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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束手无策,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悲哀

 东方文捷 2018-08-06

对未成年人犯罪束手无策,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悲哀


  文/布衣


  6月27日,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官方对3月30日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一事发出通报。称黄某(2004年9月出生)对女孩张某实施抢劫、强迫脱光衣服、严重伤害等属实,因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没有满14岁,不予立案。此次恶劣案件再次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讨论热点。


  《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由第七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商议并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修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后没有再次进行修改。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请注意,该立法初衷说得很清楚,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是保障“不合法”的权益,所以,它本身绝对不应该成为未成年人作恶的“保护伞”。


  社会主义国家的任何一部法律,都应该以惩恶扬善、保护公平正义为目的,简单说,都应当是一部“善法”,而不是一部“恶法”。然而,实际操作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止一次两次成为未成年人作恶、犯罪的“保护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被严重滥用!诸如黄某对女孩张某进行严重伤害的案件已经不是一起两起,其犯罪行为具有明确故意,手段极其恶劣。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是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有杀人、放火、强奸等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还有校园欺凌、抢夺、伤害等普遍存在的犯罪,这一切,都被认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功劳”。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是为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现实却包庇了很多违法作恶的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束手无策,作恶者得不到任何惩罚,不仅严重践踏了法律尊严,而且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悲哀。广大受害者、受害者亲属和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对此表示了强烈不满和深深担忧。因而,我们的立法机构、执法部门必须作出回应,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总是装聋作哑,就是渎职,是纵容恶。


  对未成年人的定义要有所改变。实际上,因为家庭、社会、教育、信息、营养等因素,现在,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状态与10年、20年前有了很大改变。就身体素质而言,很多14岁左右的孩子身高、体重已经超过一般成年人,他们很容易就能伤害一个成年人。就心理状态而言,很多14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已经十分成熟,甚至学会利用法律法规的空白为非作歹。有一些未成年人在作恶时,直接叫嚣自己没有14岁。


  要建立弹性的未成年人保护年龄。对故意犯罪,预谋犯罪,性质恶劣犯罪等行为的刑法处罚年龄应当降低到12岁,故意杀人、放火、投毒等极其恶劣的还可以降低。对判处死刑的年龄可以降低到16岁。同时,对一些容易被侵害的行为年龄,应当提高,比如强奸幼女犯罪中,幼女的年龄就可以提高到16岁。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与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一律视为强奸。建立弹性的未成年人保护年龄,一方面加大违法作恶的成本,一方面加大保护合法权益的力度。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受到惩罚,未成年人也不能例外。不论年纪大小,作恶的都应当受到惩罚。不构成刑法犯罪的校园欺凌、殴打、偷盗等行为,应当进行相应惩罚,可以使用警械,进行传唤,要求监护人陪同本人到公安部门说明情况、接受教育等。法治教育不能成为空洞说教,一次惩罚胜过千万次说教。要建立未成年人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审判。要建立接受强制教育、改造的机构,对年龄确实太小、不是故意犯罪、犯罪行为不恶劣等可以不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必须进行强制教育、改造。


  必须加大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都是不负责的家庭、父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可以转移到监护人身上,未成年人不能坐监狱,监护人可以坐。未成年人对国家、社会、他人造成的损失、伤害,都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加大对监护人责任的执法力度,拒绝执行赔偿、补偿决定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不当的,必须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落实监护职责。认为监护人已经丧失监护能力的,应当通过法律剥夺其监护权,指定监护人或者由强制机构代为履行。


  保护未成年人,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应当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是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可以全部解决的。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加重处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是全面的,不仅包括身体,还要包括精神。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充分重视,绝对不能用“不予立案”解决,也不能轻描淡写说什么批评、教育。既然是犯罪,就应当严肃处罚。只有遏制住未成年人犯罪,才能更好保护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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