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县教育和科技局,于2018年5月11日印发紫教科人[2018]17号文件通知,以工作需要为由,调5位教师,到离家更为边远的农村学校任教,限于2018年5月14日前到调入学校报到。紫教科人[2018]17号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遭受全国各地广大教师质疑。 据当地教师陈述,这几位被调的教师,与原所任教学校签有聘任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该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真实有效,他们在原学校任教期间,遵纪守法,恪尽职守,爱党爱国,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2018年5月,紫云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局突然向5位教师送达“紫教科人(2018)17号”文件,通知“格凸河镇二关学校陆惠同志调宗地镇戈枪小学聘用……于2018年5月20日前办理完相关调聘手续。” 教师履行聘任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职责。当地教科局无正当理由,随意调动教师正常履职,没有法律政策依据。这5位教师,没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聘的情形,紫云教科局无视合法聘任合同,随意调动,侵犯了这5位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这5位教师有依法提出申诉的权利。 紫云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局随意调动5名教师,是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行政机关对属于其管辖的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教师与公务员同等工资待遇,是否有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1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可见,教师要求享受与公务员同等奖金、补贴、津贴等待遇,是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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