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浅议招投标活动中的复核与重新评标

 秀秀哥哥 2018-08-05
总第 14期  作者(或来源): 贾永强

摘要: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有提出异议和投诉的 权利。对于异议和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重新招标和重新评标 两种不同的方法。在招投标实践中,有地方立法在此基础上创设了复核程序,作为重新评标的补充,提高了 招投标效率,弥补了制度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招投标活动中,在一 定条件下,将会启动重新招标或 者重新评标程序。但是对于重新 招标适用的具体条件、主体、程 序等并没有明确。在各地招投标 立法实践中,对于重新评标,有 的地方创设了复核程序。在招投 标活动中,适当地选择复核、重 新评标、重新招标对于维护招投 标活动的公平性、合法性具有重 要的意义。

一、重新招标与重新评标

(一)关于评标无效与中标无效

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对应的 前提条件有所不同,评标无效时 应当重新评标,中标无效时应当 重新招标。笔者查阅了现行招标 投标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评 标无效”的概念曾经在《工程建 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 部委第30 号 令)中出现过,其第七十九条规 定: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 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 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 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 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 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 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 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 响评标结果的。该条款在2013 年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 部委第23 号令进行了修改。“重新评标”的 提法改为了“重新评审”。根据该 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 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 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 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 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 行评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 可见,评标无效是评标委员会及 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当行为 时的法律后果之一,有出现法定 情形的,评标结果无效。而“中 标无效”的概念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 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均 有体现。

综合几部法律法规中关于中 标无效的条款,可以看出,中标 无效很明显是招标人、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 有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之一,这 些不当行为主要有:(1)串通投 标;(2)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4)招标人违法与投标 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 中标结果的。

(二)关于重新招标与重新评标的选择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 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 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 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工程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八十六条规定与之类似。《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 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 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 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 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评标。从上 述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中标无 效后,既可选择重新招标,也可 选择重新评标。

二、地方实践中的复核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当出现一定的情形时,适用重新 招标或者重新评标, 但是在具体 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主体不明。适用重新招 标或者重新评标是由招标人自行 启动还是需要通过向有关行政部 门申请,经同意后再启动,亦或 是直接由行政部门责令重新招标 或重新评标,法律法规规定并不 明确。

二是招标人的裁量权过大。 法律法规在重新招标和重新评标 的选择上没有明确的界限,实际 上给予了招标人极大的选择权。

三是重新评标是重新组建 评标委员会还是由原评标委员会 评标未明确规定,给招标人和监 督部门带来困难。对此,地方立 法实践中尝试通过建立复核程序 作为重新评标的补充。《重庆市 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 款规定“招标人或有关行政部门 对异议或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 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复核; 需重新评标的,应当按本条例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组建评标 委员会”。根据该条规定,复核即 是针对异议或投诉事项启动重新 评标,但是并不重新组建评标委 员会,而是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 程序相对简单。

实际操作中,招标人或有关 行政部门主要根据异议或投诉事 项的主客观性区别对待,若异议 或投诉事项属于评标委员会对招 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客观评审范 畴(比如投标人资格审查、商务 评分、报价评分),则采用原评标 委员会复核的方式对相关问题进 行处理;若异议或投诉事项涉及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投标文 件的主观判断(比如投标人技术 评分),则采用重新依法组建评标 委员会重新评标的方式对相关问 题进行处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 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 是对此实践的总结。其中,复核 的主体是原评标委员会,主要是 对异议或投诉事项进行核查、比 对;重新评标的主体是新组建的 评标委员会,主要是对所有投标 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 要求重新评审,评审范围要比异 议或投诉事项更宽。

复核程序在招投标实践中具 有以下好处:首先,效率更高。 目前,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必须招标的项目主要为关系社会 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和国 有资金或国家融资项目,加快项 目实施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质量 和效益的同步提升。因此,加快 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处理,是推动 项目加快实施的重要保证。复核 相比重新评标,具有更好的时效 性。其次,纠错性更强。对评标 委员会客观评审的内容,通过复 核有利于对之前所作评审进行再 次核对,若之前的评审无误,则 通过复核确认后予以维持,若之 前的评审存在偏差,则通过复核 进行修正。但对评标委员会主观 判断的内容,事后难以通过复核 评判其评审是否对错,只能通过 重新评标的方式重新评审,并得 出新的结论。第三,更加注重实际。 重新评标后,之前的评审结论将 不再有效,对投标人利益的影响 更直接、范围更广,因此,对重 新评标的启动需要更加慎重,需 要更全面考虑项目实际情况。

关于复核范围的界定。根据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六 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原评标委员 会对异议或投诉事项进行复核。 对于投诉人投诉书中没有直接涉 及但是在处理投诉中发现的事项 是否属于复核的范围,《重庆市招 标投标条例》并未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对异议或投诉事 项的理解,是指投诉人投诉事项 若涉及被投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 人,也应一并纳入复核范围。主 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对异议或投诉事 项进行复核,核心是事项,即只 要与异议或投诉事项相关,所有 投标人的相关材料都属于复核范 畴。同时,法律、法规、规章并 未规定只能对被异议人或被投诉 人进行复核;第二,复核工作是 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其在自 主职权范围内,有权对复核范围 进行明确。在实际工作中,评标 委员会受评审要求、评标时间、 投标人数量、投标人提交材料数 量等多因素影响,有时难免存在 评审偏差。评标委员会通过复核, 发现之前的客观评审存在偏差需 要修正的,可以在复核时一并进 行修正;第三,全面复核更符合 招投标提出的公平、公正原则。 评标委员会复核时,认定之前的 评审存在偏差需要进行修正,若 只对被投诉人相关评审进行修正, 对其他投标人存在的同样问题不 作同样处理,对被投诉人不公平, 不符合招投标提出的公平、公正 原则,也不符合实事求是、有错 必纠的原则。同时,相关问题未 及时、彻底的进行处理,将导致 新的异议或投诉,不利于异议或 投诉事项的有效处理和解决,也 不利于项目的规范实施;第四,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不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 法评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 令其改正。实际工作中,行政监 督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在客观评 审方面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进行评审的,可要求其进行复核, 复核即是责令改正的方式之一。

在重新招标和重新评标的选 择上,招投标法律法规赋予了招 标人极大的选择权,也产生了一 定的问题。通过设置复核程序, 根据不同的情况,将处理方式进 一步多样化,更有利于招投标活 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作者简介:

贾永强,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