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新闻发布:纪委、审计监察处 发布时间:18-06-26 14:29:53 点击:2255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于网络) 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20号《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工资津贴补贴有关规定,坚决杜绝违规发放工资津贴补贴。财政、人社、审计部门要对工资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十二种: 一是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是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是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是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是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是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是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是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是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是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是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是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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