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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从一则案例看恋爱中的“不当得利”及分手后的应对策略

 ANTISOCIALMAN 2018-08-03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情侣恋爱期间,互有相赠,不分彼此的情况并不鲜见,在这一过程中大家心照不宣的认为不论是发红包还是馈赠礼物都是赠与的行为,没有考虑到其中的风险和法律关系;一旦分手,从情侣走向陌路,当爱已成往事,那么恋爱中的金钱、财物往来成为双方心中的痛,到底是赠与还是不当得利?到底有没有权利取回?不乏有当事人的咨询。因此,笔者从一则典型案例出发,谈谈恋爱中的财物往来,以法律关系及事实为依据,探讨其中的基础法律关系,以及分手后双方的应对策略,最终为这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思路。


一、案件引入


(一)基本案情


这一案件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众号上都将其作为典型案例推送过,(2017)苏0106民初4412号原告刘晨与被告范文静不当得利纠纷。虽然这一案件判决时间是2017年6月,当时《民法总则》并未实施,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但是总体思路对于恋爱中的“不当得利”纠纷处理具有典型意义。


原告刘晨(男)与被告范文静(女)曾是情侣关系,自2016年10月23日开始交往期间,以支付宝、微信的方式互相转款。刘晨通过支付宝转给范文静435940元,范文静转给刘晨372854元;刘晨通过微信转给范文静31028.83元,范文静转给刘晨34888.83元。遗憾的是,这段感情最终还是以分手收场,失去爱情的刘晨意识到自己还有钱在范文静那里,索取无果诉至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范文静归还其69000元。


范文静认为自己没有结婚的打算,也没有要求刘晨将存款交给自己保管。刘晨给自己的5万元已于2017年3月1日还给他,剩余19000元是刘晨赠与自己的,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中有1314元和520元两笔款是刘晨在谈恋爱期间特殊日子送的礼物,刘晨则认为这是为结婚而恋爱支付给范文静的,其应当返还。范文静陈述分手后刘晨每天去家中对自己进行骚扰、威胁,导致其不能上班,工作也丢了,所以这5万元是对自己的补偿,因此刘晨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在这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都提交了微信的聊天记录,确实对19000元进行过谈判,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争议焦点及分析


审判应当从整理争议焦点开始,逻辑思路应为先整理争点,再分配举证责任,最后对证据予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


1、原告多给付被告的59226元是何性质


通过分析可以很明确的看出原告共转给被告466968.83元,被告共转给原告407742.83元,其中有差额59226元,也就是在这一段恋爱关系中原告多给付了被告59226元,对这一数额性质的也是本案的关键,既非原告主张的69000元,也非被告抗辩的19000元。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在这一案件中法官还是需要查明59226元的性质,究竟是赠与还是不当得利,如果是赠与是否完成了赠与行为,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如果是不当得利,那么被告就有返还义务。笔者认为,在这一案件中最经典的就是将59226元拆分看待,男女青年恋爱期间特定日子以微信红包方式给对方送礼物,是爱意的表达,是自愿赠与对方的行为,其中1314元和520元是赠与行为;余下57392元则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认定为不当得利。


2、被告是否具有返还义务


既然在上一争议焦点中已经拆分了59226元,一部分是不当得利,另一部分是赠与,那么接下来这一争议焦点的审查就围绕赠与是否可撤销,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不同性质的款项不同对待,举证责任也有所不同。


(三)案件判决及分析


1、赠与性质的款项判决结果


法院很明确地指出男女青年恋爱期间特定日子以微信红包方式给对方送礼物,是爱意的表达,是自愿赠与对方的行为,故其中1314元和520元两笔款合计1834元不应予以返还。


笔者认为,在这里还是需要审查是否具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即:“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存在被告严重侵害原告或者其近亲属,不履行赠与时约定的事项,原告还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这里就需要看原告的举证。


当然,还需要强调的一点,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我国婚姻法是强调婚姻自由的,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干涉选择婚姻的自由,虽然大家都会说到“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即便在刘晨和范文静的恋爱过程中有一方“耍流氓”不愿意结婚,但是赠与的条件均不可以强制人身关系,例如:约定“结婚”的义务,这样并不符合我国婚姻制度,同样也违反了公序良俗。


2、不当得利性质的款项判决结果


在这一案件中原告交由被告的款项数额除去赠与的1834元应认定为57392元。当时,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判决被告范文静无合法根据接受原告刘晨的给付,故范文静无权利受有刘晨给付的57392元,应将该款返还原告刘晨。因此法院对原告刘晨要求被告范文静返还给付款项中的57392元予以支持。


现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后,这里的法律适用应当是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范文静没有法律根据,取得57392元属于不当得利,刘晨受到损失,有权请求范文静返还不当得利,其享有法律规定的债权。


