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赔偿医疗费10000元,对超出交强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由被告陈泉与被告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王强母亲因交通事故虽去世,但父亲王玉辉还在,依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一关系,不因父母离婚影响其成立。依民通意见,夫妻之间只有有下列三种情形的才可通过人民法院取消加一方监护资格: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的;对子女有虐待行为的,对该女明显不利的。该规定只适用于夫妻之间,不适用本案。依民法通则第16条第二款,只有父母均不人世,或均丧失监护能力的,才能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中选定监护人。因此王强的唯一法定监护人是其父亲王玉辉,王云在案件中以王强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起诉是不合现有规定的。

  在没有取消其父王玉辉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主动取消外祖父以法定代理人身参加诉讼的资格?首先两被告对其监护人身份未提出异议,其父王玉辉也未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法院主动审查,若让外祖父参加诉讼,要有一个特别诉讼程序,以取消王玉辉监护人资格,但会加大王玉辉与王强外祖父矛盾,对和谐不利;不让王云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诉讼,认定父亲王玉辉是王强的唯一法定监护人后,若其父王玉辉又不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王强的权益,法院成了里外不是人,也不利于纠纷解决。基于离婚协议,明确婚生子王强由女儿洪波抚养,抚养费由洪波承担,同时明确随母姓的约定,以及民间风俗习惯,和事故发生后王强与王云共同生活、与照料的监护事实,让王云担任王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有利于王强的健康成长,有利减轻王云失去女儿的精神痛苦,也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当然对该问题的解决,需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二)继母与生母谁是监护人?

  1995年原告邓小月与杨进军协议离婚,婚生女杨岚跟随杨进军一起生活。1998年5月4日被告万如凤与杨进军结婚。2010年5月26日杨进军去世。2010年8月邓小月以杨岚随被告万如凤生活多有不便,要求变更抚育关系,将杨岚随邓小月生活。

  依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仍应是生父母。但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杨进军与万英凤再婚,万英凤与杨岚形成了继母女关系,继母和受其教育抚养继续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有关规定,那么杨岚在其父亲杨进军去世后,杨岚的监护人仍是其继母。在生母、继母都有监护权并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无明确规定;同时,虽然杨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现有一定的表达能力与行为能力,其变更监护关系是否要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

  (三)未成年人自己能否要求变更监护人?

  秦月与周全离婚后,婚生女周小凡随周全生活,因周小凡出国,2010年,秦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婚生女周小凡随其(秦月)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婚生女周小凡在中国境内的抚养费由被告周全负担,在中国境外的抚养费由原告秦月负担。

  案中女方秦月向另一方的出变更抚育关系,法院收案,若是在案中未成年周逸自己提出变更抚育关系,法院是否收案?现实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之间是存在利益冲突和对立是客观存在的,尤是那些所有监护人共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在现行法律范围未成年人找到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夫妻离婚后,为追要抚育费,是未成年子女还是抚育方的权利?

  徐燕与严军2008年离婚,婚生女严小林(2007年10月29日生)随徐燕生活,2010年徐燕以严小林法定代理人各义起诉,原告严小林要求被告严军支付严小林2010年抚育费10800元,并于今后每年春节前支付当年抚育费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蒋静静与陈怡原系夫妻关系,1988年11月30日生一女陈扬扬。双方于2004年4月13日在海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双方约定:“俩人生有一女,今年13岁,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贴150元生活费、九年义务教学费。九年义务教学结束后的学费每人各一半。子女找工作、婚嫁的费用各一半,生活费贴到子女工作为止”。2007年9月陈扬扬被南通职业大学电子工程系录取,学制三年,每年应缴的学费为4140元,住宿费为1180元,代办费800元,三年共18360元。陈怡未能按约履行相关义务,为此蒋静静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