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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聚焦|网络游戏侵权赔偿问题之—— 直播平台与主播纠纷的赔偿及标准探讨

 卢山人 2018-08-05

主题研讨三:网络游戏侵权赔偿问题之——

直播平台与主播纠纷的赔偿及标准探讨



演讲嘉宾

邓扬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


各位来宾大家好。不管是根据侵权还是合同问题来解决,我们都是依据合同来主张权利的。我们平台现有的主播超过了100万,一种是认证主播,一种是签约主播。


实际中主要是签约主播与平台的纠纷。侵权的案子,在整个行业里比较少见。只有斗鱼诉全民的一个著作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最后是以反法来支持我们的。


在著作权法中,游戏直播内容不同时间段的表达形式及精彩程度对于独创性的认定可能存在不同,也影响内容的可作品性和著作权的认定。通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来主张主播跳槽的情况,困难是非常大的。最多是通过合同纠纷来解决这些问题。



数据中2018年合同纠纷判赔的赔偿金额显著提升,显著的纠纷是非常多的。2018年前不仅数量少。到2018年之后,法院裁判赔偿的认定有一个非常大的变化。2018年之前是一个损失判断,主要是原告举证,实践中,很多让原告举证都有很大的困难。2018年之后更多法院更加尊重合同各方的意思自治原则,更多通过违约金的认定作为判决的思路。违约金加损失的思路现在是比较少的。



直播平台的收入结构包括几个部分:


第一,是广告收入。用户浏览量、用户观看时长都对广告收入有影响,但是主播流失产生的影响很难在广告收入里明确确认。


第二,是增值服务。大部分增值服务也无法直接和主播相关损失挂钩。转播最直接的价值也就是损失量化,就是签约主播的签约成本,这是最有直接去判断的成本。主播对流量的转换,流量和粉丝的损失都很难量化。


最后,是礼物收入。游戏主播对直播平台的流量贡献相对礼物收入更大,因为很多游戏主播是男性 ,较少游戏主播会主动鼓励粉丝送礼物。只有部分优秀主播会有商业活动收入。损失影响要素就是礼物收益、商业活动价值损失、平台培养成本、流量减少、粉丝流失,除了礼物收入都不易量化。


除了损失之外,违约金通常是与主播的月收入挂钩的。每个法院对收入认定的基础是不同的。举证责任也是不一样的。如果原告按照条款主张自己违约责任的损失之后,如果是非常高的情况下,这个举证责任到底是在谁身上?


在实际中是由被告来举证原告的违约责任计算标准畸高有时候是非常困难的,所以说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目前判额中从低于主播年收入到十倍不等,各地司法实践差距是非常大的。所以对于行业的冲击是非常大的,从长远来看,相对统一标准、同时能够提高违约成本,遏制违约方擅自违约的判赔标准更有利于直播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谢谢大家。

 


编辑:许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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