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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三)

 ZY清风 2018-08-03

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是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前提。据此,《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突发事件的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采取多种方式收集、及时分析处理并报告有关信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和单位有义务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是指汇集、储存、分析、评估、传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信息网络和体系。在应急管理实践中发现,信息真实、完整,信息传输、交换畅通是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前提。目前,公安、民政、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卫生、民航、林业、地震、气象和海洋等部门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为整合现有信息资源,规范各级各类信息建设标准、促进建设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平台,形成完整、统一、高效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突发事件的信息集成,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建设势在必行。


首先,国务院是全国应急管理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国务院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在国家应急信息网络建设中起到龙头作用。同时,规范技术标准,完善、整合有关专业应急信息系统,规划、部署地方人民政府的信息系统建设,搭建以国务院应急信息平台为中心,以国务院部门和省级应急信息平台为节点,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有侧重、互为支撑的信息网络体系。积极推进紧急信息接报平台整合,建立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


其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主体,担负着领导、处置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职责。专业机构、监测网点是收集、集成、递送突发事件信息的重要渠道,信息不畅、不全面、失真,就会影响决策,妨碍应急处置工作。为提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有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最后,一个地区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往往会影响其他地区,应对突发事件往往需要有关地方加强合作,特别是要加强突发事件信息交流和情报方面的合作。一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涉及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这就需要部门之间依托各自的专业信息系统,拓展功能,实现应急信息资源整合、传输与共享,并与政府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交流可以采取定期通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情报交换的方式。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交流信息,都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便于相关地方和部门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


值得注意的是,预警机制不够健全是导致突发事件发生后处置不及时、人员财产损失比较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决定并发布警报、宣布预警期,并及时上报;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预报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分析评估和管理,及时向社会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还应当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的建议、劝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易受危害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所谓预警,是指在已经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某些征兆,但突发事件仍未发生前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预警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向公众发布突发事件即将发生的信息,使公众为应对突发事件做好准备。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划分的依据是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但《突发事件应对法》没有规定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这是因为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特点,各种不同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标准是有所区别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措施,以便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减少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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