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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作异常繁忙,没顾上说阿宝的事。今天简短的说一说,爱听不爱听的没关系,但逆行君不会为任何人、任何群体站台,讲的都是客观理性的法理道理和情理,大家好好理解一下只会有好处不会有坏处,带着情绪和立场看待问题往往会有失偏颇。
本周四阿宝被警方带走后在派出所联系过逆行君,具体内容没啥好说的,相信阿宝回来自己会说。从阿宝能自由使用手机来看,证明当时警方并没有把阿宝当做违法嫌疑人来对待,因为如果是当做违法嫌疑人,警察做的第一件事是搜身,第二件事就是暂扣通讯工具。
此外,医院当晚给阿宝送了晚饭,阿宝手伤也及时得到了处理治疗,大家别忘了阿宝所在的医院是全国顶尖级的骨伤专科医院,所以对这两件事宝粉们无需担心。
现在要说的是事件本身的法律问题。因为该事件具体过程逆行君没有参与调查,所以不敢乱说,事实不清就瞎说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今天只针对官方通报和有关报道,结合逆行君了解的情况讲一讲这其中的法律问题和几点想法。
为了节省读者流量,警方通报就不贴出来了,内容大家都看过,对警方本次通报逆行君可以打90分。警方一改通常百余字的蓝底白字“告知式”通报,这次对事件的过程讲的比较细,表明了警方对此事的重视程度,处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明确,经得起检验,相信是警方认真调查研究论证的,也必定是经过北京警方高层拍板决定的,其权威性不应质疑。
逆行君认真看了通报,每一个字都是经过仔细斟酌的,几乎没有任何漏洞,那为什么没打满分呢?没有漏洞是指通报本身让人挑不出毛病来,但不代表有说服力。该通报对事件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细节没有表述清楚,支持阿宝的读者群体也许会不理解。
逆行君对通报最关注的是这一段话: “医保办答复称医保卡没有问题,可由医生电话联系医保办沟通处理。返回诊室后,蔡某某对宁某某未及时联系解决开药问题表示不满,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宁某某将蔡某某从诊室推出,蔡某某踢踹宁某某一脚,宁某某遂从诊室中拿起一把敷料剪冲到候诊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蔡某某、王某将宁某某拽倒,三人扭打在一起”。
问题一:蔡某某从医保办返回诊室,是先与阿宝沟通要求阿宝给医保办打电话而阿宝不打,所以才产生的纠纷?还是返回诊室直接就与阿宝产生纠纷?
这个问题对案件最终定性没有影响,但涉及到一个情理的问题。如果蔡某某返回诊室请阿宝给医保办打电话,阿宝不打,所以产生纠纷,那么阿宝不占理。但如果是蔡某某返回诊室直接就质问辱骂阿宝,那么就是蔡某某不占理。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蔡某某去医保办之前就与阿宝产生矛盾,但还没激化,只是为后来激化矛盾埋下了伏笔。这个通报里没说,所以大家只能猜测。
启示:情理一般不会影响案件定性,但会影响处罚的轻重程度。比如逆行君一直强调互殴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责任大小重点看双方受伤程度,另外也要考虑情节,在后果相同的情况下,先动手打人的、无理取闹的,就要处罚的更重一些。这个在法条中是有一定冗余度的。所以即使发生冲突,也要保持有理有力有节。
问题二:发生口角后,阿宝将蔡某某推出诊室,这个细节也很关键,因为没有视频可查,每个人脑补的画面会不一样。如果是普通劝说式的推出,或者稍微用点力,也没关系,这不算攻击行为,如果是用力把人一推一个趔趄的那种推,这种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攻击行为。
启示:用力猛推对方,特别是对方摔倒了,往往会被认定为攻击行为,如果对方被推倒造成任何的人身伤害,都由推人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医生觉得患者确实无理取闹,请不要正面互怼,直接起身离开诊室找保卫处或医患办来处理。要记住,为了自身安全,拒诊是医生的权利。
问题三:根据通报,阿宝拿起一把敷料剪冲到候诊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这里没有讲阿宝冲出候诊区是否用敷料剪攻击对方,只能从警方通报最后一部分蔡某某受伤的情况,逆行君自行推断出阿宝应该没有用敷料剪给蔡某某造成伤害,因为蔡某某的伤情不应该是敷料剪造成的。但是从通报中看不出阿宝有没有用敷料剪做出攻击对方的动作或可能威胁对方人身安全的行为。
