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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继舜 2018-08-0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工作,我委修订了《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重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16日

(联系人:李嘉祚,联系方式:83124445

附: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办)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聘任、更新、选用、考评以及解聘专家等;

(二)建立专家库以及专家随机抽取平台;

(三)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四)组织专家交流学习。

第四条对专家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成绩突出的专业人士;

(二)最近5年无违法违纪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三)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相应论证工作;两院院士、全国勘察设计大师及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四)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专家库分为岩土工程专项施工类、模架工程专项施工类、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专项施工类、拆除和爆破工程专项施工类、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类、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安全监测类六个专业类别,各专业类别的具体论证范围对应如下:

(一)岩土工程专项施工类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盾构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岩土工程。

(二)模架工程专项施工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支撑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4.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5.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6.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

7.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8.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模架工程。

(三)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专项施工类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

(四)拆除和爆破工程专项施工类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和爆破工程。

(五)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类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六)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安全监测类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地下暗挖工程、盾构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各专业类别的专家可以参加属于本专业范围工程专项方案的论证。对于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其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中应有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专业类别的专家。

第七条选聘专家的方式有个人申请和市建设科技委办邀请两种。

(一)通过个人申请方式选聘专家的,专家聘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每位专家选聘的专业类别不超过2个。选聘的基本程序如下:

1.市建设科技委办在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网上发布通知;

2.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向市建设科技委办提交申请材料;

3.市建设科技委办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电话、书面或其他形式向市建设科技委办反映,市建设科技委办应进一步核实、确证。

4.市建设科技委办根据公示结果确定聘任的专家名单,并在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网公布。

(二)通过市建设科技委办邀请方式选聘专家的,可担任特定(某项)工程专项方案的论证专家。选聘的基本程序如下:

1.组织论证的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向市建设科技委办推荐特殊专业专家,并提交专家材料;

2.市建设科技委办对专家材料进行核实,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电话、书面或其他形式向市建设科技委办反映,市建设科技委办应进一步核实、确证。

3.市建设科技委办根据公示结果确定聘任的专家名单,并在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网公布。

第八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委托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受邀参与论证活动获得合理的劳务费用;

(三)论证会召开3天前取得方案论证资料,并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应专家管理细则的规定;

(二)按时参加专项方案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应至少提前2天请假;

(三)认真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和专项方案,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提出论证意见,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应在论证前进行现场勘踏,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并进行方案预审;

(四)对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组应对是否符合专项方案情况进行验收;

(五)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

(六)在参加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七)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参与项目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泄露项目论证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八)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参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活动;

(九)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建设科技委办;

(十)廉洁自律;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论证工作,在论证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自己的论证意见承担责任。专家论证意见的效力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范围。

第十一条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任职单位或项目参加单位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的论证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论证活动组织单位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项目参建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或与项目参建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二)可能影响论证工作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科技委办可以暂停专家资格: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1年内无故缺席3次的,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

(二)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

(三)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修改意见不明确的,暂停专家资格3个月;

(四)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未在15日内告知市建设科技委办,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市建设科技委办等三次联系仍联系不上的,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

第十三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科技委办可以提前解聘:

(一)本人主动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

(四)找人替代论证的;

(五)在任期内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六)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将不合格的专项方案按照合格专项方案验收,造成安全事故的;

(九)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但专项方案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十)其他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专家有上述行为的,从解聘其专家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专家申请。

第十四条专家在论证工作中如有违纪、失职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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