这一案件的最终结果即被告返还原告57392元,那些理不清、说不明的纠结也通过案件证据梳理、法律适用画上了句号。


二、基础法律关系分析


(一)赠与关系


1、意思表示


赠与是合同关系,那么还是要适用《合同法》赠与合同及《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虽然是情侣关系,但是也是相互独立的个体,与婚姻关系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只要没有明确约定财产协议,那么有默认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作为基础。但是情侣关系不同,是否符合赠与条件还是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这成为案件比较关键的一点,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关键,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即便是情侣之间,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也可能归于无效。


意思表示的瑕疵会影响到赠与关系的成立问题,就如在本文提到的案件中,原告对整个款项并不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包括在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中也不能看出赠与的意思表示,那么就不能证明原告的赠与行为。


再就是涉及到“彩礼”的问题,意思表示明确是赠与,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这些情况下,即便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还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虽然“结婚”不能作为赠与附条件的义务,但是给付彩礼一方还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返还。


2、撤销的条件


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撤销已经有很明确的规定,由于是合同关系,即便是情侣之间的赠与也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即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绝大多数已经走向诉讼的案件中都已经完成赠与,例如:金钱的交付,从微信汇给对方,那么只能依据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撤销。再如本文提到的案件中,既完成了赠与行为,也不符合撤销的条件,那么对于给付的一方来说要求返还不会被法院支持。


(二)不当得利关系


对于给付财物的一方来说,如果给付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对其是非常有利的。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一般来说不当得利就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情况,如果在情侣之间给付要认定存在不当得利,代理人要知道不当得利设立的目的,不当得利制度旨在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产利益变动,平衡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授予受害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要求受益人承担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确定利益的正确归属,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与此同时,给付不当得利包括了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的不当得利、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和给付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在情侣之间的不当得利多属于第二种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主要是在一方给付之时存在给付目的,也就是恋爱关系的存在,当然也包括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结婚目的不同于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结婚不能作为义务,但是可以成为给付财物的目的,由于未能结婚,恋爱关系也不复存在,成就了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接受财物的一方情侣作为受益人应当返还。


三、应对策略


(一)接受财物的一方情侣的应对策略


作为接受财物的一方,在基础法律关系认定角度,应当侧重于对赠与的证明,包括给付一方的意思表示,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赠与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里的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尤其是给付一方赠与时微信红包或者支付宝红包的备注信息,赠与的时间,如果涉及到特殊纪念日、生日、节日等等,需要做一个较为明确的说明,这样更加容易被法院认定为男女青年恋爱期间特定日子以微信红包方式给对方送礼物,是爱意的表达,是自愿赠与对方的行为。


相反,如本文提到的案件中,笔者并不赞同被告提出给付财物是补偿的说法,补偿也需要有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究竟是侵权?合同?还是其他关系?如果认为是侵权,还需要证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等等;合同关系则存在何种违约?如何约定赔偿?这样做会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并且加大己方的证明难度,因此这类补偿、赔偿的说法最好不要用作诉讼策略。例如:在笔者遇到的一起案件中,因为情侣之间借名买房的事情,一方未及时归还贷款,导致被借名一方征信受到影响,是否能够索取赔偿?一般来说,给付金钱、财物的情况在认定基础法律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方面比较明确,但这种情况下,借名买房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且赔偿也需要有依据,就赔偿问题双方也未事先约定,因此,不一定能够得到支持。


(二)给付财物的一方情侣的应对策略


站在给付财物一方当事人的立场来说,在这样一段恋情中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如何能够及时挽回损失,不至于“双失”,关键在于对不当得利的认定。


首先,是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如果对方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是赠与行为,那么给付财物一方就应当从意思表示的角度入手,能够否定赠与的意思表示是上策,这里需要结合的证据是给付时意思表示的材料,就如上文笔者提到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等,最好能够完整地证明给付前后的整体情况,例如:暂时存放,以备结婚需要等等的沟通行为,这样的记录能够证明一个目的,即——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注意并不是以结婚为义务的条件,二者不同在于目的嗣后不能属于不当得利,以结婚为义务则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如果确被认定为赠与行为,那么只能通过撤销赠与的途径,不当得利由于不存在法律上的根据可以要求返还,但赠与行为一旦成立,并且赠与财产的权利也已经转移,就不再是要求返还的问题,想要拿回“属于自己”的财物,只能通过撤销赠与的途径,上文已经提到了法律规定,不再赘述。


四、结语


据笔者了解,在这些类似的案件中,当事人最想知道的就是——钱和物到底能不能要回来?或者要不要退回去?作为律师,在未全面了解案情的情况下,最好还是不要给出明确的答复,不同情况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即便同是赠与关系,也会因为当事人最初的意思表示不同有不同的案件走向,因此,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在参考当事人已有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判断才会更加合理、准确。当然,不论是不当得利还是赠与,不论是否能够要得回,也不论是否要退给对方,律师都需要提醒当事人理性面对,具备法律意识,对今后的生活有所警示。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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