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县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县域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为“稳产能、调结构、转方式”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笔者通过对某县三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审计调查发现: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营管理、使用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值得相关部门高度关注,及时解决。 一、虚假注资现象普遍,法人治理流于形式 一是审计调查的三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两家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3801万元,实际股东出资仅有472万元,占12.4%,其中法人代表出资110万元。 二是工商注册时制定的章程束之高阁,平时就没有召开社员会议,法人代表说了算,更不用说记录存档备查,检查需要时再临时补资料。 三是合作社的成立主要是配合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包括扶贫资金)要求设立,并不具备较高的种养殖专业技术和生产管理经验,属于粗放管理的农民合作组织,抗风险能力较低。 二、账实不符逃避监管,财务管理形同虚设 一是未按法人治理的要求建立财务账,未按《会计法》的要求记账。有的请人一年做几次账(其中有一家合作社在审计调查时反映根本没有财务账),银行存款账实不相符,有的甚至连流水账都没有。同时,原始凭证保管不善,无法提供完整的合同、发票、收条及借条、银行存取款回单、钱物发放签名表等原始凭证资料。 二是注册银行账户只用于接收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其他业务基本不用。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账后,要么随即转到个人储蓄银行账户,再通过个人储蓄银行账户或现金进行支付,导致资金流向无法核对,逃避监管。有的合作社甚至在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账后,直接提现存放出纳手中,形成体外循环。 三是农民合作社账户被借用现象突出。调查发现,某单位将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转入某合作社账户145万元,该合作社再将该资金直接转入合作社法人代表个人储蓄银行账户后再转给经销商,为其他专项资金逃避监督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 三、政策法律意识淡薄,违纪违规现象突出 一是部分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未入帐,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风险凸显。在调查其中两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发现,2015年至2017年财政拨入农民合作社的各种财政补贴及专项资金共计317.5万元,其中有53.35万元未上财务账,而是直接转入法人代表或其他村干部的个人账户,其部分资金被侵占。 二是虚假申报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在未严格核实相关项目实施量的情况下,出具与实际不相符的验收资料,导致财政专项资金被虚报冒领。部分专业合作社旗下成立几家子公司,法人代表都是同一人,其财政补贴的部分项目的申报和验收是合作社,而实际上是通过自己的子公司运作,为自己虚报冒领财政专项资金提供便利。再者,举办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大规模培训不真实,导致财政专项补贴支出与实际不匹配。从审计调查情况看,合作社从交通、场地、培训师资都不具备大规模培训条件。培训只是一种形式,未进行实质上的培训,无论从天数、人数、内容上都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三是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人员加入合作社经营。通过大数据分析并调查,合作社法人代表大部分都是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在职人员,特别是农机技术推广站在职干部、乡镇农办干部,其经营行为与管理行为难以分开。 四、几点建议: 1、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法制建设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在职干部参与合作社经营行为。 2、加强规范管理,引导合作社做实。建议积极推行财务代理制度,推行财务委托代管,实行“统一记账、统一票据、统一报税”,厘清财务关系,规范财务行为。 3、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和超范围支出。切实加强项目监管,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各合作社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建议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 4、加强主体责任,各职能主管部门要严把主体关,在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等环节都必须履职尽责,不能走过场。充分利用考核验收制和竞争淘汰制方式,约束和规范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项目行为,让农民合作社在县域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作用。 5、提升农民合作社服务指导能力。推进农科教结合、产学研协作,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实地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现场观摩、专家巡回指导、测产验收等活动,确保关键技术入田到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