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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得到哪些赔偿?

 昵称4390489 2018-08-03

首先在回答之前纠正所提之问的一个字,'赔”偿应纠正为“补”偿,这是有区别的。

现就问题的提出,从个人所学习和查阅资料整理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患病尚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在医疗期届满前,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指出,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24个月。法定的医疗期标准是;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为24个月。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的100%

医疗期满劳动者所患疾病仍没痊愈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支付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因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将要进行修订,但在修订前,与《劳动合同法》不相违背的条款还是有效的。即,有关经济补偿金要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而医疗补助费仍旧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

综上所述为政策法规之条款,请以实事为依据,遵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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