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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政策值得商榷

 刘刘4615 2018-08-04
每日学习会计 2018-06-30 09: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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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实现全覆盖,税制改革迈出了实质性步伐,结构性减税效果将逐渐体现,对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优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深远意义。但我们也应看到,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成为企业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那么,能否请专家就现行相关政策予以具体解析?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政策值得商榷

按照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旅客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征税范围。如果在全国尚未开展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之前,因为试点范围的限制或难以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不允许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尚可理解,但在全国已经开展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之后,仍然沿用上述规定,这就给纳税人特别是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政策值得商榷

对于货物运输取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问题,按照目前的理解,增值税作为流转税,是以流转环节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货物运输可以抵扣,因为货物的流转环节仍在继续,销货方缴纳增值税,购买方可以抵扣,而且货物仍需要向下一个环节继续流转。而客运服务不能抵扣,是因为旅客运输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该项服务,难以准确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通常认为客运服务流转环节在接受方终止,不会产生新的增值额。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难以准确界定划分,就一概将旅客运输服务界定为个人消费,这种“一刀切”做法并不合理。现行政策规定对运输服务分类采取抵扣的做法,引发了系列问题。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政策值得商榷

一方面,不利于发挥增值税中性原则,影响运输行业发展。营改增前的营业税针对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征税,导致重复征税,国内企业以及同国内企业交易的外国企业将不得不承担道道征税的成本。在增值税体制下,企业可以用采购业务所取得的进项税来抵扣销售业务所缴纳的销项税,增值税仅体现在终极产品或服务的售价中而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这也体现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税收原理。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相关税务遵从行为会得到加强,因为每个增值税纳税人都会积极索取相应票据,以便满足抵扣条件。接受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增值税完整链条就会断裂。货物运输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关企业在发生旅客运输服务时,势必会进一步考量,增加多方筹划的机会与涉税风险。作为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也将面临着服务接受方因不能抵扣而带来的业务谈判“软胁”,势必会对运输行业的业务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使原本营改增为创造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的促进作用打了折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转型升级。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政策值得商榷

另一方面,加大了企业隐性成本。企业在接受服务时,支付了相应的增值税,在不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允许进项抵扣。作为旅客运输服务的企业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增值税,反而不能按照增值税原理,在本企业进行增值税扣除,只能将这部分增值税支出计入费用或成本之中,势必增加企业成本费用,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目前,一些现代服务业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增,进项税抵扣不足是主要原因,部分运输业的税负并未减轻,对于哪些部分行业可抵扣进项税额本就较少,无法抵扣因公务活动产生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更是增加了税负,这与营改增各个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初衷出现偏差,不利于当前国家大力倡导的现代服务业、外包服务业的发展。因此,延伸上下游抵扣链条,加大企业的进项税抵扣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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