启示:发生冲突后,如果对方赤手空拳,你持械你就理亏。正当防卫讲究对等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对方如果赤手空拳而你持刀持械,一是理亏,二是可能防卫过当,三有可能连防卫过当都不是,而成了故意伤害。所以面对冲突,如果对方赤手空拳,你也不要动用器械,逆行君知道,有的医生抽屉里是有“防身物品“储备的,如果不该用的时候却用了这些“防身物品“,很可能给自身带来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
问题四:通报中讲,“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蔡某某、王某将宁某某拽倒,三人扭打在一起”,这句讲的非常巧妙,没有讲肢体冲突的发生原点和发展过程,而是讲“将宁某某拽倒“,然后就直接过渡到了三人扭打在了一起。那么问题来了,蔡某某、王某某为什么要将阿宝拽倒?怎样拽倒的?蔡某某受的伤是什么情况下造成的?这是最关键之所在,因为逆行君注意到了网上的一段视频: (网传蔡某某两人与阿宝扭打的现场)
假如这个视频确实是当时的案发现场,此时蔡某某和王某将阿宝压在身下动弹不得,这时如果阿宝为了保护自己而给蔡某某造成了身体伤害,属于正当行使防卫权,因为阿宝这时没有别的办法来保护自己。
所以,如果蔡某某所受的伤是在此视频之前,是阿宝身体自由时攻击蔡某某所导致,那阿宝的行为应当构成殴打他人,但如果蔡某某所受之伤是阿宝被两人压在身下时阿宝的反抗或攻击行为所致,那阿宝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警方通报能讲清楚蔡某某和阿宝的伤分别是什么情况下造成的那就更有说服力了。
此外,不知道各位看了这个视频会发现什么问题?逆行君感觉这不像是传统的打架方式,真没见过这样撅着两个屁股趴在那里打架的,结合阿宝受伤的情况和警方通报中“将宁某某拽倒”的表述,可以大胆推测,蔡某某和王某是在抢阿宝手中的敷料剪,后扭打在一起,继而摔倒在地。这种推断与阿宝手指骨折的伤情是较为吻合的。
启示:行使防卫权的核心就是看到底有没有防卫的必要,只有当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或严重威胁时,除了攻击对方以外没有别的办法来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这时做出的攻击行为属于正当行使防卫权。而一旦自身安全已不受威胁,就应该立即停止攻击行为,否则就是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这也是逆行君上篇公号文章所要重点表达的观点。
总之,逆行君是相信警方调查的,毕竟作为一个通报,不可能把案件调查的具体过程讲的那么细。公众的信息跟警方的信息肯定是不对称的,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不信任或不理解,这很正常。 那么为什么警方不能把所有的细节都公布?警方自有警方的纪律和考虑,作为政府部门,要考虑的东西千头万绪,考虑问题的高度和广度与普通群众是不一样的。逆行君相信,面对一个社会普遍关注,领导高度重视的案件,北京警方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具备做到兼听则明的条件,做出的调查处理决定必然能经得起拷问。
逆行君唯一觉得有些遗憾的是,其实拘留阿宝5天就可以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可见,拘留5天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在医生工作场所发生的互殴与街头打架的处罚应该是有所区别的(前提是依法),这也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当然,还是那句话,警方有警方的考虑,毕竟对方两人都给刑事拘留了,将来都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可见警方这次对双方都从重处理,这次是来真的了。
最后,再对部分公号文章中的一些不正确的观点简要提一下:
1.有公号发文脑补画面,说警方让阿宝接受调解,这个应该不是实际情况,第一,阿宝没有对逆行君说警方要调解的事,第二,从法律规定上讲也不可能,因为轻伤案件公安机关无权调解。
2.有公号发文称,如果生命安全不受威胁时尽量不要行使防卫权,这个逆行君也不赞同,防卫权是针对身体伤害,与是否影响生命没有关系。不影响生命安全的攻击行为,只要确有必要,仍然可以行使防卫权。
3.有公号文章质疑警察欺负阿宝。这个纯粹是瞎说了,阿宝明确表示当晚在派出所里警察态度很好,阿宝唯一不满意的就是不让他离开,在派出所留置时间过久。
对此,逆行君再补充一个法律知识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所以,警方留置时间也是合法的。
最最最最后,逆行君再说一句,对个别带着个人立场,没有基于事实就发布消息或者故意歪曲事实的媒体或自媒体我是看不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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